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矚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酉○○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柳聰賢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
林岡輝 律師 謝國允 律師被告子○○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陳裕文 律師被告辰○○
乙○○丑○○壬○○甲○○被告辛○○上列一人住高雄市○○區○○路8之4號4樓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癸○○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鎮區○○街○號7樓卯○○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南縣新化鎮𦰡拔里𦰡拔林66號午○○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 鳳山市 ○○○街○○巷○號戊○○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民雄鄉豐收村好收141號居高雄市○○區○○○○街○○○號9樓己○○女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街○○號6之1未○○女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居嘉義縣民雄鄉雙福88號之78庚○○女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街○○巷○○號申○○(原名 鄭庭 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居高雄市○○區○○○路○○號13樓之9丙○○女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鄉○○○路○○號居台中市○○區○○○○街○○號11樓寅○○女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鄉○○村○○路○○○號居高雄市○○區○○○○街○○○號9樓上列十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謝國允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973、20306、21595、21596號)及移送併辦(同署95年度偵字第9059號、5380、4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酉○○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鴛鴦刀壹把沒收。
丁○○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子○○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 伍年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午○○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戊○○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乙○○、卯○○、己○○、未○○、申○○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石仟佑洪佩瑜 、庚○○、丙○○、寅○○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裴儷 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酉○○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無罪。
卯○○、午○○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免訴。
事實
一、巳○○(業經本院判決確定)、酉○○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文件表明收足,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3年間,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籌組成立 高盛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高盛公 司),登記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巳○○名義登記為股東兼負責人,並於章程載明股東巳○○出資150萬元、酉○○出資100萬元、子○○出資150萬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 黃天佑 (更名前為甲C○)出資100萬元(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公司應收之股款均未繳納,係經巳○○委由知情之合昌會計事務所負責人 黃金珠 (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籌措代墊款500萬元作為實際出資,而於93年5月25日存入高盛公司設於高雄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充作已收足股款之證明,並於同年月26日委由不知情之李善餘會計事務所曾善仁會計師,辦理高盛公司設立登記所需備置供主管機關審核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查核報告書,表明高盛公司已收足股款,復由黃金珠於同年月27日持上開不實之股款繳納證明,檢同虛偽之高盛公司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紀錄、董事願任同意書、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款明細表、存摺影本、各登記出資股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產負債表等申請文件,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致使不知情之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承辦公務員認高盛公司股東已依規定繳足股款,符合公司設立登記規定,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事項等公文書上,並於同年月28日核准設立登記,以此方式使高盛公司之負責人巳○○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實際並未經股東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公司股東股款,足以生損害於高盛公司股本充實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管理之正確性。
二、酉○○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經內政部公告管制查禁之鴛鴦刀,竟基於持有鴛鴦刀之犯意,於90年間某日,將管制之鴛鴦刀1支(刃長15.5公分,刀柄長16.5公分,刀刃開鋒銳利),藏置於其高雄市○○區○○○路○○○號之住處,而擅自持有上開刀械。
三、嗣高盛公司成立後,巳○○、酉○○、子○○等人於93年6月16日即再行改組,變更登記酉○○為董事長,z○○為不具名投資股東(另行告發偵查),酉○○、子○○、z○○及自稱 李業勤 之成年男子明知高盛公司並未於貝里斯及薩摩亞等國,實際設有分公司及辦事處營業,且未透過海外附屬公司持有香港未上市之股票,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以設立在貝里斯或薩摩亞之高盛公司持有即將在香港上市之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新加坡森林公司)未上市股票之不實資訊,招攬客戶投資高盛公司,嗣丁○○、辛○○明知此情,仍於93年8月1日萌生與酉○○、子○○、z○○等人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而參與高盛公司實際經營。巳○○於93年8月2日退出公司合夥,由酉○○兼任公司總經理、子○○擔任副總經理(後轉客服部副總經理)、z○○負責提供高盛公司網頁所需資訊、丁○○擔任副總經理、 林彥柏 擔任總監兼面談師,並先後引進同有犯意聯絡,前在 阿肯 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阿肯迪 亞)共事之辰○○、癸○○、戊○○、壬○○、己○○、未○○、甲○○、丑○○、寅○○及友人乙○○、卯○○、庚○○、丙○○、午○○(凱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凱興公司】經理)、 郭柏 宏(另行告發偵查)等人,由辰○○擔任經理兼工作分析師,乙○○擔任副經理兼面談師,卯○○擔任副理兼面談師,癸○○擔任協理,戊○○擔任經理,己○○、未○○(網路上匿名 黃曉雯 )、申○○(更名前為 鄭庭葳 )擔任副理,甲○○、洪佩瑜、丙○○、庚○○擔任主任等,丑○○擔任組訓兼會計,寅○○(時而自稱為 郭小美 )負責設計文宣兼業務員(各服務公司、職務名稱、任職起迄時間、工作內容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郭柏宏 擔任經理,為公司成員,以隱名合夥方式投資認購高盛公司所持有新加坡森林公司股票之權利,允諾於新加坡森林公司股票上市後可獲得2倍以上優厚利潤之假象招攬客戶,復由午○○為無自有資金之投資者辦理銀行貸款,共同詐取不特定投資者款項。
四、酉○○等人以投資高盛公司持有海外未上市公司股票權利之方式詐取不特定投資者款項方式如下:
㈠、酉○○、子○○首先設計虛擬不實內容之隱名合夥定型化契約書,大量印製隱名合夥契約書內容概以:「甲方(即投資人)對乙方(即高盛公司)所經營貝里斯商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譯成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新台幣***元,於甲處分合夥財產或收受股息時,依附件【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約定分配利益。」;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內容概以:「一、由合夥人(甲方投資人)就營業人(乙方高盛公司)經營投資貝里斯商
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二、按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公司(譯為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KAOSHENGINTERNATIONALDEVELOPMEMTCOLTD(譯中文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之控股公司,而KAOSHENGINTERNATIONALDEVELOPMEMTCOLTD公司持有即將於香港掛牌上市之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LIM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股份1億股。上市後出賣時,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利潤」云云。以根本不存在之所謂貝里斯商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公司(譯成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盛公司未持有股權之
KAOSHENGINTERNATIONALDEVELOPMEMTCOLTD(譯中文為高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公司及虛設之香港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LIM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為晃子,欺矇不諳英文,並對國外公司難以查詢虛實等因素,引誘經驗不足之年輕人,供簽署投資契約之用。
㈡、復由z○○負責高盛公司網頁設計,資訊提供,而於電腦網際網路上架設「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www.kao-sheng.com網站,作誇大不實廣告,內容概稱:「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乃一間投資控股公司,主要業務是透過全資及合資公司,於台灣或海外地區尋找優質之投資項目……,本公司於馬來西亞、貝里斯及薩爾摩亞等國,設有分公司及辦事處,專責透過海外附屬公司持有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地之上市及上市前股票證券…」等廣告,並張貼剪報及照片,藉以擴張高盛公司氣勢及規模,以資取信涉世未深之現役軍人及一般年輕人,誤信高盛公司為資本雄厚,係具有遠景之績優公司。
㈢、再以酉○○與丁○○各自為首,就各引進之上開公司成員組成連隊,再對外招募不知情之業務員,以招攬每一單位69,000元資金,可依階級抽取5,000元至2萬元不等之報酬,且依招募客戶數量績效,作為晉升專員、主任、副理、經理、協理之依據,晉升為幹部後,即可依階級分配旗下業務員之招攬報酬,類似多層次傳銷之厚利,復教導訓練及以上網交友、街頭、火車站訪問填寫問卷或利用客戶再介紹等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以認識年輕人,尤以軍中年輕職業軍人為主要對象,利用渠等缺乏社會經驗,有穩定工作且符合貸款之條件,讓客戶有進一步交往之幻想,再進一步主動邀約客戶至餐飲店用餐見面,復以投資理財、協助取回阿 肯迪亞 投資款,債務整合,解決財務問題、降低銀行利率、處理與他人間之法律糾紛為由,進行會面交往,或以前揭不實訊息對投資人進行遊說,抑或將投資人引介至高盛公司交由公司幹部接手,由丁○○、子○○、辰○○、 朱俊誠 、卯○○、癸○○、辛○○、郭柏宏等人負責介入極力遊說,訛稱高盛公司在海外投資龐大之養殖漁業等各項事業,及經營貝里斯商
KAOSHENGASSETMANAGEMNTCOLTD公司,而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公司為KAOSHENGINTERNATIONALDEVELOPMEMTCOLTD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之控股公司,且KAOHENGINTERNATIONALDEVELOPMEMTCOLTD公司持有即將於94年5月31日在香港掛牌上市之新加坡商森林公司(SIMLIM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股份1億股,若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投資,按每單位69,000元,可購得新加坡森林公司股票12,000股,迨94年5月31日掛牌上市,即可獲得2倍以上之優厚利潤云云,又假稱投資機會難得,佯裝打電話至香港確認可否投資,甚至業務員、面談師亦偽稱已花錢投資高盛公司且獲利不錯等方式,使投資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以為認購高盛公司持有森林公司股票之權利,於斯時必可獲得訛稱之豐厚利潤,而簽署隱名合夥契約投資。猶有甚者,倘投資人缺乏自有資金,更遊說投資人向銀行貸款,且貸款較投資金額為高之額度,將一部分之貸款餘額存放於銀行帳戶內供銀行按月扣息,既不會影響每月生活費,屆期公司94年5月31日上市後,可獲2倍以上利潤,便可償還貸款,又可獲得一筆資產之不實訊息,以增加投資人參與意願之誘因。再由午○○負責搭配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致包括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投資人 蔡順成 等139人(簽立隱名合夥契約之時間、單位、金額及行為人,均詳如附表二所載,起訴書誤載為154人,併予更正),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投資,高盛公司員工甚至代為保管投資者之身份證、印章、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以掌控貸得資金,倘投資者中途後悔拒絕投資,再以各種理由回絕,迫使被害人無從解約,只得簽立隱名合夥契約。
六、前開投資人投資之款項,大部分款項係由投資人辦理銀行貸款支付,其中午○○辦理部分,午○○則分得貸款總額3.5%-4.5%金額,且須再將其中1%之8成再與由癸○○朋分,而所貸得款項,分別匯入各指定之帳戶,或由業務員代為領取貸款,交回給公司會計丑○○或癸○○,再轉交存至丁○○、酉○○所指定之帳戶內,迄至94年5月30日止,累計投資人蔡順成等139人,投資約1,173單位,除午○○與癸○○按上開貸款比例詐得之款項外,尚詐取財物約81,144,000元(各投資人姓名、投資單位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除每單位20,000元作為業務費報酬,其餘均歸丁○○、酉○○按比例朋分,高盛公司管銷費用則由丁○○、酉○○平均分攤,酉○○、丁○○、子○○、辰○○、乙○○、丑○○、壬○○、甲○○、辛○○、癸○○、卯○○、戊○○、己○○、未○○、庚○○、申○○、丙○○、寅○○及午○○等人均恃此收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而丁○○、酉○○為製造海外投資假象,在香港、馬來西亞、澳洲等地虛設人頭帳戶供匯至國外,從93年7月6日至94年4月27日止共匯出27筆,共計16,468,350元;丁○○另將部分詐得款項存入卯○○、 黃韻潔 (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午○○帳戶,續轉匯11,519,000元(折港幣2.846.305元)至香港匯豐銀行(HSBCHKHONGKONGOFFICE1QUEENSROADCENTRALHONGKONG)帳號000000000000帳內、收款人:LIHSIUPING丁○○帳戶內,匯款名稱為贍家匯款。至被害人匯入高盛公司國 泰世華 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者,計17,396,486元,惟匯入後隨即轉匯領出,截至94年4月25日帳戶內已呈現0元;另匯入高盛公司 國泰世華 銀行苓雅分行開立000-00-0000000帳戶者,亦於93年12月27日交換提領141,629元後,餘額為『0』業已結清:另高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四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自93年7月5日起,投資人匯入計5,973,771元,截至93年12月10日餘額為『100』,高盛公司帳戶悉無餘款。迄屆94年5月31日,高盛公司所稱森林公司在香港掛牌上市日期已過,證實無掛牌上市情事。
七、嗣經投資人甲壬○於94年4月13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投資人地○○於94年4月14日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八偵查隊報案,始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下,於94年6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指揮刑事警察局第八偵查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雄港務警察局、高雄憲兵隊,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區○○街○○號11樓之5、高雄市○○區○○○路○○巷26之1等處,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酉○○所持有之鴛鴦刀1把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八、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查緝,或經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甲W○等人提起告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四96年7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乙、有罪部分:
壹、被告酉○○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一、訊據被告酉○○對於上揭事實一即高盛公司股款並未經股東實際繳納完足,仍由共同被告巳○○委由黃金珠出具文件表明收足,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該管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掌管之公司登記等公文書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核與共同被告巳○○於本院時之自白、證人黃金珠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93年5月28日高雄府建二公字第09300847750號高盛公司核准登記函、公司章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設立登記申請書、代送文件委託書、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發起人會議事錄、股東名簿、董事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董事監察人名簿、董事監察人身分證正反影本、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高雄銀行建國分行存摺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高雄銀行93年
5月25日存摺存款存入憑條、高雄銀行存款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高雄銀行93年5月27日存摺類存款取款條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被告酉○○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貳、關於被告酉○○持有管制鴛鴦刀部分:訊據被告酉○○對於上揭犯罪事實二部分,於本院審理時亦坦認不諱,並有鴛鴦刀1把扣案可憑,且觀諸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就扣案之刀械鑑驗結果認:該刀刃長15.5公分,刀柄長16.5公分,刀刃開鋒銳利,兩把利刃互相插入手把時如一木棒,雙手拉開即成兩把利刃,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圖例式、內政部警政署頒定管制刀械圖例式及圖例說明屬鴛鴦刀,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查禁之刀械等語,復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於94年7月19日之高縣警保民字第0940070743號函及附件之刀械鑑驗紀錄表1份、照片幀在卷可按(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下稱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第5060至5063頁),足認該把刀械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鴛鴦刀無疑。
被告自白既有前開卷證可佐,足認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亦堪以認定。
參、關於被告酉○○等19人常業詐欺部分:
一、訊據被告酉○○等19人固均坦承分別於高盛公司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職務(各被告服務公司、職務名稱、起迄時間、工作內容及認定任職起迄時間之證據資料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對外以高盛公司持有之新加坡森林公司股權1億股將於94年5月31在香港掛牌上市為由,對外招攬客戶投資高盛公司,且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簽訂隱名合夥契約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
㈠、被告酉○○辯稱:高盛公司並無以根本不存在之公司向投資人詐騙,高盛公司所投資薩摩亞KAOSHENGASSETMANGEME
NTCO.LTD公司係依薩摩亞國際公司1987法令註冊設立之國際公司,且持有新加坡森林公司股份1億股,高盛公司所為上開網路登載內容,其資料來源是z○○所提供,我不知是否屬實,況股東黃天佑曾前往馬來西亞查看漁場,至於如期上市可有2倍獲利,係依據協議書及外國人自稱為李業勤者之告知,並非憑空捏造;我實際上僅取得約50萬元之業績獎金,其餘款項扣除匯予李業勤的股票價金、業務員之業績獎金及公司管銷費用,均由被告丁○○負責處理,我並未與丁○○共同朋分花用云云。
㈡、被告丁○○辯稱:我並未參與高盛公司之設立過程,自無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我從未參與擬定隱名合夥契約、附件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及擬定架設網站網頁之過程,且 黃培修 律師亦曾告知我前揭文件之適法性,因此主觀上相信文件及網站內容係屬真正;契約上之新加坡森林公司,即為函覆資料之香港森林公司(SimLim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下稱香港森林公司),我曾將投資人之投資款項匯予李業勤,故縱使合夥契約及附件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內容不實,我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之犯意云云。
㈢、被告子○○辯稱:高盛公司成立前,證人黃天佑、z○○曾分別進行必要之徵信,我因此確信李業勤、 張文忠 所述及交付資料為真,才向李業勤購買1億股香港森林公司股份,並請 賴玉山 律師審核及保管股票正本。我彙整李業勤、張文忠交付資料後,即根據該資訊對高盛公司員工進行教育訓練,之所以加入高盛公司,係因對新加坡森林公司所投資之高密度漁業養殖技術產生高度的興趣,才與國內養殖專家即證人甲午○一同前往雲林縣口湖鄉等地,實地對於養殖業漁池進行了解,定型化隱名合夥契約之內容乃黃培修律師草擬而成,高盛公司所為上開網路登載內容,其資料來源是李業勤、張文忠所提供,我不知資料為不實及有無違法之處。況我除對於高盛公司出資35萬元外,也有投資3個單位,直到93年9月因不堪虧損才退股,不再享有分紅或負擔支出或業績壓力,93年10月開始完全不再插手公司業務,改擔任客服工作,每月領取3萬元薪水,我並未參與詐欺行為云云。
㈣、被告辛○○辯稱:因被告酉○○及子○○對高盛公司之經營及投資方式之說明,且曾親自參與高盛公司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所舉行之海外記者會,所以主觀上相信高盛公司的確有從事海外投資及未來之發展性,於94年1月間因為發現公司運作有些矛盾就退出公司,我絕無詐欺之犯意云云。
㈤、被告甲○○辯稱:我的工作工容是業務開發,及之後將客戶轉由高盛公司的面談師進行說明投資之商品,並未經手投資人簽約之投資款項,且因黃培修律師曾就相關合約書內容進行形式審查及對其合法性對員工實施教育訓練,因此對於高盛公司確有投資新加坡森林公司股票之事,深信不疑,並不知高盛公司是否有施用詐術行為云云。
㈥、被告癸○○、卯○○、辰○○、乙○○、戊○○、己○○、未○○、庚○○、申○○、丙○○、寅○○、壬○○、 許裴 儷(下稱被告戊○○等人)均辯稱:被告戊○○等人並未參與隱名合夥契約之草擬與計畫,且均係擔任職員或最低階之業務工作,擔任高盛公司員工,辦理公司交辦的工作,再加上高盛公司之法律顧問黃培修律師曾針對隱名合夥契約之適法性進行教育訓練,因此深信高盛公司負責人酉○○確實擁有新加坡森林公司股份,且仍相信新加坡森林公司確實曾有過上市計畫,縱使被告戊○○等人未再窮盡一切查證之能力,僅屬有無過失之問題,但於進行業務招攬時,均未有明知新加坡森林公司不存在及沒有上市計畫之情事,故並無參與詐欺犯行或明知仍故為其他不法情事云云。
㈦、被告午○○辯稱:我是凱興公司經理非高盛公司員工,對高盛公司與客戶簽訂隱名合夥契約之過程並不知情,亦未參與,僅單純收取投資人向銀行貸款申請金額之傭金,我只是單純的代辦業者,與高盛公司從事之營業活動內容無關,更無參與該公司詐欺犯行之事實云云。經查:
二、高盛公司成立後未久,於93年6月16日改組由被告酉○○擔任董事長兼任公司總經理、被告子○○擔任副總經理(後轉客服部副總經理),續加入被告丁○○擔任副總經理、被告林彥柏擔任總監兼面談師,並先後引進前在 阿肯迪亞 共事之被告辰○○、癸○○、戊○○、壬○○、己○○、未○○、甲○○、丑○○、寅○○等人及友人即被告乙○○、卯○○、庚○○、丙○○、午○○、郭柏宏等人,分別由被告辰○○擔任經理兼工作分析師,被告乙○○擔任副經理兼面談師,被告卯○○擔任副理兼面談師,被告癸○○擔任協理,被告戊○○擔任經理,被告己○○、未○○(網路上匿名黃曉雯)、申○○擔任副理,被告甲○○、壬○○、丙○○、庚○○擔任主任等,被告丑○○擔任組訓兼會計,被告寅○○負責設計文宣兼業務員,郭柏宏擔任經理,被告午○○負責辦理投資人貸款,而高盛公司招募業務人員所實施之教育訓練,係以高盛公司所投資之新加坡商森林公司(SIMLIMINVESTMENTHODINGSLIMITED)將於94年5月31在香港掛牌上市為由,以隱名合夥方式對外招攬客戶投資高盛公司,該隱名合夥契約書內容概以:「甲方(即投資人)對乙方(即高盛公司)所經營貝里斯商KAOSHENGASSETMANAGEMENT
COLTD(譯成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新台幣***元,於甲處分合夥財產或收受股息時,依附件【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約定分配利益。」;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內容概以:「一、由合夥人(甲方投資人)就營業人(乙方高盛公司)經營投資貝里斯商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二、按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公司(譯為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KAOSHENGINTERNATIONALDEVELOPMEMTCOLTD(譯中文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之控股公司,而KAOSHENGINTERNATIONALDEVELOPMEMTCOLTD公司持有即將於香港掛牌上市之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LIM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股份1億股。上市後出賣時,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利潤」,且確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業經被告酉○○等人供承不諱,復據如附表二編號1至115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蔡順成等人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相關筆錄所在卷號、頁數,均詳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載),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提出之隱名合夥契約書及匯款、存摺或貸款資料附卷可據(相關證據所在卷號、頁數,亦均詳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載),復有扣案之隱名合夥契約書、隱名合夥契約書、客戶資料表、訓練資料、高盛業務部開發及客戶資料、鴻業員工聯絡名冊、雜記簿、教學錄音帶、客戶開發資料、宣傳業績廣告、聲明書資料等在卷可佐,均堪認定屬實。
三、復查:
㈠、高盛公司所設立之www.kao-sheng.com網站網頁揭載:高盛公司乃一間投資控股公司,主要業務是透過全資及合資公司,於台灣或海外地區尋找優質之投資項目,包括投資公開發行之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證券,可換股票據、優先股、認購權等,本公司並於馬來西亞、貝里斯及薩爾摩亞等國設有分公司及辦事處,專責透過海外附屬公司持有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地之上市及上市前股本證券,按台灣現有稅務條例,該等海外有價證券將不扣成任何稅務承擔,本公司亦把部分轉投資到上述地方,希望東南亞的強勁經濟表現,能為本公司獲取亮麗的經濟財報。森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投資控股公司,於2003年3月25日,根據香港公司法第32章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註冊之法定股本為5000億港元;本公司於截至2004年2月29日止透過一項私人配售向個人投資者/機構的初期股東,直接或間接配發合共77,236,013股份數目,所得款項將作為森林投資開辦上市前之開辦費用、其他相關支出、購買項目作營運資金;於2004年3月份,本公司以每股2.5港元發21億6000萬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數間海外基金/資產管理公司,本公司因而籌得約54億港元之認購所得款項,作為本公司之營運資金以及投資於本公司的投資項目等內容(詳移送書附件第三卷宗第5561頁至第5636頁),客觀上足使他人認高盛公司係以在國外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方式,投資外國績優公司上市或未上市股票,獲取經營利潤,及高盛公司持有森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份,預計將以每股2.5港幣發行籌資進行投資之事實。然高盛公司並未在馬來西亞、貝里斯等國,設有分公司及辦事處,且未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海外投資,業經高盛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酉○○於警詢坦承不諱(見警卷一第5、7頁),且有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94年5月17日馬來經自第00000000號函、駐貝里斯大使館電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4年5月10日經審二字第0940012211號函在卷足稽(見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第4873、4879、4883頁)。又查,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LIM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雖在1963年曾在新加坡登記,然1989年被併購後,至今無任何以該名稱登記之其他同類型公司,被告酉○○亦均無進出新加坡之紀錄,有駐新加坡 臺北 代表處94年6月20日新加字第432號函在卷足佐(見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第4875頁),是隱名合夥契約所載貝里斯商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公司(譯成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並不存在乙情,堪可認定。至於,香港森林公司SIMLIMINVESTMENTHOLDINGSLTD確實有在香港登記,惟公司電話已停用,所寄信件無人收受,寄存亦無人領取,香港電訊公司亦稱該公司無租用電話線紀錄,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5年2月6日(95)港局商字第0096號函附卷足證(見本院卷三第88頁),是香港森林公司為一虛設公司乙情,亦堪認定,益足證高盛公司所持有無論是新加坡森林公司或香港森林公司,均屬已消滅或未實際經營之紙上公司;而此類公司如何以每股折算港幣2.5元價值在集中市場交易一節,自非無疑。
㈡、至於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雖係依薩摩亞國際公司法1987法令所設立之國際公司註冊,POLARSLIMITED(變更為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前之名稱)亦同,然被告丁○○所提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出具股份證明書影本及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中文翻譯之薩摩亞公司註冊證書影本(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均無法查證是否真正,有駐 裴濟 代表處函96年1月8日裴濟字第388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12月6日領三字第0965134035號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四第37之1頁、本院卷五第322頁),又佐以賢壑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於94年7月14日函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93年3月20日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高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在西薩摩爾註冊成立迄至發函止,股東均為SolomonLee(李業勤)(見偵三卷第4、5頁),而被告酉○○等人於本院亦無法提出高盛公司在薩摩亞註冊登記之原本資料以供查詢(見本院卷六第14頁),是被告等人所提薩摩亞公司註冊證書及股份證明書影本是否真正即有疑義。況依被告丁○○所提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股份證明書所載股東名稱為ChungCheng-Hsun(酉○○)及WUYikWa(吳翊華),並非高盛公司,足證高盛公司並非薩摩亞KAOSHENGINTERNATIONAL
COLTD之股東,對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並無任何股權存在,彰顯高盛公司嗣後將隱名合夥契約貝里斯商更改為薩摩亞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且持有香港森林公司股份1億股云云,亦屬虛偽。
㈢、被害人甲W○等139人絕大多數係現役軍人或30歲以下之年輕人,投資高盛公司隱名合夥持有森林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亦非自有資金,而係向銀行貸款籌資;渠等決定投資之動機及目的,均係著眼於高盛公司業務員或面談師所鼓吹或信誓旦旦允諾高盛公司所持有之新加坡森林公司1億股股票,將於94年5月31日以前上市,屆時高盛公司即可以每股2.5元港幣之市值出脫持股,參與投資者,即可於短時間內獲取高報酬率之利潤,始舉債投資之事實,業據證人甲W○等人證陳屬實(詳見附表二相關證據欄之卷證編碼)。惟新加坡已消滅之森林公司及香港虛設之森林公司,並無營業之事實,已如前述,則該公司自無法申請上市,而未有於94年5月31日在香港掛牌上市,且每股市值達2.5元港幣之可能,此觀諸高盛公司前開對於被害人允諾之事項,迄今仍未實現,致甲W○等人之投資款項全然虧損之事實,至為灼然。足證高盛公司以隱名合夥契約揭載之內容或該公司員工口頭對於投資人所表示高盛公司於馬來西亞、新加坡、薩摩亞等地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新加坡森林公司、香港森林公司即將於掛牌上市94年5月31日掛牌上市,每股市值為2.5港幣之重要交易事項,純屬虛構之詐術,且藉由張貼剪報、照片等資料,公佈在該公司網站之網頁內,以資取信涉世未深之現役軍人或一般年輕人,誤信高盛公司係資本雄厚具有遠景之績優公司,且參與投資必能如該公司員工所宣導之願景實現獲利,因而陷於錯誤,始紛紛舉債投資,所投資之金額至今全然蒙受損失。另一方面被告酉○○、丁○○等人,均直接自被害人之投資款或貸款取得獲利等情,至為明確。
四、被告等人均以前開情詞置辯,茲分別 就渠 等所辯是否可採,逐一分論剖析如后:
㈠、被告酉○○、子○○等人固辯稱:高盛公司確實以港幣400萬元向李業勤購買香港森林公司1億股股權,並於94年4月將款項匯給李業勤給付完畢,且有賴玉山律師審核及保管股票正本,渠等係受李業勤詐騙云云,並提出協議書1份(詳本院卷二第77頁,即被證五)欲佐其說。惟查,SOLOMON
LEE(SOLOMONYIPKUNLEE)(即李業勤)並無入出我國或申辦來台簽證之紀錄,此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7年1月10日領二字第0975116151號函在卷可稽(詳見本院卷五第318頁),益證上開協議書並非SOLOMONLEE(SOLOMONYIP
KUNLEE)李業勤所簽訂甚明。再依被告酉○○所提高盛公司與李業勤協議書所載:簽約日期為93年8月13日,高盛公司應於93年12月30日或之前付清最後1筆款項,賣方於買方付清全部款項7個工作天內將賣方所擁有薩摩亞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股份轉名予買方等語(見本院卷五第
141至143頁)。但查被告丁○○所提出薩摩亞公司註冊證書影本所載POLARSLIMITED變更名稱為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係在93年9月16日(見本院卷二第72至143頁),是上開協議書93年8月13日簽約時根本尚無
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協議書記載賣方擁有
KAOSHENGINTERNATIONALCOLTD股份與上開薩摩亞公司註冊證書影本所載根本不符。再依卷附高盛公司匯款至香港、馬來西亞、澳洲受款人資料,受款人皆非協議書賣方李業勤,且約定付款期限、次數及金額亦與協議書不符(見偵卷四第72至75頁、本院卷一第148至177頁)。況且,被告酉○○既稱高盛公司於94年4月才將款項給付完畢,依上開協議書約定,高盛公司最快亦於94年4月款項給付完畢後方能取得股權,然依卷附高盛公司之客戶資料表所示,高盛公司與客戶卻在93年7月1日即開始簽訂上開隱名合夥契約(見警卷二第72至143頁),足見在上揭協議書尚未簽訂前,高盛公司即以持有香港森林公司1億股股份為名義詐取財物甚明。參諸被告酉○○於偵查中稱:承認虛設公司,詐騙客戶,李業勤是幕後主角等語(見偵一卷第59頁)。是由上開協議書約定之不實買方名稱及買賣標的、真正受款人非簽約名義人及被告等人對外招攬客戶之時點觀之,上揭協議書應係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與被告酉○○、子○○等人共同基於詐欺之意圖所製作。被告丁○○、辛○○為主要出資者,並於93年8月1日加入高盛公司(見本院卷七第320頁、本院卷九第211頁),對上開協議書約定之條件、高盛公司有無實際付清款項及取得股權之時點應知之甚詳,自應知悉高盛公司根本未取得香港森林公司1億股股份之事實,渠等辯稱係受李業勤詐騙云云,不足採信。
㈡、雖上開協議書所載高盛公司購買香港森林公司1億股股份之價金為港幣400萬元,以匯率4.4換算新臺幣,1單位12,
000股之成本價為2,112元,然高盛公司向投資人收取1單位12,000股投資款卻高達69,000元,相差約達33倍之多,另被告丁○○於本院稱其投資1,050,000元,持有5000萬股之一半即2500萬股(見本院卷九第209頁),而投資人投資1,050,000元卻僅持18萬2608股,相差更高達137倍,故由協議書所記載高盛公司購買每單位成本、被告丁○○等人出資持股單位及投資人投資所取得單位相互比較,三者差距均甚鉅,顯不合理。而依證人黃天佑於警詢之證述,每單位69,000元價格係被告子○○所決定,並經股東同意等語(見偵卷一第362頁),然被告子○○等人就每單位69,000元價格決定原因前後所述不一(見本院卷二第88頁、本院卷六第105頁),且就成本為何與投資人投資款相差如此懸殊均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再者被告酉○○、丁○○、林彥柏等人既為高盛公司主要出資人,然渠等就其所持有香港森林公司股份究竟多少比例卻均表示不記得或不清楚(見本院卷六第
143頁、本院卷七第119、311頁),與一般正常投資者應明確知悉其權利內容情形亦不相符。又就參與合夥契約之客戶有無名額、資金限制乙情,被告子○○於本院先稱投資單位不限制,嗣後改稱400萬港幣到位後我們不再做招募股東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本院卷六第89頁);黃天佑於調查局稱:子○○估算後,決定以每單位69,000元賣森林集團之股票給投資人,並經股東同意,賣至1600多萬元就不賣了,剩下來的股票即股東之獲利等語(詳見警卷一第85頁);被告酉○○於本院亦稱:付滿400萬元港幣我們就不作了(見本院卷五第26頁);被告丁○○於本院供陳:我不曉得要跟多少人簽約,到今年5月份資金就足夠了,所以我們就停止招攬客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1頁),投資股東子○○等4人所述內容亦有不一。而查本案被害人截至94年5月31日止投資金額已高達7、8千萬元,遠超過被告所稱400萬元港幣,均與被告酉○○、丁○○等人所述不符,另其餘被告於本院亦稱不知有投資金額及數額之限制(見本院卷五第26、
27頁),足見被告等人就招攬客戶究竟有無名額及資金限制說詞及作法均不一。
㈢、高盛公司投資人之款項均由被告丁○○管理,且存進被告丁○○安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多簡易分行000000000000帳戶,除有高盛公司會計即被告 許裴儷 於警詢之陳述外,並有上開帳戶存摺明細附卷足稽(見警卷一第195頁、199至225頁)。被告丁○○為隱匿上開款項流向,於被告許裴儷以現金存入或被告午○○以支票存入其帳戶後,隨即提領轉存至黃韻潔國泰世華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卯○○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存午○○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燕巢簡易型分行00000000號帳戶(詳如後述,見偵四卷P64至70頁、76頁、偵六卷第301頁)。反觀高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投資人匯入款項後遭領出,截至94年4月25日帳戶內已呈現0元;另匯入高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開立000000000000帳戶,亦於93年12月27日交換提領141,629元後,餘額為「0」,另高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四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自93年7月5日起,投資人匯入計5,973,771元,截至93年12月10日餘額為「
100」,(見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第4905至4916頁、偵一卷第350頁)。又參諸丁○○扣押物(丁○○私人筆記本)記載:3月15日,拿14P(註:P指單位)(68-6萬)ToJuson(即被告酉○○)餘11P,3月21日,拿6PToJuson6P×4.9萬=29.4萬,餘5P等語(見丁○○扣押物【丁○○私人筆記本】第38頁),是高盛公司投資人之款項,除每單位2萬元作為業務費報酬(專員獎金5000元、主任7000元、副理9000元、經理1萬3000元)及公司管銷外,其餘均歸丁○○、酉○○按其所約定比例朋分,再由被告酉○○及丁○○各自分擔一半公司管銷費用及匯往國外予自稱李業勤之共犯指定之帳戶,是由上開資金流向亦可知被告酉○○、丁○○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㈣、被告丁○○雖辯稱其並無詐騙投資人之意圖云云,經查:
1、被告丁○○以幫被害人解決阿肯迪亞投資案退款事宜及債務整合,或佯稱自己弟弟也是軍人,也買了300多萬元,投資高盛公司將獲利2倍以上為詐騙手段,詐騙投資人,業經被害人甲辛○、q○○、甲O○、甲庚○、甲I○(原名 楊世傑 )警詢、偵查、本院證述明確(相關證據所在卷號、頁數,亦均詳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載),又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①、94年4月20日(行動電話0000000000)己○○與(行動電話
0000000000)丁○○對話:我(丁○○)會想辦法讓他貸款再「捕獲」他(見偵卷五第41頁)。
②、94年5月26日(行動電話0000000000)丁○○與(行動電話
0000000000)乙○○對話:你就過去順便套客戶有沒有活存,然後就跟他收手續費,因為他昨天有簽訂合約書,「污多少算多少」(見偵卷五第43頁)。
③、94年5月26日丁○○與被害人對話):「因為要幫前期的客
戶做交割,你是屬於後期的要按順序,5月底之前就可以找到承銷商作交割處分工作,你至少要排到7、8月…)」(見偵卷五第44頁)。
④、丁○○與被害人 劉裕祥 對話(見偵卷五第46頁):最好是下
士、中士、少尉、中尉軍官畢業的名單,否則不匯錢給你,你就死定了(見偵卷五第46頁)。
⑤、(行動電話0000000000)丁○○(A)與(行動電話
0000000000)癸○○(B)對話:A:G○○找人來要退夥怎麼處理B:要退嗎A:為什麼要退(見偵卷五第64頁)。
⑥、(行動電話0000000000)丁○○(A)與(行動電話
00000000000)酉○○(B)對話:A:今天如果高盛出了問題一定會從負責人先查嗎,負責人打出來有兩處,搜索票一定會兩處都搜。B:蠻合理,一定會的,所以我建議用你的名字,因為我們的股東架構不是很健全,換個新公司比較乾淨俐落(見偵卷五第66頁)。
由上開被害人證述內容及通訊監察譯文觀之,足見被告酉○○、丁○○明知高盛公司並未取得新加坡森林公司1億股股份,卻以詐術詐騙投資人甚明。
2、高盛公司投資人之款項均由被告丁○○管理,且存進被告丁○○帳戶已如前述,而被告丁○○將投資人投資款項於93年12月10日、94年1月11日、94年1月12日分別匯入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至其男友即被告卯○○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94年3月17日、4月26日分別存入其自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各200萬元。另被告許裴儷與卯○○於94年5月6日又將投資人投資款項600萬元存至被告丁○○所借用黃韻潔國泰世華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16日將上開款項存為定期存款納為己用。另被告午○○復將投資人投資款項以其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燕巢簡易型分行00000000號帳戶於94年4月8日、同月29日、6月10日以支票方式存入82萬8千元、34萬
5千元、20萬7千元、34萬5千、41萬4千元至被告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多簡易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被告丁○○並於同年4月7日轉匯60萬元至其土地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帳戶清償其房貸費用;且被告午○○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燕巢簡易型分行00000000號帳戶,分別有高盛公司業務員 邱詩涵 (見警一卷第282頁)於94年5月9日將投資人款項82萬8千元、20萬7千元匯入,另被害人甲Z○亦曾將投資款項20萬7千元匯入,被告午○○再轉入被告丁○○向黃韻潔所借用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被告丁○○於94年5月20日轉匯725,028元至其安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佔為己用,有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燕巢簡易型分行94年7月26日(94)東 企銀 燕字第054號函、對帳單、交 易明細 表、資金流向表附卷足證(見偵卷二
346、347頁、偵卷三第1頁、164頁、偵卷六第271、
272、305、417頁),被告丁○○並於94年5月6日將投資人投資款項存入被告午○○國泰世華四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11,519,000元,被告午○○與許裴儷再將上開款項匯往被告丁○○於香港之帳戶,並載明「贍家匯款」,有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客戶提領現鈔登記簿在卷足證(見警一卷第241至251頁),另被告丁○○於本院稱:其任職時間共賺3、
4百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20頁),依其所述賺取之金額,亦與上開資金數額不符,足證被告丁○○已將投資人投資之款項歸為己用。被告丁○○既以不實之事項慫恿被害人投資,對於投資款以類似「贓款」之語形容,且要脅被害人劉裕祥提供軍士官名冊,並於高盛公司營運中預先慮及偵查中強制處分之因應措施,最後將投資款納為已有,顯見其所辯並無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不足採信。
㈤、被告子○○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子○○為高盛公司原始股東,並擔任副總經理,負責高盛公司早期業務員應徵培訓,面談師培訓之講師,教導森林公司股票之專業知識,客戶若提到貝里斯及香港掛牌之新加坡森林公司的問題,曾由其出面解說及受理客戶申訴等工作,有被告酉○○、申○○、乙○○於警詢中供述屬實及授課課程表在卷足稽(見警卷一第126頁、第388頁、偵一卷第
217頁、本院卷七第109頁),是被告子○○對於高盛公司成立之起源、營運方向、主要營業內容及客戶投資問題之解決,自應熟稔。況高盛公司與客戶所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之內容及條件,係由被告子○○告知黃培修律師後擬定,且於教育訓練課程中,對於公司員工表示香港森林集團每股上市掛牌價為港幣1.5元至2.5元;高盛公司的營運設計,業務員的業績獎金都是由子○○設計等情,業據被告子○○及酉○○供承綦詳(詳見警一卷第52頁、偵一卷第59頁、偵三卷第89頁)。高盛公司對於被害人宣導之資訊均屬詐術,業如前述,被告子○○自難諉為不知,其猶參與高盛公司之營運設計,且對於員工所稱高盛公司所擁有新加坡森林公司上市掛牌價可達每股2.5港幣,復未提出合理之計算依據,使員工將此不實事項轉述予被害人,終致被害人蒙受損失,顯見其對於高盛公司所營事業確屬虛構,自難諉為不知,其辯稱係受李業勤、張文忠所誤導及善意信賴黃培修律師等詞,顯屬臨訟卸責之語,未足信採。
2、被告子○○另辯稱其於高盛公司成立2個月後就退股,只領取每月3萬元薪水,並曾投資3個單位,因此無實際參與詐欺犯行云云。惟查,觀諸其於警詢時已供述:我沒有買隱名合夥契約,公司員工我知道的都沒有買,公司有配股給員工(參閱警1卷第52頁);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一星期固定星期一上班,其他時間有客戶來申訴,我才會到公司,除支領每月薪水外,公司如果盈餘,還是可以分配等語(見本院卷六第93頁、卷九第212頁);參諸被告子○○曾與戊○○、寅○○、癸○○等人以幫被害人甲d○解決阿肯迪亞的問題、債務整合,投資高盛公司將獲利2倍以上,且高盛公司業務員 陳姿婷 當場佯裝欲簽約投資高盛公司之詐騙手段,致被害人甲d○陷於錯誤而投資,業經被害人甲d○警詢中證述明確及合約書附卷足稽(詳見警1卷第2317頁至第2343頁),足證被告子○○對於高盛公司所取得之投資款,亦得依其股東權利按比例分配,及截至高盛公司經警查獲停止營業前,始終參與高盛公司詐騙投資人之過程,甚至以不實資訊及手段,誘使被害人甲d○投資,可見被告子○○確有與被告酉○○、丁○○等人共同以詐術欺騙投資人等情,堪可認定。其辯稱亦曾購買3個單位云云,亦屬虛妄,難以信採。
3、被告子○○雖另辯稱香港森林公司、馬來西亞分別有請z○○及黃天佑查證,國內有請與國內養殖專家甲午○一同前往口湖等養殖業漁池實地了解云云,然證人z○○於本院證稱:我透過香港朋友重新作一份有關香港森林公司的公司查冊,出來結果與張文忠所提供的文件相同,本人並未到香港森林公司現場求證(見本院卷六第72頁、卷七第235頁);被告酉○○於本院證稱:沒有花錢查證新加坡森林公司是否存在,是請長輩查證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08頁);證人甲午○於本院證稱:因為我提出的主題高盛公司無法執行,我提出規劃流程,但我與公司的意見無法相容,他們不懂我的專業,所以我們無法作深入研究,我就放棄了……高盛公司都是年輕人,我們一談就知道他們不具專業……我並無參與也無見聞高盛公司與國外公司養殖漁業的磋商、協定、簽約,我都是從酉○○、子○○的談論而得知該事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67至272頁)。但 查隱名 合夥契約既記載新加坡森林公司即將於香港上市,然被告等人就本案極具重要性之香港及新加坡森林公司是否真實存在,不僅未經通常認證方式查探虛實,且沒有未親自實際進行查證,僅憑黃天佑前往非上開2家公司所營之漁場察看;及藉由z○○透過友人提供之香港森林公司資料,即認定新加坡或香港森林公司確有實際營業,均與一般常理不符。況依證人甲午○證述,並未無參與也無見聞高盛公司與國外公司養殖漁業的磋商等事宜,是依證人z○○、黃天佑、甲午○之證詞亦難為有利被告子○○等人之認定,併此敘明。
㈥、被告辛○○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被告辛○○曾以高盛公司所持有森林公司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聲稱投資獲利1倍以上非 常豐厚 ,在94年5月賣出股票後就可拿到錢,且假裝打電話到香港問被害人V○○是否可以購買方式,使被害人V○○陷於錯誤投資;亦曾對被害人c○○以協助解決法律糾紛為由,介紹高雄市詐騙集團手法,且說明高盛公司不是詐欺集團,同時以被告申○○在旁偽以參與投資之舉,誘使c○○加入投資,又於被害人L○○、甲a○要求退款時,表示合約已經截止不能退款等情,業經被害人U○○、V○○、c○○、L○○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證述明確(詳附表二編號73、75、93及98相關證據卷宗及編碼)。足證其確曾以不實之行銷手法,誘使被害人投資高盛公司之事實。
2、另被告辛○○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①、94年5月20日丁○○(A)與辛○○(B)對話:A:有把
你的股份算一下,會拿給你看,你有問題,可以來看B:好(見偵卷五第43頁)。
②、94年5月30日戊○○(A)與辛○○(B)對話:B:
甲k○是客戶的媽媽…A:也要聯絡回來簽續約(見偵卷五第68頁)。
是依該等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縱認其於94年1月後自高盛公司離職,然其仍參與客戶退款後簽約事宜及就被告丁○○等人詐欺所得款項有股份存在,可參與分配高盛公司營收利益之事實。
3、又被告辛○○雖抗辯曾參加森林公司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所舉行之記者會,其相信高盛公司有發展性,且其介紹自己姐姐 林怡君 投資1單位,其無詐騙投資人之犯意云云。被告辛○○為高盛公司主要出資者,且於93年8月1日加入高盛公司(見本院卷七第320頁、本院卷九第211頁),對高盛公司與李業勤所謂協議書約定之條件、高盛公司有無實際付清款項及取得股權之時點應知之甚詳,自應知悉高盛公司根本未取得新加坡森林公司1億股股份之事實。另佐以被告酉○○於偵查中承認係以虛設公司,詐騙客戶,李先生李業勤是幕後主角等語(見偵一卷第59頁),於本院亦證稱:辛○○加入後,所有的事情都是大家一起做,一起了解的等語(見本院卷七第97頁),且投資人款項最後均入被告丁○○帳戶而非高盛公司,被告辛○○難諉不知,其辯稱係受李業勤詐騙云云,不足採信,已如前述。是被告酉○○、丁○○、癸○○、辛○○等人縱使前往中國大陸參加所謂新加坡森林公司之記者會,亦難認被告辛○○不知高盛公司未持有新加坡森林公司股權。
4、被告辛○○復辯稱:我胞姐林怡君亦加入投資,我不可能明知並詐騙自己的至親,即可證明自己也是受不實資訊誤導云云。然投資人林怡君雖屬被告辛○○胞姐,然被告辛○○之姐投資,並非等同被告辛○○本人投資。且觀諸其投資之單位及金額遠遜於絕大多數之被害人,是其投資之動機、目的為何,非無疑義?縱使客戶林怡君為其姐且投資1單位,亦難為有利被告辛○○之認定,併此敘明。
㈦、被告癸○○、卯○○、辰○○、乙○○、戊○○、甲○○、己○○、未○○、庚○○、申○○、丙○○、寅○○、壬○○、許裴儷雖以前詞置辯,繼查:
1、被告戊○○、甲○○、己○○、未○○、庚○○、申○○、丙○○、寅○○、壬○○係以上網交友、街頭、火車站訪問填寫問卷或利用客戶再介紹等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以認識年輕人,尤以軍中年輕職業軍人為主要對象,進行招攬投資人,業據被告庚○○於警詢中證陳其職責是陪客戶吃飯,把客戶當朋友、開會,子○○、丁○○教導以交友方式接觸客戶,教其業務之應對課程,如何套客戶之資金、早會訓勉、如何熱絡(保持聯繫)、佈線(問卷時理財方面之想法)、邀約客戶等語(見警卷一第354、357頁),被告申○○於警詢中亦陳稱:丁○○教導我們向投資人要求貸款以投資及邀約客戶等應對課程,子○○教導森林股票之專業知識、資訊,電話訪問之對象由主管戊○○給我,對象是軍人比較多等語相符(見警卷一第385頁),並有卷附網路開發流程圖、高盛國際開發就業資訊市調、高盛國際開發漁業資訊市調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207、211、213、220頁),且上開客戶分析主要以67至73年次之職業軍人為例,且排除「有穩定工作,但已超過貸款額度」之客戶,顯見被告等人招攬對象係以年輕之職業軍人為主,且以取得貸款為目的,利用上開被害人缺乏社會經驗,有穩定工作且符合貸款之條件詐取財物。
2、被告癸○○等人所實施之不實行銷手法如下:
①、被告戊○○、寅○○、子○○、癸○○以幫被害人甲d○、
w○○、甲o○解決阿肯迪亞的問題、債務整合,投資高盛公司將獲利2倍以上,且當場業務員陳姿婷還假裝要簽約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使甲d○信以為真而投資(各行為人、不實手法及被害人均參閱附表二編號47、51、102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②、被告乙○○、甲○○以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
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向被害人a○○聲稱獲利是投資額的
1、2倍以上,獲利非常豐厚,當時甲○○也在旁假裝要投資而現場簽合約,使其誤信投資案屬實,連業務員都參與投資而陷於錯誤簽約(詳見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③、被告戊○○以幫被害人甲A○、i○○進行債務整合或解決
財務問題為由,再佯以投資高盛公司至少獲利1倍以上,致使甲A○及i○○誤信投資確可獲得豐厚利潤,始陷於錯誤而投資,且未將甲A○貸得款項,依約清償車貸,而將之用以投資(各行為人、不實行銷手法及被害人均參閱附表二編號4、71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④、被告洪佩瑜、辰○○、己○○、卯○○、 石阡 石、丙○○、
庚○○、戊○○、申○○、未○○均曾分別以幫被害人u○○、k○○、甲L○、玄○○、甲亥○、甲K○、甲黃○、甲I○(原名楊世傑)解決阿肯迪亞、債務整合為由;或以電話訪問方式與被害人h○○交往為朋友後,以取回原先投資捷達數位科技公司之投資款為由,進而以投資高盛公司約可獲利2倍,致上開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舉債投資,甚至被告丙○○未依約將貸得款項用以清償被害人玄○○因阿肯迪亞投資案的貸款,(各行為人、不實行銷手法及被害人均參閱附表二編號6、12、13、14、15、19、57、77、99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⑤、被告 石阡石 佯以3C產品電話市面調查認識被害人S○○,再
於吃飯見面後帶回高盛公司,由辰○○介紹投資獲利豐厚,致其信以為真而投資(詳見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⑥、被告未○○於網路尋夢園聊天室化名為黃曉雯結識被害人地
○○,佯以高盛公司投資土地開發賺很多錢,投資高盛公司將來會賺很多錢,且簽約股數要爭取,所以股數欄先空白,致地○○信以為真而投資,直到午○○貸款辦妥,才透過被告丁○○告知尚可投資13個單位(參閱附表二編號104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⑦、被告石阡石、乙○○、己○○、辰○○以幫被害人甲i○、
甲未○做債務整合為由;被告己○○、卯○○、丁○○向被害人甲庚○介紹高盛公司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被告丁○○並佯稱自己弟弟也是軍人,也買了300多萬元;被告乙○○向被害人B○○表示他自己也投資很多;申○○向被害人c○○佯稱自己也有投資,是戊○○介紹他投資的等不實手法,再以足使人陷於錯誤之不實獲利訊息,誘引被害人甲i○、甲未○、甲庚○、B○○、c○○紛紛以為確能於短期內獲得高額報酬,始舉債投資(各行為人、不實行銷手法、被害人均參閱附表二編號38、55、61、69、93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⑧、被告丙○○向被害人G○○佯稱她自己有投資高盛公司且獲
利相當不錯,且當場簽1份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股票隱名合夥契約書,致被害人G○○陷於錯誤而簽約。嗣後,被害人G○○打電話通午○○打算取消貸款,被告戊○○向其表示貸款辦到一半她可以告他,要讓部隊收到法院通知書,使被害人G○○受渠等哄騙下完成貸款手續,貸款核撥後錢就被高盛公司扣走(詳見附表二編號87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⑨、被告申○○、未○○、戊○○以可替被害人甲K○取回阿肯
迪亞的投資款為由,誘使其貸款,並由被告戊○○、未○○擔任被害人甲K○保證人,未○○改名 葉淑雯 對外表示是其妹;被告卯○○、庚○○向被害人甲c○以投資高盛公司是一項封閉型基金一定會賺,且被告庚○○以淚流滿面方式指被害人甲c○不信任她之方式,致被害人甲c○、甲K○誤信參與投資將可獲得豐厚的利潤而簽約(各行為人、不實行銷手法、被害人均參閱附表二編號19、97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⑩、被告申○○、洪佩瑜藉故取走被害人s○○現金卡,投資高
盛公司短期將可獲得高額利潤,哄騙被害人s○○在空白的隱名合夥契約上簽名,但股數及金額都沒寫,也未告知貸款多少金額;貸款金額一核撥就被拿走(詳見附表二編號101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⑪、被害人甲Q○證稱:在網路聊天室上結識化名為 黃筱雯 的被
告未○○,因而與自稱為郭小美的被告寅○○認識,被告寅○○當場佯稱未○○土地開發投資賺了2萬元,一週後被告未○○再約被害人甲Q○至高盛公司,由被告戊○○詳述參與高盛公司隱名合夥投資案可在短期內獲得豐厚利潤始舉債投資等語(詳見附表二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3、本院審視被告癸○○等人或曾由未○○、寅○○以他人無法查悉之化名對外自稱;再以幫被害人取回解決阿肯迪亞、捷達數位科技公司投資款、或以債務整合降低利息、3C產品電話市場調查、或協助解決法律糾紛為由,誘使被害人前往高盛公司接受被告癸○○等面談師所傳達之不實訊息。再佯以聲稱高盛公司投資土地開發賺很多錢,投資機會難得;須打電話至香港確認可否投資及投資配額;業務員、面談師佯稱自己亦投資簽訂上開契約,獲利不錯等,或由業務員虛偽營造交易熱絡之情境;短期內可獲得高額利潤、甚至請被害人在空白之隱名合夥契約書上簽名蓋章、未依約定將貸款金額用以清償貸款等不實之行銷手法,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投資等情,堪可認定。
4、徵諸被告未○○於偵查中坦承在網路上化名為黃筱雯(詳見偵卷三第59頁),且被害人甲Q○貸款專用申請書緊急聯絡人亦填載被告未○○假名黃筱雯(見警卷一之六第4221頁),倘被告未○○果真確信高盛公司係正常營運之公司,又何須以化名對外與客戶交涉,企圖掩飾真正身分,是其辯稱相信高盛公司正常經營且獲利不錯不足採信;被告辰○○於本院稱:如果客戶沒有時間進來公司,我們會把貸款下來的錢先匯到公司,等客戶來公司簽約等語;被告卯○○於本院稱:也有簽立空白契約書,如果貸款下來錢已經在公司了,要作廢的話要跟客服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二影卷第78、80頁);又被告庚○○於警詢中陳稱:我告訴投資人不要告訴家人及軍隊的人(見偵卷二第449頁背面);被告申○○於偵查稱:我94年3月底覺得很怪,東西若好為何還找不到承銷商(見偵卷二第442頁);被告丙○○於偵查稱:我覺得方法有點不正當,但公司說可以幫客戶賺到錢(見偵卷二第445頁);被告寅○○於偵查稱:公司未告訴客戶投資的錢何去,但實際上大部分的錢都由主管分走(見偵卷二第512頁),均可證明被告戊○○等人對於被害人之行銷手法、貸款金額之處理,均與正常交易模式有別之事實知之甚稔。再參諸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①、94年5月27日癸○○(A)與投資人(B)對話:A:你明
天有沒放假?你明天下午4點時候之前來找我,因為我5點就搭飛機去香港,我們已經找到承銷券商準備要做承銷交割動作了。B:我不懂意思。A:已經找到承銷券商這跟上市是一模一樣上市掛牌5月底一定要找到承銷券商,所以我現在一直在跟香港做這件事情,向你這種情形很急的想要出脫?B:嗯。A:在還沒掛牌上市之前要多少錢出脫?B:他們願意收購多少?A:對對我們現在就是在談這些,如果談到一個答案我就跟你講了。B:這幾天?A:對我星期三6/1就回來了,現在券商已確定找到了你懂我的意思嗎?B:嗯A:再來準備掛牌上市,找到承銷券商就等於是掛好牌一模一樣,承銷券商的保障就是在上之前你們可以先賣給承銷券商你懂我意思嗎?B:嗯。A:那B價格現在還沒談定所以我不能跟你講。你懂我意思嗎?這只會賺不會賠,你懂我意思嗎?B:嗯。A:可是只會賺不會賠請放心(見本院卷五第53頁)。
②、94年6月8日癸○○(A)與(B)丁○○(C)對話:A
:現在有狀況B:什麼?C:現在是因為森林要上市要喊卡了,而新的職場還沒用好阿,所以我們現在的先休息為主,然後幹部在外面作業,像今天李先生打電話來已經不能再做森林的買賣但預售部分還是一樣把他收回來因為我有跟李先生講就這樣子。A:那就不用換班了嗎C:你那組就是戊○○、癸○○、丙○○、A八,你就釐定一個時間在外面開會就這樣。A:OK(見本院卷五第54頁)。
③、94年6月8日癸○○(A)與丙○○(B)對話:A:怎麼
啦?B: 米那 在不在公司?A:不在。B:那森林要喊卡我昨天做了一件客戶怎麼辦?A:照做。B:要照做?A:對阿那叫米那拿一份契約書下來(見本院卷五第56頁)。
④、94年5月30日申○○(A)與洪佩瑜(B)對話:B:戊○○打電話幹什麼?A:他可能要問你 李仁傑 的電話吧!B:
很好笑,公司是都沒有契約書了嗎?A:你不知道李仁傑的電話?B:好笑,我想找不到李仁傑應該是走路了吧。李仁傑也不會回來幫他簽那張單子,你公司有否換位?A:換位?沒有一樣沒換。B:我聽 彥伯 跟我講。A:彥伯怎麼知道?B:我說如果有,鄭庭葳會跟我講,我想是要倒了。A:
我明天問一問。B:換一個產品重新繼續「騙」。A:我明天問一問再告訴你,彥伯可能也是聽人家說。B:我覺得你要趕快走,因為他之前那個聯合聚晶不是被衝了吧(見本院卷五第62頁)。
⑤、94年6月2日申○○(A)與(B)對話:A:洪佩瑜沒做了本來我們這組我當組長,戊○○、郭 馬克 要聽我的。B:
郭馬克 還在做?A:他們不要我就去辰○○那一組,現在我們有三組,辰○○一組,SUN一組,郭馬克一組,SUN那組有 李怡廷 ,郭馬克那一組有未○○。B:馬克有帶人?A:
馬克那組有他女朋友,現在都是自己組自己顧,資深的就可以帶新人。B:寅○○還有在做嗎?A:做到昨天,然後我不想再騙人了(見本院卷五第62頁)。
⑥、94年6月8日戊○○(A)與(B)對話:A:不用進公司
,公司已搬走了,所有資料全部搬走。B:為什麼?A:因為李業勤先生說森林已上市了不能賣,所以公司就搬家了,等到7月4日新公司新產品再作。B:高盛不做了嗎?A:
現在新公司是要做美國上市之基金,從網路就可以找到。B:那高盛的怎麼處理?A:我就放著不理他(見本院卷五第
70頁)。
⑦、94年6月8日戊○○(A)與(B)對話:A:今天李先生
打電話給 傑生 說森林已上市了不能再賣,從這星期開始不能再賣森林,所以現在所有幹部全部都在外面開發今天喊卡,馬上開會研討,馬上搬家,我把東西也搬回家了,所以現在就是一面休息一面玩但也是一邊開發,等到新公司成立再進公司(見本院卷五第70頁)。
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癸○○以已找到承銷券商不實內容繼續欺哄被害人,且保證只賺不賠,另知悉森林要喊卡仍要被告丙○○照做簽約;被告洪佩瑜知悉高盛公司行騙快要被查獲,要被告申○○快離職;申○○表示不想再騙人;被告戊○○表示高盛公司放著不理,等新公司成立再進公司等語,是被告癸○○等人辯稱相信高盛公司所提供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及並未參與對於被害人之詐欺犯行云云均屬虛詞,不足採信。
5、被告等人雖以有法律顧問黃培修律師親往高盛公司就隱名合夥契約適法性問題說明、上課,被告等人信任專業,無詐欺之犯意云云,惟證人黃培修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被告子○○說要跟一些親友合資共同投資海外股份,等海外公司上市後,賣掉股份平分利潤,提出構想後,我建議以隱名合夥方式訂立隱名合夥契約,契約書內容是高盛公司提出來的,我只是依據高盛公司提出來的資料提供法律上意見,森林公司文件未經認證,買方也沒說要認證等語(詳見本院卷七第27
6、277、281、283頁)。然按所謂隱名合夥者係對他人經營之事業為投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損失之契約,民法第700條定有明文。是隱名合夥應以受投資之他人有經營事業為前提,然本案高盛公司並未實際經營任何事業,亦未持有上開新加坡森林集團公司1億股股份,已如前述,而依上開被害人所述被告等人招攬之方式及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足以顯示被告等人應知悉高盛公司並未實際經營任何事業,卻以詐術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資,被告等人與本案所為應與所謂信任律師專業無關。再者依隱名合夥契約附件第3條記載:甲乙雙方為股東關係,所有關於本合約內容,甲乙雙方不可或不會向任何第三者商討本合約內容(見警卷一之六第4257頁),上開約定亦與正常營運之公司有違。又被告子○○、申○○於調查局均表示高盛公司員工未以隱名合夥方式投資高盛公司,僅有公司給予獎勵,實際單位數為
2至3單位或不清楚等語(見警卷一第52、385頁),然被告等人如認高盛公司所投資新加坡森林公司確實有百分之
120以上之高額利潤,為何均未出錢投資,投資股東為何不自己賺取該利潤,而要對外招攬投資人,顯見被告等人應明知高盛公司並未持有新加坡森林公司股份,所以才未出錢投資之事實,是渠等旨揭辯詞,難認有據。
6、被告許裴儷雖否認常業詐欺犯行:然被告許裴儷於94年1月擔任高盛公司會計,其明知係高盛公司投資人之款項卻將款項存進被告丁○○安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多簡易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業經被告許裴儷於警詢陳述明確(見警卷一第195頁)。另被告丁○○為隱匿上開款項流向,由被告許裴儷自上開帳戶提領轉存至黃韻潔、卯○○帳戶,嗣後被告許裴儷於知悉被告丁○○將投資人款項11,519,000元存進午○○帳戶後,再與被告午○○將上開款項匯往被告丁○○於香港之帳戶,高盛公司帳戶除100元外無餘款,已如前述。又被告許裴儷雖辯稱並未自業務員處受領投資款云云,然被告戊○○、辰○○等人均稱將錢交給被告許裴儷,被告許裴儷當場點過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1頁、本院卷二第78頁),且被告丁○○亦稱94年2月份發放公司幹部薪水及獎金都是交給許裴儷去做(見本院卷二影卷第53頁),是被告許裴儷所辯不足採信。佐以被告許裴儷亦擔任面談師考核有關流程、時事論壇之講師及組訓,負責開會之召集,且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時亦稱:我知道公司是暴利行為,高盛公司聲明書將分紅時間改為94年12月係為拖延合夥人原依約可在94年5月分紅的時間,聲明書記載高盛公司營收之由來,聲明稿由黃培修律師手寫,酉○○叫我電腦打字,匯款至海外並未與受款人確認是否領款等語(詳見本院卷九第152頁、偵卷一第217、75、16
6、194、233頁),依上開資金流向及陳述內容觀之,被告許裴儷為高盛公司會計,既對於高盛公司獲有暴利及以虛偽上市時間誘使被害人投資有所認識,猶以參與之意,實施將投資人資金存入高盛公司以外之帳戶,另於高盛公司開會、教育訓練時擔任講師,及製作記載高盛公司不實營收之聲明書等行為,顯見其辯稱不知被告丁○○等人所為係詐騙投資人云云,不足採信。
㈧、被告午○○雖辯稱其非高盛公司之員工,僅為客戶辦理貸款,客戶投資款項不會進到其帳戶云云,惟查:
1、被告午○○將投資人投資款項,以其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燕巢簡易型分行00000000號帳戶於94年4月8日、同月29日、
6月10日以支票方式存入82萬8千元、34萬5千元、20萬7千元、34萬5千元、41萬4千元進入被告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多簡易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被告丁○○並於94年4月7日轉匯60萬元至其土地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清償其房貸費用,且午○○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燕巢簡易型分行00000000號帳戶,分別有高盛公司業務員邱詩涵於94年5月
9日將投資人款項82萬8千元、20萬7千元、被害人甲Z○將投資款項20萬7千元匯入,被告午○○再轉入被告丁○○所借用黃韻潔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被告丁○○於94年5月20日轉匯725,028元至其安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佔為己用,有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燕巢簡易型分行94年7月26日(94)東企銀燕字第054號函、對帳單、資金流向表附卷足證(詳見偵卷二346、347頁、偵卷三第1頁、偵卷六第271、272、305、417頁)。被告丁○○並於94年5月6日將投資人投資款項存入被告午○○國泰世華四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11,519,000元,被告午○○與許裴儷再將上開款項匯往被告丁○○於香港之帳戶,並載明「贍家匯款」,有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客戶提領現鈔登記簿在卷足證(見警一卷第241至251頁),足見被告午○○將部分投資人貸得款項款項存入自己帳戶後,再轉交被告丁○○,並為隱匿上開不法所得,將上開款項匯至被告丁○○於香港之帳戶,是被告午○○辯稱客戶投資款項不會進到其帳戶,邱詩涵匯1百多萬元進其帳戶,係其先借高盛公司主管款項云云,不足採信。被告午○○為被害人辦理貸款,卻將客戶投資款項匯入其帳戶,且其未將被害人之投資款依正常程序交付高盛公司,竟匯至被告丁○○佔為己用,均與一般正常代辦貸款程序不符,足認被告午○○與被告丁○○等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聯絡,且將受騙之投資人貸得之款項轉入被告丁○○上開帳戶。
2、又被告午○○於93年11月至94年3月由高盛公司業務員介紹之貸款共52件,共貸款約5631萬元,依約定退給高盛業務員45萬480元,自己取得約1,576,680元,其係收取貸款總額
3.5%-4.5%不等金額,並將其中1%之8成與被告癸○○朋分等情,業經被告午○○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且有扣案磁片讀取之檔案資料附卷足佐(見警卷一第260頁、本院卷七第71頁、本院卷九第149頁)。而被告午○○為取得較高額度之貸款金額,將投資人甲i○貸款文件學歷軍種職指士官竄改為常備士官;另與被告申○○以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聲稱投資138,000元就可獲利約276,000元,獲利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且到94年5月31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等賣出股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獲利276,000元之詐術欺騙投資人甲U○;另未告知投資人o○○、甲I○貸款金額,且未經投資人o○○、甲I○同意就將貸得款項由被告申○○等人提領扣走,被害人o○○、甲I○嗣後才被告知所投資之單位,且被害人o○○無法按當時貸款目的償還另一貸款,而被告午○○又以幫忙辦理退貸為藉口,要被害人地○○將存摺及提款卡交其保管,嗣後違反被害人地○○只貸款300,000元投資高盛公司之意願,將貸款1,035,000元撥入高盛公司等情,業經被害人甲i○、甲U○、o○○、甲I○(原名楊世傑)、s○○、地○○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8、41、74、77、101、104等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又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①、於94年5月27日(行動電話0000000000)午○○與(行動電
話0000000000)乙○○對話:午○○(A)與乙○○(B)對話:A:那個 葉懷德 的聯絡人少一個人,他弟要留,但他現在手機關機,沒辦法聯絡上,我現在把他弟弟的電話換成另外一個號碼,我就換成DV電話,然後叫你打電話給DV,你就裝成他哥哥。B:我要叫什麼名字A:你就說你叫 葉懷義
B:哪一個義A:我也不知道,反正銀行打電話給你問什麼字,你就跟他說你很忙,他會說你哥在世華開戶,你就說好好好。B:嗯。A:另外他家地址稍微注意一下,你那邊有他的身分證影本吧。B:我看一下。A:他們的資料稍微記一下,如果答不出來就說不好意思我不方便接。B:好。A:你要留哪一之電話給銀行。B:0913那隻(詳見偵卷五第48頁)。
②、於94年5月18日(行動電話0000000000)午○○(A)與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者(B)對話:A:企劃又改變。B:
現在又怎樣。A:現在戊○○還是下來帶組,而且都是自己人,我、戊○○、… 珮瑜 …而馬克那組是 欣僑 (見偵卷五第49頁)。
③、於94年5月6日午○○與0000000000號(女)通話: 豪哥
因為調查局在查怕被操,所丁○○將1000萬元寄放在我戶頭(見偵卷五第50頁)。
由上開被害人證述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午○○確以不實資料申貸,且就高盛公司企劃編組知之甚詳,甚至參與其中共同詐騙投資人。被告午○○代辦貸款之傭金,既係源自被害人與高盛公司間所謂之隱名合夥契約,是其代辦績效之良窳,自與加入高盛公司投資人數及投資數額多寡具有不可分的密切關連。竟在明知高盛公司所營事業不實之情形,參與詐騙投資人,且在絕大多數投資人缺乏自有資金之情形下,以諸多非常規手法,虛增被害人之投資額,因而擴張被害人所受損害數額,使高盛公司得以獲致佔絕大多數的銀行貸款金額,被告午○○並藉此交易模式,不法取得鉅額傭金,是其所辯並未參與被害人投資隱名合夥契約之過程,係正當的代辦投資人向銀行貸款賺取傭金,而與高盛公司之營業活動無關云云,核與上開事證不符,難以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酉○○、子○○、巳○○、黃天佑等人為高盛公司原始股東,z○○、丁○○、辛○○等人為不具名投資股東。高盛公司係由被告酉○○負責對外與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取得不實資料,被告酉○○、子○○再與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共同簽訂虛偽之協議書並製作內容不實之隱名合夥契約書,z○○則負責將上開不實資料設計網頁,被告子○○負責森林股票教育訓練及客服等職務,被告丁○○負責主要業務及投資款項之掌控,被告癸○○、林彥柏、辰○○、朱俊誠、卯○○負責面談簽約,被告戊○○、己○○、未○○、 林姿 文、申○○、丙○○、寅○○(兼行政美工)等人負責業務,被告許裴儷主要負責會計、被告午○○負責貸款。被告等人均依附在高盛公司的組織結構下,按附表一所示在高盛公司之職位分工,分層負責,對外以形式上合法之隱名合夥契約,誘騙涉世未深之現役軍人或年輕人,使之投資根本不存在之所謂新加坡森林公司股票權利,致全體被害人之全部投資款均遭虧損,被告等人繼依不實詐欺所得之金額,按渠等職位不同所訂定之標準,朋分花用;被告午○○則按不實貸款數額多寡,賺取傭金,且於短時間內即各別獲取鉅額利益,此有完款筆數統計表、員工薪資清冊表、員工薪資清冊等證存卷足參(詳見偵卷一第112頁至第18
0頁),及如前四、㈢與㈧、1所述,足見其等於各任職期間內參與上開詐欺犯行,均有以賴之維生以之為常業之意。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酉○○、丁○○、子○○、辰○○、乙○○、丑○○、壬○○、甲○○、辛○○、癸○○、卯○○、午○○、戊○○、己○○、未○○、庚○○、申○○、丙○○、寅○○常業詐欺之犯行,已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丙、論罪科刑:
壹、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有關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有下列變更,茲分述如下:
一、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二、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關於罰金數額之規定,由銀元1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其修正結果,上開罪法定刑之罰金刑最高額部分數額雖與修正前相同,惟最低額部分則均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三、按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法律修正如僅修正法律用語,新舊法處罰輕重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無寬嚴之別,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當然應適用現行有效之新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89號、第5599號、第5669號、第6159號判決參照)。刑法第55條但書想像競合犯關於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問題,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五、牽連犯部份: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業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本案所為犯行,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是仍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
六、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固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等人行為當時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0元以下罰金,惟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取財等罪各次犯行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為已超過有期刑徒刑
7年(普通詐欺罪2罪併罰之最高法定本刑已為10年有期徒刑),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論以常業詐欺罪。
七、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結果,最高得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則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比較結果,自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此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於量刑後始應決定之事項,無與量刑前所應適用之法律一併綜合比較,併此敘明。)
八、修正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就易服勞役之標準,由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2項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即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變更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使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較短之勞役期限執行完畢,惟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將易服勞役之最長期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較不利於被告,則易服勞役折算結果若未逾6個月之日數,修正後之刑法自對被告較為有利,如折算結果逾6個月之日數,則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有關易刑處分部分之規定,並無整體比較適用之問題,縱為割裂適用,亦與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決議不相違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12月13日法律座談會第2、3、6號提案可資參照)。
九、綜上,僅刑法第31條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餘刑法第33條、第55條及第340條均以修正前規定較為有利被告,參諸前揭決議意旨,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予以論處。
貳、核被告酉○○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被告子○○等18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而公司法部分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施行,修正後公司法第388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惟僅形式審查其申請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倘其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巳○○、酉○○2人共同透過黃金珠於93年5月27日,持不實內容之上開高盛公司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向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主管機關之不知情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在所職掌之文書,並於93年5月28日准予設立登記,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書雖已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惟漏予記載所犯法條,應予補充。被告巳○○、酉○○、黃金珠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係共同正犯。被告酉○○、黃金珠雖均非公司負責人,惟與具公司負責人身份之被告巳○○共犯本案,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正犯。又被告巳○○、酉○○2人及黃金珠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曾善仁填製內容不實之高盛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本案除被告酉○○、子○○、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z○○外,其他被告丁○○等17人及郭柏宏雖於被告酉○○等人為常業詐欺犯行後,始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事中參與,且未參與全部之行為,然被告等19人及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z○○、郭柏宏既互有犯意聯絡且有利用其他被告已為及將為之其他行為,以達其常業詐欺目的,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19人利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對外向被害人招攬投資及告知不實訊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訂隱名合夥契約,均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酉○○明知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被告酉○○於成立高盛公司後與其他被告等18人招攬客戶投資高盛公司以詐取財物,其所犯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與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所犯上開常業詐欺罪及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參、又被告等19人以前開詐術招攬客戶投資高盛公司詐取被害人如附表三編號108至139等人財物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害人H○○、甲m○部分係檢察官移送併辦;至其餘被害人則有警詢、偵查、本院筆錄暨隱名合夥契約書或客戶資料表在卷可憑,而被害人投資單位起訴書漏載部分亦以本判決附表三為主,不再逐一說明),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該部分事實既經公訴人移送併辦到院(除退併辦部分外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59號、第5380號),且與已起訴之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公訴人雖認上開常業詐欺犯行係由被告等19人所為,惟依卷存之證據資料顯示,尚有z○○、郭柏宏與被告等19人共同為上開犯行,已如前述,故於本判決擴張認定公訴意旨論列被告以外之人z○○、郭柏宏為共犯,併此敘明。又公訴人認被告等人詐欺所得之金額共約
1億3千1佰餘萬元,其計算方式無非係依卷附之客戶資料表及隱名股東持股一覽表(詳見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第4899頁、第三卷宗第5601頁至5635頁)按:154位簽約人,有效簽約筆數共1115個單位及每筆69000元計算合計7693萬5千元(計算式1115×154×69000=76,935,000元);平持每人購買單位1115(單位)÷154(簽約人)=7.24個單位;又作廢或退款者計110位,而作廢部分總計金額係按110人、平均購買單位、每單位69000元計算共5495萬1千6百元(計算式110×7.24×69000=54,951,600元);詐騙金額共1億3188萬6千6百元(計算式76,935,000+54,951,600=131,886,600元),此觀諸移送書附件第三卷宗第5561頁自明。惟查,另紙高盛公司之客戶資料表(詳見移送書附件第一卷宗第183頁至第189頁)所揭載之投資客戶與前揭公訴人引證之客戶資料表已有所異,且被告丁○○、丑○○對於客戶資料表內作廢註記,按平均投資金額計算高盛公司受領之投資金額亦提出異議。故本院依卷附之隱名合夥契書、客戶資料表及被害人之證詞等證據資料相互勾稽比對,認應以被害人共139人,投資1176個單位,除被告午○○與癸○○按貸款比例所詐取款項外,被害投資金額計8114萬4千元較為正確,故本院認定之詐欺金額亦與公訴意旨認定之金額有別,應予敘明。
肆、爰審酌被告酉○○於高盛公司成立時,未實際繳納上開公司之股款,而由他人代墊且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非但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財務健全之立法本旨,亦增加交易相對人之潛在交易風險;又無故持有管制之鴛鴦刀,對於社會秩序造成潛在威脅,惟念及其未以鴛鴦刀為犯罪行為,於審理中對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持有鴛鴦刀犯行亦坦白承認,犯罪後態度尚可;又被告酉○○等19人於高盛公司成立後以上開詐術招攬客戶或利用不知情業務員告知被害人不實資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投資高盛公司而受有損害,渠等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而被害人卻因此負債累累,內心受創深重,或造成被害人甲Y○輕生自殺身亡,被害人甲天○自殺獲救後果,有2人遺囑及死亡證明書附卷足稽(見警三卷5637至5645、5649至5651頁),或使原已遭受 阿肯迪亞公 司詐欺蒙受損害之被害人,或使原已背負債務之被害人,再度受騙上當,致原已沉重之負荷,益形雪上加霜,造成畢生難以弭平之心靈創傷及財務負擔,足證渠等犯罪後形成之損害,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及被害人家庭層面至鉅,惡性重大,且均於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狡詞卸責,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全然未見悔意,致被害人求償無門,併考量被告等人於共犯結構之參與情節、分工、期間、犯罪所得利益之情形,被告酉○○、丁○○於本案常業詐欺犯行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最重,被告丁○○更將詐得款項11,519,000元轉匯到至香港自己名下帳戶以逃避追償,甚者,其名下不動產權狀已遭扣押期間,竟謊報遺失向地政機關重新申請上開不動產權狀,且將上開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予他人(見本院卷八第71至77頁)(另行告發偵查),犯罪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被告子○○就參與情節及實際獲利之情形則次之;又被告午○○雖非高盛公司投資人或幹部,然其為被害人代辦貸款,竟未告知被害人貸款金額,且違反被害人之意思將貸款金額交給被告丁○○等人,自己則分得貸款總額3.5%-4.5%之款項,造成被害人損害擴大,其惡性再次之;被告林彥柏、癸○○、戊○○、辰○○、乙○○、卯○○、己○○、未○○、申○○、石仟佑、洪佩瑜、庚○○、丙○○、寅○○、許裴儷分別又次之,及本件被害人共13
9人,被告酉○○等人詐取金額高達8114萬4千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丁○○、酉○○等人詐取金額高達8114萬4千元,所得之利益業已超過修正前刑法第340條所定罰金最高額,爰依刑法第58條之規定,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併科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另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42條亦已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比較修正前之舊法與修正後之新法,認新法均非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被告等人所有,復為被告19人共犯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及被害人蔡順成等人證陳明確,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被告19人均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其他扣案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或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鴛鴦刀1把,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物品,乃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許裴儷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依該條例規定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有第3條所列各罪,且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外,餘均應依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刑,其中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許裴儷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雖屬不得減刑之列,惟其宣告刑並未逾不得減刑之刑度,依法自仍應減其刑期2分之1,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其餘被告酉○○等18人所犯之罪,雖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但渠等所犯上開修正前刑法第
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係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且所科處之刑亦已逾該條所定之刑度,核與得宣告減刑之要件有別,故未為減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伍、末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丁○○、酉○○、子○○係以詐欺取財為常業,應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等語。惟按,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5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酉○○、丁○○、子○○於本件詐欺犯行前並未有任何詐欺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已與一般以犯罪為習慣之情形有所不同,渠等既非因有犯罪之習慣始涉及本案犯行,自難認與前揭得宣告強制工作所規定之要件相符。是本院參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於審酌被告酉○○、丁○○、子○○所為本件詐欺犯行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格及對於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節,認強制工作並非防衛社會安全唯一方法,尚需合乎比例原則以求法益間之均衡等情綜合以觀,認上開宣告徒刑即足以收矯治之效,尚無對被告酉○○、丁○○、子○○諭知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性,亦併此敘明。
陸、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為之,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即不在得沒收之列。又所謂犯罪所得之物,乃指因犯罪所直接取得之原物而言。若非因犯罪直接所得之物,如變賣盜贓或詐欺、侵占之物所得之價金,即不得依此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70號判決、97年度台非字第198號要旨參照)。被告丁○○固分別尚有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11,7
28元、安泰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存款61,47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934,525元(詳本院卷八第32頁、第38頁、第47頁)及將其所有之600萬元以定存方式存至向案外人黃韻潔借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帳戶至97年9月16日止除600萬元定存外,尚有228,817元(詳本院卷八第45-4頁)。惟上開屬於被告丁○○所有之款項,並無證據證明即屬被告等人詐欺犯行取得之原物,且被害人亦非不得就上開存款主張法律上之權利,徵諸前開說明,本院爰未就上開銀行存款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丁、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壹、被告丁○○、子○○違反公司法及行使偽造文書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子○○與被告巳○○、酉○○均明知高盛公司未收足股東股款,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黃金珠持上開不實之股款繳納證明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致主管機關承辦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事項等公文書上,並於同年月28日核准設立登記,因認被告丁○○、子○○另涉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與前揭論罪刑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公訴意旨認被告丁○○、子○○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不實之股款繳納證明、虛偽之高盛公司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紀錄、董事願任同意書、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款明細表、存摺影本、各登記出資股東身分證正反影本、資產負債表等申請文件為據。訊據被告丁○○、子○○均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丁○○辯稱:我是高盛公司設立後於93年8月1日才加入高盛公司等語,被告子○○則辯稱:公司資金如何湊足我不清楚,當時我出資35萬元要占資本額11%,我是公司登記後才知道資本額500萬元等語。經查:高盛公司設立時確未收足股東股款500萬元乙情,已如前述,惟被告丁○○係於高盛公司設立後才加入高盛公司,業據被告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86頁)。另證人黃金珠係稱被告巳○○與其接洽申請高盛公司登記事宜(見警卷一第448頁),足證被告丁○○及子○○並未與共同被告巳○○及被告酉○○間就上開事實有何行為分擔之情。此外公訴人對於被告子○○、丁○○究竟如何與共同被告巳○○、酉○○或黃金珠有何犯意聯絡之事實,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是本案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丁○○、子○○與巳○○、酉○○、黃金珠就上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是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之犯行,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被告酉○○、丁○○有關偽造公印部分:公訴意旨另以:本案自高雄市○○區○○○路○號5樓高盛公司內被告酉○○辦公室處,扣得偽造之陸軍裝甲第師戰車第三營第三連印乙枚;另及自高雄市○○區○○街○○號11樓之5被告丁○○住處,查扣得偽造之陸戰隊戰車營戰三連乙枚、陸軍八三師防砲營營步連乙枚、海軍覺江軍艦乙枚、陸軍五三師第三營戰三連乙枚等公印。因認被告酉○○、丁○○另涉刑法第218條偽造公印罪嫌,且與前揭論罪刑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訊據被告酉○○及丁○○均堅決否認有偽造上開公印之事實,被告酉○○辯稱:我不知道為何在我辦公室內會有上開偽造的公印,且辦公室公司員工均得隨時進出,因此是何人置放或屬何人所有,我並不知情等語。被告丁○○則以:在我住處扣得的公印,是我從阿肯迪亞離職時順手清理辦公桌旁的物品帶回家的,究竟是何人所有,我也不清楚等詞抗辯。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酉○○、丁○○涉有偽造公印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酉○○辦公室處所扣得偽造之陸軍裝甲第師戰車第三營第三連印乙枚、被告丁○○處所扣得偽造之陸戰隊戰車營戰三連乙枚、陸軍八三師防砲營營步連乙枚、海軍覺江軍艦乙枚、陸軍五三師第三營戰三連乙枚等為據。且查上開印文係屬偽造,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刑鑑中心鑑驗報告、印文比對照片35幀、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函附卷足稽(見本院卷二第
138、159頁、本院卷三第48至69頁),固足證明於前揭處所搜索扣得之公印,均屬被告酉○○及丁○○持有事實非虛,然持有之事實,得否遽予推論即為偽造之事實,即非無疑。公訴人認渠等持有上開公印與前開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間有牽連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然遍查全卷,並未有該等公印用以詐騙被害人之證據資料供佐,足見公訴意旨論列此部分之偽造公印之事實用以行騙之事實,亦乏其據。況持有物品之原因本有多端,諸如於他人偽造後繼受持有、或短暫保管他人之物、或自己偽造後持有等不一而足,尚難以持有偽造公印之事實,遽認有偽造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上開偽造之公印分別係被告酉○○、丁○○所偽造,是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既仍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常業詐欺之犯行,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戊、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高盛公司經財政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調閱高盛公司93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總表該年度營業收入淨額932,818元,全年所得額93,690元,應繳納稅額18,422元。然依高盛公司於93年、94年度客戶資料表所載之上開吸收投資金額,總計概約約1億3千1百餘萬元,與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結算金額換算統計,差距頗大,是高盛公司招攬投資所得,顯未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稅。業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協查後,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於94年7月20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51177號函,報稱高盛公司經估算其93、94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為33,671,350元、43,089,846元情事。因認被告酉○○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第42條罪嫌(公訴人漏載第47條第1款,且於犯罪事實欄均未載明引用法條中稅捐稽徵法第42條之構成要件犯罪事實,故就該部分法條應屬誤載,先予指明)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漏稅罪,係屬作為犯,而非不作為犯,即須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之作為,以逃漏稅捐,始克成立;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如僅屬單純的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6856號、74年臺上字第5497號判例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酉○○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第42條罪嫌,主要係以高盛公司客戶資料表、高盛公司93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於94年7月20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51177號函等為據。
訊據被告酉○○固坦認確有未依規定按附表三所示投資金額,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之事實非虛,惟堅決否認有何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經查高盛公司確有未依附表三所示之投資金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業據被告酉○○供陳無訛,故高盛公司確有漏報旨揭營業所得之事實堪予認定。觀諸高盛公司申報93年度及
94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提供之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股東可扣扺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網路申報總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證據資料(詳見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4917頁至第4942頁),俱未見被告酉○○曾以詐術或何不正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再公訴人援引上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固足證明高盛公司於上開年度逃漏3,367萬1,350元、4,308萬9,846元,核與本院前揭認定之事實相同,但就何以逃漏該稅額之原因,則未據公訴人舉證以實其說,且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認高盛公司未依附表三所示之投資金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曾施用何種詐術或不正當方法,揆諸上開規定,尚不得令被告酉○○負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款之刑責。另因高盛公司始為本件所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則被告酉○○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範之行為主體,檢察官漏未引用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代罰規定,即有未洽。而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僅係代罰而已,則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縱由該公司負責人為之,究非屬於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自與該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14號、86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檢察官所指被告酉○○涉犯刑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應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核無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關係,就檢察官起訴被告酉○○涉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部分,因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酉○○有此犯行,既不能證明其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已、免訴部分及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壹、公訴意旨又以:被告酉○○、丁○○為隱匿上開自己不法所得,在香港、馬來西亞、澳洲等地虛設人頭帳戶轉匯至國外,從93年7月6日至94年4月27日止共匯出27筆,共計16,468,350元;被告丁○○另將投資人投資款項以跨行匯款方式轉存至 黃弘霖 、黃韻潔、午○○帳戶,洗錢轉匯11,519,000元至丁○○香港帳戶內,因認被告酉○○、丁○○此部分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而犯修正前同法第9條第1項罪嫌(現修正移列至第11條第1項),被告卯○○、午○○所為係犯修正前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9條第2項罪嫌(現修正移列至第11條第2項)。
貳、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而洗錢防制法第2條明定:
「洗錢之定義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並於同法第3條第1項列舉「重大犯罪」之範圍。查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項列舉「重大犯罪」,業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其配合刑法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而將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自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重大犯罪中予以刪除,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稱重大犯罪,已不包括常業詐欺罪,亦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有關掩飾、收受他人常業詐欺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刑罰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業已廢止,自應為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41號判決參照)。被告酉○○、丁○○、卯○○、午○○於犯罪後,洗錢防制法既已廢除常業詐欺罪之刑罰規定,其等被訴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之罪部分,參照前開說明,因公訴人認被告卯○○、午○○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應分論併罰,是就渠等被訴洗錢防制法罪嫌,自應為免訴之諭知。另公訴人認被告酉○○、丁○○涉犯洗錢防制法之事實,與上開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此敘明。
庚、退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29號部分)
壹、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王宗貞 (所犯詐欺罪嫌部分,另併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係阿肯迪亞及捷達數位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達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吳清華 )之實際負責人, 朱月麗 (另併本院審理)係利鼎捷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鼎捷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丁○○係阿肯迪亞之主要幹部,擔任總監、協理等職務。詎被告丁○○與前開王宗貞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1年間起至93年4月止,以假借投資未上市○○○○路商店、電腦軟體銷售等名義,利用不知情之公司員工或年輕女業務員,以在火車站、公共場所作問卷調查、網路聊天方式或透過親戚、軍中同事等社會人際關係,拉攏涉世未深之現役軍人及一般年輕人,至上開三家公司位於高雄之營業處所(高雄總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28樓),再由阿肯迪亞之高階主管對受騙前往之年輕人以一搭一唱方式遊說購買各項專案產品;倘前開年輕人無資金,更遊說渠等向銀行貸款,並要求貸款額度要比加入專案之費用高,將一部份之餘額存放於銀行帳戶內供銀行按月扣息,既不會影響每月生活費,屆期阿肯迪亞上櫃後,可獲數倍不等之利潤,便可償還貸款,又可獲得一筆資產。王宗貞等人即以上開方式,詐騙欠缺社會經驗之現役軍人或涉世未深之年輕人,致 廖乾智 等10人陷於錯誤,而同意以現金或向銀行借貸方式支付專案費用,分別由各承辦業務員領取後轉交上開阿肯迪亞高階主管再報帳入公司,各業務人員及高階主管則從客戶繳交費用中抽取每件1,000元至2,500元不等之佣金。總計自92年起至94年1月止,王宗貞等人所組之詐騙集團共向廖乾智等10人詐騙或侵占約6,007,000元。嗣經廖乾智等人報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而被告丁○○有關上開於阿肯迪亞之犯行,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法併案審理等語。
貳、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固為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惟法院得就未起訴部分之事實併予審判,必須法院就已起訴部分與未起訴部分認定俱屬有罪,且兩部分互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始能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814號判決意旨參照)。訊據被告丁○○則堅詞否認有何常業或概話之詐欺意圖,辦稱:我是阿肯迪亞公司的客戶,是因為相信該公司才購買,我不知道阿肯迪亞公司所營事業是詐騙他人,我也沒有參與該公司行騙等語。經查,併案意旨所指被告丁○○上開犯罪時間為92年起至93年4月間離職止(見併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所載),核與本案被告丁○○加入高盛公司犯罪時間為自93年8月1日起,其時間相距約隔4月,並非密集緊接;又觀諸前揭移送併辦部分所指被告丁○○販賣未上市○○○○路商店、電腦軟體詐欺牟利之犯罪事實,所販賣之項目種類,與本案顯有不同,又被告丁○○於前揭移送併辦部分僅係公司主要幹部,與本案實際負責高盛公司經營有別。再佐以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高盛公司的行銷手法、推展商品、工作性質及獲取獎金,與阿肯迪亞公司並沒有關係,我並未將在阿肯迪亞的詐騙行為移至高盛公司繼續行騙等語(詳見本院卷九第141頁至第142頁),尚難認被告丁○○就經起訴部分與移送併辦部分,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或以詐欺為常業之意而為。是尚難認移送併辦審理部分與本案經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或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自應退由該署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併此敘明。
辛、移送偵查部分:
壹、被告等人所為之常業詐欺犯行,尚有z○○(香港籍,00年00月00日生,居留證號碼0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號10樓)、郭柏宏(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3)等人參與,業如前述,渠等既未經起訴,自不在本院得審究之列,自應移由公訴人偵查卓處。
貳、被告丁○○於其所有位坐落在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47/10000,及其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號11樓之5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經扣押後(詳丁○○扣押物編號4),繼以不明原因向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後,再於95年8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他人,是否另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罪嫌,亦應移由公訴人偵查,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4款,公司法第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31條第1項、第55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第214條、修正前第340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2條第3項、第58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W○○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温文昌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姓名(含英文)、職務、起迄時間及工作內容一覽表┌──┬──────┬────┬────┬──────┬────────┬────────┐│編號│姓名│服務公司│職務名稱│起迄時間│工作內容│證據資料│├──┼──────┼────┼────┼──────┼────────┼────────┤│1│酉○○│高盛國際│總經理│93年6月起至│負責與外界接洽及│1.被告警詢筆錄(│││(JUSON)│開發股份││查獲日止│聯繫,包括股權轉│警卷第1卷第2頁)││││有限公司│││讓、記者會發表等│2.被告訊問筆錄(││││(以下簡│││之公關事項│院卷第2卷第14頁)││││稱高盛公││││││││司)│││││├──┼──────┼────┼────┼──────┼────────┼────────┤│2│丁○○│高盛公司│副總經理│93年8月1日起│負責教育訓練、績│1.被告調查筆錄(│││(MICHELLE)│││至查獲日止│效考核、客戶投資│偵卷第2卷第522頁│││││││資金之收發及退款│)│││││││業務│2.被告訊問筆錄(││││││││院卷第1卷第100頁││││││││)│├──┼──────┼────┼────┼──────┼────────┼────────┤│3│子○○│高盛公司│副總經理│93年6月起至│原負責員工教育訓│1.被告警詢筆錄(│││(ADY)││轉任客服│查獲日止│練,後轉客服部門│警卷第1卷第40頁)│││││部副總││,處理客訴問題│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5卷第││││││││22頁)│├──┼──────┼────┼────┼──────┼────────┼────────┤│4│辰○○│高盛公司│經理及工│93年8月21日│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DAVID)││作分析師│前某日至查獲│之相關資訊並遊說│警卷第1卷第114頁││││││日止│入股│)││││││││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2卷第││││││││88頁)││││││││3.被害人甲I○供││││││││述(警卷第1-5卷││││││││第3559至3563頁)││││││││4.合約書(警卷第││││││││1-5卷第3595至││││││││3617頁)│├──┼──────┼────┼────┼──────┼────────┼────────┤│5│乙○○│高盛公司│專員.副│93年11月底至│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ARRON)││經理及工│查獲日止│之相關資訊並遊說│警卷第1卷第126至│││││作面談師││入股│127頁)│││││││││├──┼──────┼────┼────┼──────┼────────┼────────┤│6│卯○○(SAM)│高盛公司│副理.分│93年8月1日前│介紹公司投資及營│1.被告警詢筆錄(│││││析師│某日至查獲日│業項目等招攬投資│警卷第1卷第132頁││││││止│人投資│)││││││││2.被害人c○○供││││││││述(警卷第1-5卷││││││││第4041至4045頁)││││││││3.合約書(警卷第││││││││1-5卷第4071至││││││││4079頁)│├──┼──────┼────┼────┼──────┼────────┼────────┤│7│丑○○│高盛公司│組訓兼會│93年11月至查│負責開會事宜、公│1.被告警詢筆錄(│││(都叫中文名││計│獲日止│司管銷及員工出勤│警卷第1卷第159頁│││字)││││紀錄│)│├──┼──────┼────┼────┼──────┼────────┼────────┤│8│午○○│凱興行銷│經理│93年8月13日│招攬客戶作債務整│1.被告準備程序筆│││(ROGER)│公司││已開始辦理貸│合│錄(院卷第1卷第││││││款││262頁)││││││││2.被害人c○○供││││││││述(警卷第1-5卷││││││││第4041至4045頁)││││││││3.合約書(警卷第││││││││1-5卷第4071至││││││││4079頁)│├──┼──────┼────┼────┼──────┼────────┼────────┤│9│林彥柏│高盛公司│總監│93年8月1日至│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KEN)│││94年1月│之相關事項,並遊│警卷第1卷第268頁│││││││說入股│)││││││││1.被告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2卷第││││││││91頁)││││││││3.被害人c○○供││││││││述(警卷第1-5卷││││││││第4041至4045頁)││││││││3.合約書(警卷第││││││││1-5卷第4071至││││││││4079頁)│├──┼──────┼────┼────┼──────┼────────┼────────┤│10│癸○○│高盛公司│協理│93年10月中至│負責員工工作出勤│1.被告警詢筆錄(│││(KENSON)│││查獲日止│考核、人事管理、│警卷第1卷第280頁│││││││介紹客戶公司投資│)│││││││之相關事項,並遊│2.被告準備程序筆│││││││說入股│錄(院卷第2卷第││││││││92頁)│├──┼──────┼────┼────┼──────┼────────┼────────┤│11│戊○○│高盛公司│經理│93年5.6月至│負責員工工作進度│1.被告警詢筆錄(│││(MINNA)│││查獲日止│及行程、94年6月│警卷第1卷第304頁│││││││15日負責客訴、招│)│││││││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1卷││││││││第280頁)│├──┼──────┼────┼────┼──────┼────────┼────────┤│12│己○○│高盛公司│業務部副│93年8月21日│負責拓展公司業務│1.被告警詢筆錄(│││(RINGO)││理│前某日至查獲│、帶領新進員工職│警卷第1卷第322頁││││││日止│前訓練、招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1卷第││││││││281頁)││││││││3.被害人甲I○供││││││││述(警卷第1-5卷││││││││第3559至3563頁)││││││││4.合約書(警卷第││││││││1-5卷第3595至││││││││3617頁)│├──┼──────┼────┼────┼──────┼────────┼────────┤│13│甲○○│高盛公司│業務主任│93年10月至查│負責公司市場開發│1.被告警詢筆錄(│││(CELIA)│││獲日止│(招攬公司隱名合│警卷第1卷第332頁│││││││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1卷第││││││││283頁)│├──┼──────┼────┼────┼──────┼────────┼────────┤│14│洪佩瑜│高盛公司│業務主任│93年9月29日│負責公司市場開發│1.被告警詢筆錄(│││(NICOLE)│││前某日至94年│(招攬公司隱名合│警卷第1卷第338頁││││││5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5卷││││││││第18頁)││││││││3.被害人i○○供││││││││述(警卷第1-4卷││││││││第3319至3327頁)││││││││4.合約書(警卷第││││││││1-4卷第3341至││││││││3355頁)│├──┼──────┼────┼────┼──────┼────────┼────────┤│15│未○○│高盛公司│副理│93年7月1日前│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MAGGIE)│││某日至94年5│方式開發客源│警卷第1卷第341頁││││││月│(招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1卷第││││││││285至286頁)││││││││3.被害人甲g○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242至243頁)│├──┼──────┼────┼────┼──────┼────────┼────────┤│16│庚○○│高盛公司│主任│93年10月中至│以問卷、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IVY)│││94年6月中│及網路方式開發客│警卷第1卷第354頁│││││││源│)│││││││(招攬公司隱名合│2.被告準備程序筆│││││││夥人)│錄(院卷第1卷第││││││││286至287頁)│├──┼──────┼────┼────┼──────┼────────┼────────┤│17│申○○(改名│高盛公司│副理│93年8月初至│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鄭庭葳)│││94年6月5日│方式開發客源│警卷第1卷第386頁│││(VECKY)││││(招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1卷第││││││││288頁)│├──┼──────┼────┼────┼──────┼────────┼────────┤│18│丙○○│高盛公司│主任│93年10月3日│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JOEY)│││前某日至94年│方式開發客源│警卷第1卷第402頁││││││6月8日│(招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訊問筆錄(││││││││偵卷第2卷第444頁││││││││)││││││││3.被告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1卷第││││││││288至289頁)││││││││4.被害人 陳季豊 供││││││││述(警卷第1-1卷││││││││第743至751頁)││││││││5.合約書(警卷第││││││││1-1卷第753至759││││││││頁)│├──┼──────┼────┼────┼──────┼────────┼────────┤│19│寅○○│高盛公司│美工兼業│93年8月至94│負責美工製作、會│1.被告警詢筆錄(│││(CYNTHINA)││務│年5月31日│場佈置、客戶基本│警卷第1卷第426頁│││││││資料檢查、客戶有│)│││││││無提供完全資料│2.被告訊問筆錄(│││││││(招攬公司隱名合│偵卷第2卷第511頁│││││││夥人)│)││││││││3.被告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1卷第││││││││289頁)││││││││4.被害人w○○供││││││││述(警卷第1-6卷││││││││第4475至4478頁)││││││││5.合約書(警卷第││││││││1-6卷第4495至││││││││4507頁)│└──┴──────┴────┴────┴──────┴────────┴────────┘附表二:被害人被詐騙事實及證述一覽表┌──┬───┬─────┬──────────┬────────────────┬────────┐│編號│被害人│行為人│被害日期及│被害人供述│相關證據│││││投資金額│││├──┼───┼─────┼──────────┼────────────────┼────────┤│1│甲W○│辰○○│94年06月13日│因遭高盛國際開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1.被害人供述(警││││甲○○│共276,000元(每單位│以招攬投資為由、以訪談填卷方式後│詢筆錄第1-1卷第││││庚○○│69,000元,為48,000股│該業務員隔日主動邀約用餐期間該公│657至665頁)││││丁○○│,共購4單位)│司獲利為誘因誘導我投資69000元可│2.合約書(警詢筆││││卯○○│(貸款350,000元)│可獲利150000元,並誘騙我向多家│錄第1-1卷第679至││││午○○││銀行信用貸款誤信投資。│689頁)│││││││3.被害人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1卷第691至│││││││693頁)│││││││4.被害人訊問│││││││筆錄(偵卷第2卷│││││││第515至516頁)│├──┼───┼─────┼──────────┼────────────────┼────────┤│2│a○○│乙○○│94年04月2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甲00(000000│1.被害人供述(警││││甲○○│共414,000元(每單位│592、0000000000),她說要幫我介│詢筆錄第1-1卷第││││午○○│69,000元,為72,000股│投資賺錢管道為由,由乙○○跟我介│695至703頁)│││││共購6單位)│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2.合約書(警詢筆│││││(貸款500,000元)│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當時石阡│錄第1-1卷第725至││││││右也在旁假裝要投資購買而現場簽合│733頁)││││││約,讓我誤以為該公司投資案是真的│3.被害人土地銀行││││││,連業務員都當場簽約投資了,並告│交易明細(警卷第││││││訴我說如果投資414000元就可獲利約│1-1卷第735頁至││││││90幾萬元約一倍的獲利,以獲利非常│739頁)││││││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4.被害人台南區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1卷第│││││││741頁)│├──┼───┼─────┼──────────┼────────────────┼────────┤│3│陳季豊│己○○│93年10月3日│朋友己○○介紹海外投資會賺錢的高│1.被害人供述(警││││丁○○│共690,000元(每單位│盛公司投資案,並由丁○○及辰○○│詢筆錄第1-1卷第││││辰○○│69,000元,為120,000│介紹相關資訊,並可獲利2.5倍,│743至751頁)││││午○○│股,共購10單位)│本金及獲利很容易回本,誤信而投資│2.合約書(警詢筆││││丙○○│(貸款1,200,000元)││錄第1-1卷第753至│││││││759頁)│││││││3.被害人 台新 銀行│││││││交易帳號(警卷第│││││││1-1卷第761頁)│├──┼───┼─────┼──────────┼────────────────┼────────┤│4│甲A○│戊○○│93年12月17日│朋友介紹因而認識戊○○,她說要幫│1.被害人供述(警││││卯○○│共276,000元(每單位│我債務整合為由,因為我有欠車貸(│詢筆錄第1-1卷第││││午○○│69,000元,為48,000股│約60萬元),戊○○說幫我債務整合│763至771頁)│││││,共購4單位)│(貸款17萬元)的貸款剩下的核貸金│2.合約書(警詢筆││││││額,來投資1、2個單位的高盛公司投│錄第1-1卷第791至│││││(貸款470,000元)│資案,當時我跟她說我不要投資,李│817頁)││││││ 佳香 跟我說貸款剩下的金額來投資高│3.被害人中國信託││││││盛公司,其餘再剩下的錢來讓銀行扣│交易明細(警卷第││││││利息,扣到上市我就不用花任何本錢│1-1卷第819至821││││││就可以獲利,我就信以為真進而投資│頁)││││││,但最後她們說要幫我做債務整合要│4.被害人審判筆錄││││││還車貸,都沒清償,我卻又被她們叫│(院卷第7卷第242││││││我貸款470000元。獲利非常豐厚,獲│頁)││││││利是投資額的最少1倍以上。││├──┼───┼─────┼──────────┼────────────────┼────────┤│5│甲Y○│甲○○│93年12月14日│因被高盛公司詐騙,負債壓力無力償│1.被害人之父親鄭││││庚○○│共207,000元(每單位│還,已於94年06月08日燒炭自│東峰供述(警詢筆│││││69,000元,為36,000股│殺身亡│錄第1-1卷第479至│││││,共購3單位)││483頁)│││││││2.合約書(警詢筆│││││││錄第1-1卷第485至│││││││493頁)│││││││3.被害人之父親鄭│││││││東峰訊問筆錄(偵│││││││卷第2卷第513頁)│├──┼───┼─────┼──────────┼────────────────┼────────┤│6│u○○│辰○○│94年01月18日│我因投資阿肯迪亞數位科技〈下稱阿│1.被害人供述(警││││郭柏宏│共1173,000元(每單位│肯迪亞〉因而認識壬○○,她說要幫│詢筆錄第1-1卷第││││壬○○│69,000元,為204,000│我討回阿肯迪亞投資的錢,要我先做│823至831頁)││││午○○│股,共購17單位)│債務整合,先還阿肯迪亞的貸款90萬│2.被害人台南區中│││││(貸款1,500,000元)│元,壬○○要我貸100萬元代償為由│小企銀交易明細(││││││,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警卷第1-1卷第843││││││年01月底帶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至845頁)││││○○○區○○○路○號5樓之2)辰○○及│││││││自稱 山崎馬克 的日本人(即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7│甲G○│辰○○│93年09月25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 林淑 貞,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警││││ 林淑貞 │共69,000元(每單位│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林淑貞叫我投│詢筆錄第1-1卷第││││ 李彥樺 │69,000元,為12,000股│資4個單位,我本來跟她說要考慮│847至853頁)│││││,共購1單位)│一,林淑貞跟我拿身分證及駕照,給│2.合約書(警詢筆││││││高盛公司審核,林淑貞跟我說投資案│錄第1-1卷第865至││││││不一定會通過,並要我拿投資的錢給│871頁)││││││她,我跟她說我隔天再拿錢給她,在│3.被害人審判筆錄││││││隔天(09月25日)帶我到高盛公│(院卷第7卷第145││││││司附近的一家50元披薩店見面,當│頁)││││││時我跟林淑貞說我並不想投資,林淑│││││││貞跟我說她已經幫我先繳4個單位│││││││的錢,大概28萬元左右,就把身分│││││││證跟駕照還給我,並強迫我投資高盛│││││││公司,又說她已經沒錢了而且又有會│││││││錢跟信用卡要繳,叫我不論如何一定│││││││要把投資的錢給她,我跟她說我不要│││││││投資為何還要先幫我付錢,而且我跟│││││││林淑貞說我沒錢,林淑貞就叫我用貸│││││││款的方式來還她先幫我投資的錢,林│││││││淑貞又叫高盛公司的辰○○跟另一男│││││││性業務到場來鼓吹我投資,並跟我說│││││││一定要拿錢給林淑貞,要不然拿一個│││││││單位的錢也可,也就投資高盛公司一│││││││個單位,我不得已決定拿一個單位的│││││││錢(69000元給 林淑真 時,林淑貞才│││││││又跟我說錢先給她,她再向高盛公司│││││││上面說撤銷我的投資案,所以我就迫│││││││不得已簽下這份合約,我當時是因為│││││││林淑貞她們這樣推銷投資案的情形,│││││││我怕如果我不買,她們會對我不利,│││││││而且在場的林淑貞、李彥樺、辰○○│││││││及另一名男性業務她們跟我說不論如│││││││何要我把錢拿出來投資,我因為在她│││││││們的強迫才簽下購買一個單位的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書。並在93年09月│││││││25日晚上到高盛公司簽約。││├──┼───┼─────┼──────────┼────────────────┼────────┤│8│N○○│乙○○│94年02月14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己○○與 陳嘉 佩│1.被害人供述(警││││己○○│共690,000元(每單位│她們說要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而且│詢筆錄第1-1卷第││││午○○│69,000元,為120,000│他們跟我說高盛投資案的獲利很好,│873至881頁)││││ 陳嘉佩 │股,共購10單位)│遊說我到他們公司了解一下,開始介│2.合約書(警詢筆│││││(貸款870,000元)│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乙○○跟我介紹│錄第1-1卷第905至││││││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911頁)││││││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690000元就可獲利約120│││││││萬至130萬元間,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9│ 許和明 │午○○│94年04月24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丙○○,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警│││(改名│丙○○│共966,000元(每單位│幫我投資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1卷第│││ 許芹誌 │郭柏宏│69,000元,為168,000│司投資案,並在04月24日帶我到高盛│913至921頁)│││)││股,共購14單位)│公司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2.合約書(警詢筆││││││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錄第1-1卷第923至│││││(貸款1,300,000元)│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931頁)││││││966000元就可獲利約200多萬元│3.被害人國泰世華││││││,純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常豐│銀行交易明細(警││││││厚為由,讓我以為真進而投資。獲利│卷第1-1卷第947頁││││││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200多│)││││││萬元│4.被害人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246│││││││頁)│├──┼───┼─────┼──────────┼────────────────┼────────┤│10│E○○│未○○│94年01月22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未○○跟 胡珍 瑄│1.被害人供述(警││││卯○○│共276,000元(每單位│,他們說要幫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詢筆錄第1-1卷第││││午○○│69,000元,為48,000股│,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967至975頁)││││ 胡珍瑄 │,共購4單位)│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合約書(警詢筆││││││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錄第1-1卷第991至│││││(貸款460,000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997頁)││││││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1卷第1007至│││││││1011頁)│││││││4.被害人 日盛 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1卷第1013至│││││││1015頁)│││││││5.被害人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244│││││││頁)│├──┼───┼─────┼──────────┼────────────────┼────────┤│11│甲辛○│丁○○│93年09月22日│林淑貞打電話給我說是我的網友因而│1.被害人供述(警││││辛○○│共690,000元(每單位│認識林淑貞,林淑貞她們介紹丁○○│詢筆錄第1-1卷第││││卯○○│69,000元,為120,000│給我認識說可以幫我解決我阿肯迪亞│1017至1025頁)││││林淑貞│股,共購10單位)│投資案的退款事宜,並要幫我做債務│2.被害人審判筆錄││││││整合,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院卷第7卷第145│││││(貸款2,000,000元,代│林彥柏與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頁)│││││辦人東豐行銷公司伍德│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穎)│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2│k○○│癸○○│93年12月12日│甲○○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她│1.被害人供述(警││││甲○○│共345,000元(每單位│,她說要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並說│詢筆錄第1-1卷第││││午○○│69,000元,為60,000股│可以幫我把投資阿肯迪亞的投資購買│1043至1051頁)│││││,共購5單位)│的股票幫我做債務整合,退股並可轉│2.合約書(警詢筆││││││換成高盛公司投資的股票,開始介紹│錄第1-1卷第1065│││││(貸款700,000元)│高盛公司投資案,由癸○○跟我介紹│至1083頁)││││││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345000元就可獲利約70幾萬│││││││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3│甲L○│己○○│93年11月23日│己○○主動跟我聯絡說要幫我處理阿│1.被害人供述(警││││卯○○│共345,000元(每單位│肯迪亞投資案的事情,就叫我做債務│詢筆錄第1-2卷第││││午○○│69,000元,為60,000股│整合,將投資阿肯迪亞的貸款清償(│1095至1103頁)│││││,共購5單位)│50多萬元未還),並要我多貸一些│2.合約書(警詢筆││││││錢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貸款下來│錄第1-2卷第1125│││││(貸款800,000元)│並清償後,叫我到高盛公司領貸款的│至1131頁)││││││存摺,並說幫我多貸的那些錢已經被│3.被害人台新銀行││││││高盛公司扣走,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交易明細(警卷第││││││資案。於93年11月23日己○○帶我到│1-2卷第1133至││││││高盛公司由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1135頁)││││││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4.被害人訊問筆錄││││││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偵卷第3卷第97頁││││││就可獲利一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4│玄○○│丙○○│93年11月10日│在丙○○對我做電話市場調查因而認│1.被害人供述(警│││││共1,242,000元(每單│識,她說要幫我要阿肯迪亞投資案的│詢筆錄第1-2卷第│││││位69,000元,為│錢為由,並要我貸款清償阿肯迪亞投│1137至1145頁)│││││216,000股,共購18單│資案的貸款錢(100多萬元要還),│2.合約書(警詢筆│││││位)│事後我發現丙○○幫我辦貸款(貸款│錄第1-2卷第1157││││││50萬元)要清償阿肯迪亞投資案的貸│至1167頁)│││││(貸款1,600,000元)│款錢事實上沒有清償,都被 吳欣 欣僑│3.被害人台新銀行││││││幫我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說等股│交易明細(警卷第││││││票賣出後,就可一併清償,使我相信│1-2卷第1177至││││││她,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1179頁)││││││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4.被害人台東區中││││││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小企銀交易明細(││││││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警卷第1-2卷第││││││一倍,並可連本帶利獲利200多萬元│1181至1183頁)││││││││├──┼───┼─────┼──────────┼────────────────┼────────┤│15│甲亥○│甲○○│94年01月03日│庚○○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庚○○│共483,000元(每單位│說要幫我解決阿肯迪亞問題為由又介│詢筆錄第1-2卷第││││午○○│69,000元,為84,000股│紹甲○○說可以幫我解決問題,就藉│1185至1193頁)│││││,共購7單位)│口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告訴我│2.合約書(警詢筆││││││說投資483000元就可獲利約960000元│錄第1-2卷第1205│││││(貸款640,000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至1211頁)││││││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2卷第1213至│││││││1215頁)│││││││4.被害人陽信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2卷第1217至│││││││1219頁)│││││││5.陽信銀行匯款收│││││││執據(警卷第1-2│││││││卷第1221頁)│├──┼───┼─────┼──────────┼────────────────┼────────┤│16│Y○○│戊○○│93年10月20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戊○○,他說要│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345,000元(每單位│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跟我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60,000股│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1223至1229頁)│││││,共購5單位)│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2.被害人審判筆錄││││││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院卷第7卷第147│││││(貸款500,000元)│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頁)││││││。││├──┼───┼─────┼──────────┼────────────────┼────────┤│17│r○○│辰○○│93年12月18日│己○○,她是阿肯迪亞的業務員我有│1.被害人供述(警││││己○○│共138,000元(每單位│她買了2個單位,事後因事離開公司,│詢筆錄第1-2卷第││││午○○│69,000元,為24,000股│她在93年又到高盛公司上班,後來開│1237至1241頁)│││││,共購2單位)│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3年12月│2.合約書(警詢筆││││││底帶我到高盛公司辰○○( 大衛 )跟我│錄第1-2卷第1257│││││(貸款700,000元,代償│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至1263頁)│││││500,000元,餘貸│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200,000元)│我說投資就可獲利一倍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8│甲k○│林彥柏│93年11月22日│因我兒子 蕭世彬 被游 淑敏 跟林彥柏拐│1.被害人之母親供│││之子│丁○○│共897,000元(每單位│騙而投資簽立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述(警詢筆錄第1-2│││蕭世彬│子○○│69,000元,為156,000│97000元13個單位(000000股),並│卷第1265至1127頁││││ 游淑敏 │股,共購13單位)│台東企銀貸款100萬元,我在93年11│)││││││我要幫我兒子蕭世彬貸較低率的銀行│2.合約書(警│││││(貸款100萬)│貸款,才知道他有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詢筆錄第1-2卷第││││││資案,當時(93.11.16日)我就到高│1289至1303頁)││││││盛公司(高雄市○○區○○○路○號5│3.蕭世彬台東中小││││││樓之2)向林彥柏要求要退回投資的│企銀交易明細(警││││││項,林彥柏跟子○○出面應付我,並│卷第1-2卷第1305││││││敷衍我說要經公司開會決定才能決定│至1307頁)││││││能不能退我們錢,之後跟我約(93.│4.被害人之母親訊││││││11.19日)給我答覆,93.11.19日我│問筆錄(偵卷第3││││││高盛公司跟林彥柏跟丁○○談退款事│卷第65頁)││││││宜,當時他們不太想退我,我一直跟│││││││她們談,丁○○才勉強說要退我30│││││││幾萬元,但我不同意這個價錢,我跟│││││││他們說你們公司不是正當的公司,李│││││││ 秀萍 他們心虛,最後退我690000元│││││││,丁○○跟我說其餘的20幾萬要留│││││││下來繼續投資,不是要扣留我20幾│││││││萬元,並要我跟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207000元3個單位(36000股│││││││),才能退款給我,分別在│││││││93.11.19日及93.11.22日各退│││││││345000元,總計退我690000元,他們│││││││叫我到高盛公司拿的。││├──┼───┼─────┼──────────┼────────────────┼────────┤│19│甲K○│戊○○│94年01月21日│鄭庭葳(0000000000)、未○○(09│1.被害人供述(警││││未○○│共345,000元(每單位│0000000)及戊00(0000000000)│詢筆錄第1-2卷第││││午○○│69,000元,為60,000股│知道我有參加阿肯迪亞投資案,藉口│1309至1317頁)││││鄭庭葳│,共購5單位)│說可以幫我把投資阿肯迪亞投資案的│2.合約書(警詢筆││││郭柏宏││錢拿回來,並要我貸款一部份來投資│錄第1-2卷第1341│││││(貸款600,000元)│高盛公司的投資案,開始介紹高盛公│至1347頁)││││││司投資案,並於94年01月間帶我到高│3.被害人台新銀行││││││盛公司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交易明細(警卷第││││││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1-2卷第1349至││││││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1351頁)││││││可獲利約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4.被害人審判筆錄││││││,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院卷第7卷第245│││││││頁)│├──┼───┼─────┼──────────┼────────────────┼────────┤│20│甲n○│辰○○│93年10月21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 林艾玲 (庚○○│1.被害人供述(警││││庚○○│共69,000元(每單位│,她藉故叫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12,000○○○區○○○路○號5樓之2)為由,│1357至1363頁)│││││,共購1單位)│我到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2.合約書(警詢筆││││││辰○○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錄第1-2卷第1373││││││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至1379頁)││││││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69000元就│││││││可利約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21│Q○○│戊○○│93年08月15日│在奇摩網路尋夢園認識戊○○,後相│1.被害人供述(警││││鄭庭葳│共345,000元(每單位│約外出吃飯三、四次後,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60,000股│司投資案很賺錢,而於93年8月15日│1391至1395頁)│││││,共購5單位)│約我到高盛公司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2.合約書(警詢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錄第1-2卷第1403││││││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可獲利1倍│至1413頁)││││││以即70幾萬元以上│3.被害人台北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2卷第1397頁)│││││││4.被害人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144│││││││頁)│├──┼───┼─────┼──────────┼────────────────┼────────┤│22│J○○│戊○○│94年01月19日│友人介紹認識丙○○、游淑敏二人並│1.被害人供述(警││││丙○○│共966,000元(每單位│相約外出吃飯,交往見面三次後,經│詢筆錄第1-2卷第││││午○○│69,000元,為168,000│丙○○、游淑敏二人並向我介紹高盛│1427至1431頁)││││游淑敏│股,共購14單位)│公司投資案很賺錢,並在94年1月初│2.被害人陽信銀行││││郭柏宏││我到高盛公司由戊○○及郭柏宏跟我│交易明細(警卷第│││││(貸款1,250,000元)│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1-2卷第1435頁)││││││股票的報紙、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3.被害人台新銀行││││││並告訴我說投資,半年最少就可獲利│交易明細(警卷第││││││2倍以上0000000元。│1-2卷第1437頁)│││││││4.被害人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2卷第1439│││││││頁)│││││││5.合約書(警詢筆│││││││錄第1-2卷第1441│││││││至1451頁)│├──┼───┼─────┼──────────┼────────────────┼────────┤│23│甲玄○│辰○○│93年11月10日│在奇摩尋夢園聊天網站認識庚○○、│1.被害人供述(警│││(更名│庚○○│共414,000元(每單位│林淑貞介紹認識等二人,一週後林姿│詢筆錄第1-2卷第│││為 傅郁 │午○○│69,000元,為72,000股│彣約外出吃飯,席間庚○○稱要公司│1465至1469頁)│││翔)│林淑貞│,共購6單位)│找姊拿錢,我乃同隨行之高盛公司後│2.被害人陽信銀行││││││,經辰○○並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交易明細(警卷第│││││(貸款600,000元)│案很賺錢並稱高盛投資森林集團在大│1-2卷第1473頁)││││││陸養殖室內漁業,很賺錢並拿報章、│3.被害人台東區中││││││大陸電視報導光碟、簡報及網路相關│小企銀交易明細(││││││資訊,告訴我說投資,半年最少就可│警卷第1-2卷第││││││獲利1倍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1475頁)││││││,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4.被害人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2卷第1477頁)│││││││5.合約書│││││││(警詢筆錄第1-2卷│││││││第1479至1497頁)│├──┼───┼─────┼──────────┼────────────────┼────────┤│24│甲Z○│乙○○│94年05月01日│在奇摩網路尋夢園認識 劉珮蓮 ,他說│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621,000元(每單位│它姐姐在高盛公司上班做的很好,並│詢筆錄第1-2卷第││││劉珮蓮│69,000元,為108,000│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很賺錢,並│1515至1519頁)│││││股,共購9單位)│在94年5月1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 朱誠 │2.被害人遠東國際│││││(貸款800,000元)│俊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商銀、日盛國際商││││││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銀、國泰世華銀行││││││投資半年就可獲利1倍,以獲利非常│、中國信託交易明││││││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細(警卷第1-2卷│││││││第1521至1527頁)│││││││3.日盛國際商銀匯│││││││款回條聯(警卷第│││││││1-2卷第1539頁)│││││││4.合約書(警詢筆│││││││錄第1-2卷第1541│││││││至1549頁)│││││││5.被害人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246│││││││至247頁)│├──┼───┼─────┼──────────┼────────────────┼────────┤│25│甲M○│卯○○│94年04月02日│接到甲○○女子的電話,表示要作問│1.被害人供述(警││││毆威志│共1,587,000元(每單│卷調查,其間我與 石女 常有電話聯繫│詢筆錄第1-2卷第││││甲○○│位69,000元,為│,94年4月我南下至高雄玩,約石女│1557至1561頁)│││││276,000股,共購23單│來見面時,在聊天的過程中石女問我│2.合約書(警詢筆│││││位)│是對投資有無興趣,並帶我至高盛公│錄第1-2卷第1581│││││(貸款1,900,000元,有│司由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至1589頁)│││││告知貸款額度)│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3.被害人台南區中││││││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小企銀及台東區中││││││2倍以上的獲利約735600元,以獲利│小企銀交易明細(││││││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警卷第1-2卷第││││││資。│1573至1579頁)│├──┼───┼─────┼──────────┼────────────────┼────────┤│26│A○○│卯○○│94年05月01日│接到甲○○的3C產品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警││││甲○○│共207,000元(每單位│而認識甲○○,她於五月初打電話給│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36,000股│我說要找時間出去吃飯見面為由,後│1601至1605頁)│││││,共購3單位)│來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2.合約書(警詢筆││││││年5月3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卯○○跟│錄第1-2卷第1615││││││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至1621頁)││││││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27│S○○│辰○○│94年04月09日│接到甲○○的3C產品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警││││甲○○│共345,000元(每單位│而認識甲○○,在後來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2卷第││││午○○│69,000元,為60,000股│公司投資案,並在93年12月底帶我到│1623至1627頁)│││││,共購5單位)│高盛公司辰○○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2.合約書(警詢筆││││││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錄第1-2卷第1637│││││(貸款700,000元)│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至1647頁)││││││可獲利,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28│甲子○│林彥柏│93年09月10日│接到林淑貞電話因而認識林淑貞,後│1.被害人供述(警││││林淑貞│共345,000元(每單位│來她打電話給我說要找時間出去吃飯│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60,000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1649至1653頁)│││││,共購5單位)│辛○○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29│l○○│辰○○│93年10月20日│在高雄火車站認識鄭庭葳,他說要介│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414,000元(每單位│紹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詢筆錄第1-2卷第││││鄭庭葳│69,000元,為72,000股│資案,由辰○○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1655至1659頁)│││││,共購6單位)│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2.合約書(警詢筆││││││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錄第1-2卷第1667│││││(貸款950,000元)│414000元就可獲利約828000元,以獲│至1675頁)││││││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3.被害人陽信銀行││││││投資。│交易明細(警卷第│││││││1-2卷第1677至│││││││1679頁)│││││││4.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警卷第1-2│││││││卷第1681頁)│├──┼───┼─────┼──────────┼────────────────┼────────┤│30│甲p○│卯○○│94年04月29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邱詩涵,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警││││邱詩涵│共1,073,000元(每單│幫我投資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2卷第│││││位69,000元,為│司投資案,而於94年4月29日帶我到│1687至1695頁)│││││204,000股,共購17單│高盛公司由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2.合約書(警詢筆│││││位)│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錄第1-2卷第1721││││││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至1735頁)│││││(貸款1,200,000元)│120萬元就可獲利約213萬元,以獲利│3.被害人審判筆錄││││││非常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院卷第7卷第246││││││。│頁)│││││││4.被害人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遠東國│││││││際商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2卷第│││││││1739至1751頁)│├──┼───┼─────┼──────────┼────────────────┼────────┤│31│I○○│郭柏宏│94年04月25日│上網聊天時,因而認識邱詩涵,其間│1.被害人供述(警││││邱詩涵│共483,000元(每單位│她約我出去吃飯聊,問我對投資有無│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84,000股│興趣,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1753至1756頁)│││││,共購7單位)│在5月上旬 邱女 帶我到高盛公司由自│2.合約書(警詢筆││││││稱馬克經理的男子跟我介紹高盛公司│錄第1-2卷第1763││││││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至1771頁)││││││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3.三商美邦人壽保││││││一張為12000股新台幣69000元就可獲│險股份有限公司保││││││34倍以上的獲利利約207000元,以獲│單借款約定書(警││││││非常豐厚為由等賣出股票後即可連本│卷第1-2卷第1773││││││帶利清償支借金額,並可獲利1,449,│至1775頁)││││││000元。││├──┼───┼─────┼──────────┼────────────────┼────────┤│32│n○○│乙○○│94年04月30日│我於94年4月間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庚○○│共69,000元(每單位│庚○○,她又介己○○給我認識,她│詢筆錄第1-3卷第││││己○○│69,000元,為12,000股│說要幫我介紹投資管道為由,開始介│1791至1797頁)│││││,共購1單位)│紹高盛公司投資案,而在5月23日帶│2.合約書(警詢筆││││││我到高盛公司由乙○○跟我介紹高盛│錄第1-3卷第1809││││││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至1817頁)││││││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至少就可獲利約130﹪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3│x○○│乙○○│94年01月29日│在網路因而認識陳嘉佩,他說要介紹│1.被害人供述(警││││己○○│共690,000元(每單位│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詢筆錄第1-3卷第││││午○○│69,000元,為120,000│案,由乙○○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1827至1835頁)││││陳嘉佩│股,共購10單位)│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2.合約書(警詢筆││││││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6900│錄第1-3卷第1849│││││(貸款900,000元)│0元就可獲利約0000000元,以獲利非│至1858頁)││││││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台東區中││││││。│小企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1867至1869頁)│├──┼───┼─────┼──────────┼────────────────┼────────┤│34│j○○│己○○│94年04月03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邱詩涵,他說要│1.被害人供述(警││││辰○○│共69,000元(每單位│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3卷第││││邱詩涵│69,000元,為12,000股│公司投資案,邱詩涵又介紹己○○給│1871至1877頁)││││郭柏宏│,共購1單位)│我認識,並在04月03日間帶我到高盛│2.合約書(警詢筆││││││公司由郭柏宏與己○○跟我介紹高盛│錄第1-3卷1899第││││││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至1907頁)││││││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5│T○○│辰○○│94年03月12日│接到庚○○的魚委會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警││││甲○○│共1,242,000元(每單│認識庚○○,她第二天打電話給我說│詢筆錄第1-3卷第││││庚○○│位69,000元,為│找時間出去吃飯為由,開始介紹高盛│1909至1913頁)││││午○○│216,000股,共購18單│公司投資案,並在94年3月初帶我到│2.合約書(警詢筆│││││位)│高盛公司由辰○○跟我介紹高盛公司│錄第1-3卷第1923││││││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至1929頁)│││││(貸款1,700,000元)│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3.被害人台東區中││││││就可獲利,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小企銀交易明細(││││││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以獲利非常豐│警卷第1-3卷第││││││厚,獲利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1915至1921頁)│├──┼───┼─────┼──────────┼────────────────┼────────┤│36│q○○│丁○○│93年08月23日│之前受阿肯迪亞詐騙800000元認識李│1.被害人供述(警││││戊○○│共138,000元(每單位│秀萍,丁○○並說要幫忙解決阿肯迪│詢筆錄第1-3卷第│││││69,000元,為24,000股│亞的問題為由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1943至1947頁)│││││,共購2單位)│並說投資可獲利一倍以上,誤信而投│2.合約書(警詢筆││││││資。貸款代辦公司幫我貸款150,000│錄第1-3卷第1957│││││(貸款150,000元)│元,由戊○○提領扣走。│至1963頁)│││││││3.被害人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143│││││││至144頁)│││││││4.被害人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1965至│││││││1967頁)│├──┼───┼─────┼──────────┼────────────────┼────────┤│37│M○○│ 許玉青 │93年12月02日│因之前投資蘋果星球而認識 吳家欣 ,│1.被害人供述(警││││吳家欣│共69,000元(每單位│她說要幫我介紹投資為由,開始介紹│詢筆錄第1-3卷第│││││69,000元,為12,000股│高盛公司投資案,由許玉青跟我介紹│1969至1973頁)│││││,共購1單位)│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當時我跟吳│││││││家欣說我在蘋果星球被騙,為何還要│││││││聽信她而投資,吳家欣跟我說如果我│││││││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就可以返還│││││││向我借的錢,並遊說我說把錢還我後│││││││來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讓我信以│││││││為真,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8│甲i○│乙○○│94年04月11日│因而朋友介紹認識甲○○,她說要幫│1.被害人供述(警││││甲○○│共207,000元(每單位│我解決債務問題,並要幫我做債務整│詢筆錄第1-3卷第││││午○○│69,000元,為36,000股│合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1985至1993頁)│││││,共購3單位)│並在04月間帶我到高盛公司由乙○○│2.合約書(警詢筆││││││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錄第1-3卷第2005│││││(貸款420,000元)│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至2011頁)││││││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3.被害人審判筆錄││││││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院卷第7卷第240││││││進而投資。我申請貸款的文件原先是│頁)││││││指職士官,但被午○○改為常備士官│4.被害人國泰世華││││││,在94年04月間經台東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交易明細(警││││││查證後是偽件就被退回貸款申請。在│卷第1-3卷第2013││││││4年04間台東中小企業銀行的行員打│至2015頁)││││││話跟我作資料的確認時,問我學歷軍│││││││種是不是常備士官,可是我當時是指│││││││職士官,銀行行員跟我才知道我的資│││││││料被午○○竄改,當時我提出申請貸│││││││款的資料都是副本,所以有可能被竄│││││││改。││├──┼───┼─────┼──────────┼────────────────┼────────┤│39│甲戊○│未○○│93年09月05日│因未○○跟我做問卷調查,並投資有│1.被害人供述(警│││││共414,000元(每單位│阿肯迪亞子公司捷達,之後未○○說│詢筆錄第1-3卷第│││││69,000元,為72,000股│要幫我介紹投資的管道為由,告訴我│2017至2023頁)│││││,共購6單位)│說如果投資414000元就可獲利約70幾│2.合約書(警詢筆││││││萬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錄第1-3卷第2031│││││(貸款1,200,000元)│以為真進而投資。│至2039頁)│││││││3.被害人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142│││││││至143頁)│││││││4.被害人台南區中│││││││小企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2047至2049頁)│├──┼───┼─────┼──────────┼────────────────┼────────┤│40│P○○│林彥柏│94年01月21日│在上網聊天時,因而認識壬○○,其│1.被害人供述(警││││洪佩瑜│共483,000元(每單位│間她約我出去吃飯聊,問我對投資有│詢筆錄第1-3卷第││││午○○│69,000元,為84,000股│無興趣,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2051至2055頁)│││││,共購7單位)│並在1月上旬 洪女 帶我到高盛公司跟│2.合約書(警詢筆││││││介紹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錄第1-3卷第2061│││││(貸款1,600,000元,代│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至2069頁)│││││償1,200,000元,餘貸│投資一張為12000股新台幣69000元就│3.被害人審判筆錄│││││400,000元)│可獲1.8倍以上的獲利利約124200元│(院卷第7卷第244││││││,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至245頁)││││││真進而投資。│4.被害人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2071至2073頁)│├──┼───┼─────┼──────────┼────────────────┼────────┤│41│甲U○│午○○│93年12月31日│在高雄火車站作問卷認識鄭庭葳,他│1.被害人供述(警││││鄭庭葳│共138,000元(每單位│說介紹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3卷第│││││69,000元,為24,000股│司投資案,由午○○跟我介紹高盛公│2081至2089頁)│││││,共購2單位)│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貸款200,000元)│資138000元就可獲利約276000元,獲│││││││利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到94年05月31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等賣出股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獲利276000元。││├──┼───┼─────┼──────────┼────────────────┼────────┤│42│ 楊智安 │丙○○│94年02月10日│丙○○傳送簡訊給我內容是「你死去│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1,380,000元(每單│那裡,都不理我…」,本來我並未理│詢筆錄第1-3卷第│││││位69,000元,為│會,約隔了一個禮拜之後,我好奇的│2095至2099頁)│││││240,000股,共購20單│打了一通電話給他,就一直聊了很久│2.合約書(警詢筆│││││位)│,便約見面,久而久之成了朋友,大│錄第1-3卷第2119││││││約經過4個多月後,我曾在她面前提│至2127頁)│││││(貸款1,800,000元)│有關投資的事,她就說她有認識她們│3.被害人審判筆錄││││││公司的一個主管,有在替人家從事投│(院卷第7卷第141││││││資事宜,又經她們主管介紹下,並為│至142頁)││││││我做簡報她們公司正在從事投資森林│4.被害人郵局、台││││││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並告知網路│新銀行、台東區中││││││相關資訊,這些預留額度剛好可扣繳│小企銀交易明細(││││││到94年10月份,也剛好是上市日期』│警卷第1-3卷第││││││,又說『如果投資新台幣138萬,約│2107至2117頁)││││││獲利新台幣400多萬元』,以獲利非│││││││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43│甲B○│乙○○│94年03月20日│朋友介紹而認識陳嘉佩,並由乙○○│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1,035,000元(每單│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詢筆錄第1-3卷第││││陳嘉佩│位69,000元,為│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2129至2137頁)│││││180,000股,共購15單│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2.合約書(警詢筆│││││位)│上,當初我只是要考慮,他們一直跟│錄第1-3卷第2149││││││我介紹投資獲利的情形吸引,以獲利│至2159頁)│││││(貸款1,500,000元,有│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3.被害人台南區中│││││告知貸款金額)│資。│小企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2169至2171頁)│├──┼───┼─────┼──────────┼────────────────┼────────┤│44│m○○│癸○○│93年12月26日│參加1家位於四維路三路附近的聯誼│1.被害人供述(警││││己○○│共345,000元(每單位│,經由該聯誼社介紹我與己○○認識│詢筆錄第1-3卷第││││辰○○│69,000元,為60,000股│,期間我曾向她提起我有負債,11月│2173至2177頁)││││卯○○│,共購5單位)│份開始己○○遂以她乾哥癸○○在高│2.合約書(警詢筆││││午○○││盛公司任職協理、投資該公司有相當│錄第1-3卷第2191│││││(貸款3,610,000元,代│高的投資報酬率,可以幫我解決負債│至2209頁)│││││償2,000,000元,餘貸│問題為由,遊說我投資高盛公司。她│3.被害人日盛銀行│││││1,610,000元)│並在12月中下旬帶我到高盛公司由莊│、台東區中小企銀││││││ 宗偉 及業務員辰○○、卯○○向我介│、台南區中小企銀││││││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交易明細(警卷第││││││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1-3卷第2211至││││││說如果購買該公司投資案,獲利會在│2215頁)││││││投資金額1倍以上,非常豐厚,讓我│││││││以為真進而投資。││├──┼───┼─────┼──────────┼────────────────┼────────┤│45│甲D○│辰○○│94年03月08日│雅虎奇摩交友網站認識邱詩涵,於今│1.被害人供述(警││││己○○│共1,104,000元(每單│(94)年3月份我與邱詩涵、己○○│詢筆錄第1-3卷第││││午○○│位69,000,為192,000│某次用餐席間,邱詩涵曾向我提到高│2217至2221頁)││││邱詩涵│股,共購16單位)│盛公司的投資案不錯、獲利率高,不│2.合約書(警詢筆││││││過當時我並未答應。後來邱詩涵又遊│錄第1-3卷第2231│││││(貸款1,200,000元,歐│說我說己○○是高盛公司的主要幹部│至2241頁)│││││威志收代辦費39,500元│,可以幫我爭取高盛公司幾個投資單│3.被害人審判筆錄│││││)│位。邱詩涵並在3月中旬帶我到高盛│(院卷第7卷第140││││││司由業務員辰○○向我介紹高盛公司│頁及第237頁)││││││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4.被害人國泰世華││││││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購買│銀行、台東區中小││││││該公司投資案,獲利會在投資金額1│企銀交易明細(警││││││以上,非常豐厚,讓我信以為真進而│卷第1-3卷第2243││││││投資。│至2249頁)│├──┼───┼─────┼──────────┼────────────────┼────────┤│46│d○○│乙○○│94年03月12日│在網路聊天交友因而認識乙○○,他│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621,000元(每單位│說要幫我介紹投資賺錢的管道為由,│詢筆錄第1-3卷第│││││69,000元,為108,000│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年│2257至2265頁)│││││股,共購9單位)│3月21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乙○○跟│2.合約書(警詢筆││││││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錄第1-3卷第2275│││││(貸款780,000元)│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至2283頁)││││││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3.被害人中國國際││││││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商銀、陽信銀行、││││││進而投資。│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2295至2305頁)│├──┼───┼─────┼──────────┼────────────────┼────────┤│47│甲d○│戊○○│94年02月18日│之前陳姿婷介紹我投資阿肯迪亞而認│1.被害人供述(警││││寅○○│共207,000元(每單位│識她,因要求退阿肯迪亞的錢無下文│詢筆錄第1-3卷第││││子○○│69,000元,為36,000股│,陳姿婷打電話給我朋友說要幫我退│2307至2315頁)││││癸○○│,共購3單位)│阿肯迪亞投資的錢為由,我們間接認│2.合約書(警詢筆││││午○○││識寅○○,寅○○說可以幫我們解決│錄第1-3卷第2329││││陳姿婷│(貸款700,000元,代償│阿肯迪亞的問題,並說要幫我們債務│至2337頁)││││郭柏宏│500,000元,餘貸│整合,就請子○○幫我作債務整合50│3.被害人中國農民│││││200,000元)│萬元,幫我辦貸款,但後來又追加貸│銀行、台東區中小││││││20萬元,當時寅○○說她的主管郭柏│企銀交易明細(警││││││宏及癸○○可以幫我們透過一些管道│卷第1-3卷第2339││││││解決阿肯迪亞的問題,並說可以透過│至2347頁)││││││子○○可解決阿肯迪亞的退款問題,│││││││我們就相信他們,郭柏宏及癸○○說│││││││要幫我們減輕債務,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戊○○、寅○○、郭柏│││││││宏及癸○○、陳姿婷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10000元就可獲利約400000元,以│││││││獲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當│││││││時陳姿婷還假裝要簽約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讓我更信以為真而投資。││├──┼───┼─────┼──────────┼────────────────┼────────┤│48│甲甲○│卯○○│94年04月30日│因未○○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未○○│共207,000(每單位│她,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詢筆錄第1-3卷第││││午○○│69,000元,為36,000股│帶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四維│2349至2357頁)│││││,共購3單位)│三路6號5樓之2)由卯○○跟我介紹│2.合約書(警詢筆││││││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錄第1-3卷第2369│││││(貸款300,000元)│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至2377頁)││││││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3.被害人國泰世華││││││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2389│││││││至2393頁)│├──┼───┼─────┼──────────┼────────────────┼────────┤│49│宙○○│戊○○│93年11月23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洪佩瑜與 李佳 │1.被害人供述(警││││洪佩瑜│共345,000元(每單位│香,他說要幫我投資理財為由,開始│詢筆錄第1-3卷第││││午○○│69,000元,為60,000股│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戊○○跟我│2395至2403頁)│││││,共購5單位)│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2.合約書(警詢筆││││││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錄第1-3卷第2425│││││(貸款450,000元)│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二倍,以獲│至2439頁)││││││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50│甲巳○│卯○○│94年04月13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庚○○,並在│1.被害人供述(警││││庚○○│共483,000元(每單位│94年04月底帶我到高盛公司由 黃泓 │詢筆錄第1-3卷第││││午○○│69,000元,為84,000股│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2441至2449頁)│││││,共購7單位)│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合約書(警詢筆││││││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錄第1-3卷第2469│││││(貸款600,000元)│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至2479頁)││││││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日盛銀行│││││││、遠東國際銀行、│││││││台東區中小企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2459至│││││││2463頁)│├──┼───┼─────┼──────────┼────────────────┼────────┤│51│甲o○│癸○○│94年01月16日│陳姿婷介紹我投資阿肯迪亞,又以要│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1,449,000元(每單│幫我處理阿肯迪亞退款事宜,並幫我│詢筆錄第1-3卷第││││陳姿婷│位69,000元,為│做債務整合,才介紹認識寅○○,她│2481至2489頁)││││寅○○│252,000股,共購21單│們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莊│2.合約書(警詢筆│││││位)│宗偉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錄第1-3卷第2513││││││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至2527頁)│││││(貸款2,550,000元)│,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3.被害人之母親張││││││120﹪以獲利,約可達一倍以上的獲│ 桂緞 審判筆錄(院││││││利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卷第7卷第244頁)│││││││4.被害人郵局、台│││││││南區中小企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2529至2541頁│││││││)│├──┼───┼─────┼──────────┼────────────────┼────────┤│52│甲F○│戊○○│94年02月05日│在因未○○突然打電話跟我做市場調│1.被害人供述(警││││未○○│共138,000元(每單位│查,問我要不要投資,我有問她說是│詢筆錄第1-4卷第││││午○○│69,000元,為24,000股│哪方面的投資,由戊○○先跟我介紹│2543至2551頁)││││郭柏宏│,共購2單位)│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2.合約書(警詢筆││││││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我第三次到│錄第1-4卷第2565│││││(貸款250,000元)│高盛公司時郭柏宏才又跟我介紹投資│至2573頁)││││││的相關資訊,在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3.被害人國泰世華││││││38000元就可獲利約276000元,以獲│交易明細(警卷第││││││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1-4卷第2583至││││││資。│2585頁)│├──┼───┼─────┼──────────┼────────────────┼────────┤│53│甲O○│辰○○│93年10月19日│丁○○她說要幫我解決財務問題為由│1.被害人供述(警││││丁○○│共483,000元(每單位│,因為我之前丁○○介紹我去投資阿│詢筆錄第1-4卷第││││壬○○│69,000元,為84,000股│肯迪亞投資案的銀行貸款還有欠錢(│2587至2597頁)│││││,共購7單位)│8萬8千元),丁○○就藉故說要幫我│2.合約書(警詢筆││││││債務整合,又說我可以參考一些高獲│錄第1-4卷第2607│││││(貸款2,300,000元,代│利的投資案,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的│至2613頁)│││││償1,358,466元,餘貸│投資案,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483000│3.被害人訊問筆錄│││││1,240,914元,僅貸│元就可獲利約100多萬元,以獲利非│(偵卷第2卷第│││││700,000元非午○○代│常豐厚為由約可獲利2倍以上,讓│74-30頁至74-34頁│││││辦)│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4.被害人台東區中│││││││小企銀.台南區中│││││││小企銀.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交│││││││通銀行.郵局交易│││││││明細(警卷第1-4│││││││卷第2615至2641頁│││││││)││││││││├──┼───┼─────┼──────────┼────────────────┼────────┤│54│甲R○│辰○○│93年12月05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庚○○,他說│1.被害人供述(警││││庚○○│共345,000元(每單位│幫我找賺錢的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午○○│69,000元,為60,000股│盛公司投資案,由辰○○跟我介紹高│2643至2651頁)│││││,共購5單位)│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2.合約書(警詢筆││││││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錄第1-4卷第2663│││││(貸款450,000元)│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至2671頁)││││││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國泰世華│││││││.台新.陽信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4卷第2685至│││││││2691頁)│├──┼───┼─────┼──────────┼────────────────┼────────┤│55│甲未○│辰○○│93年12月25日│在朋友陳嘉佩介紹因而認識DAVID│1.被害人供述(警││││己○○│共1,104,000元(每單│(辰○○)與己○○,他們說要幫我│詢筆錄第1-4卷第││││丁○○│位69,000元,為│解決貸款問題為由說要幫我在債務整│2693至2697頁)││││午○○│192,000股,共購16單│合,當時我只是想買車而已,但陳嘉│2.合約書(警詢筆││││陳嘉佩│位)│佩與己○○要我貸多一點,順便可以│錄第1-4卷第2721││││││投資賺錢,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至2727頁)│││││(貸款1,900,000元)│,並在94年01月中旬帶我到高盛│3.台南區中小企銀││││││公司由DAVID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匯款申請書(警卷││││││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第1-4卷第2731頁)││││││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4.被害人日盛.台││││││0000000元就可利約225萬元,以│南區中小企銀交易││││││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而且當時我猶豫不│明細(警卷第1-4││││││決時,丁○○在旁遊說我說他弟弟也│卷第2733至2739頁││││││是蘋果星球投資的受害者,一直鼓吹│)││││││我說投資高盛比較穩固,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56│y○○│卯○○│94年02月20日│在高雄火出車站因而認識陳姿婷,經│1.被害人供述(警││││戊○○│共552,000元(每單位│由她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卯○○│詢筆錄第1-4卷第││││午○○│69,000元,為96,000股│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2741至2745頁)││││陳姿婷│,共購8單位)│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2.合約書(警詢筆││││││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錄第1-4卷第2757│││││(貸款600,000元)│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至2767頁)││││││為真進而投資。到94年05月31日森林│3.被害人台東區中││││││股票在香港上市,等賣出股票後即可│小企銀交易明細(││││││連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獲利70至80│警卷第1-4卷第││││││萬元。│2755頁)│├──┼───┼─────┼──────────┼────────────────┼────────┤│57│甲黃○│壬○○│93年11月10日│鄭庭葳打電話給我話間問我有無向阿│1.被害人供述(警││││卯○○│共345,000元(每單位│肯迪亞簽約如有要幫我處理取回投資│詢筆錄第1-4卷第││││鄭庭葳│69,000元,為60,000股│金額,隔日叫我把阿肯迪亞所有資料│2775至2779頁)│││││,共購5單位)│拿給她因為我也是阿肯迪亞受害者,│2.合約書(警詢筆││││││不疑有詐而誤信她,因而認識相約外│錄第1-4卷第2787│││││(貸款1,020,000元,代│出吃飯,93年11月底第二次見面後她│至2797頁)│││││償680,000元,餘貸│說要幫我賺錢及處理阿肯迪亞負債為│3.被害人訊問筆錄│││││340,000元)│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黃│(偵卷第3卷第65頁││││││ 泓霖 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4.被害人審判筆錄││││││,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5個單位34500│(院卷第240至241││││││0元就可獲利約可獲利70萬元以上│頁)││││││,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5.被害人日盛.陽││││││真進而投資。我問她們當初說要幫我│信銀行交易明細(││││││處理阿肯迪亞的事他們置之不理,又│警卷第1-4卷第││││││不接我的電話,使我更覺得受騙。│2807至2809頁)│├──┼───┼─────┼──────────┼────────────────┼────────┤│58│e○○│戊○○│94年02月23日│在奇摩網站交友因而認識 胡珍宣 ,經│1.被害人供述(警││││未○○│共966,000元(每單位│其介紹認識戊○○、 蔡曉 雯(即 蔡淑 │詢筆錄第1-4卷第││││午○○│69,000元,為168,000│雯化名)等人在第三次見面後由蔡曉│2811至2815頁)││││胡珍宣│股,共購14單位)│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問我│2.合約書(警詢筆││││郭柏宏││有無興趣投資海外未上市股票,而說│錄第1-4卷第2831│││││(貸款1,240,000元)│高盛有股票要在香港掛牌上市,獲利│至2851頁)││││││2倍以上,並詢問我無投資意願,我│3.被害人國泰世華││││││因誤信胡珍宣、未○○、戊○○等人│.陽信銀行交易明││││││之騙術,由戊○○及郭柏宏(馬克)│細(警卷第1-4卷││││││等人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第2827至2829頁)││││││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1單位69000元│││││││就可獲利約144000元(香港上市價港│││││││幣2.5上市後達港幣3元以上才可交易│││││││換算臺幣後乘於4)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胡珍│││││││宣約我見面說該公司股票已增值到每│││││││單位87000元,並問是否有無朋友有│││││││意願投資,我因一時財迷心竅又加碼│││││││一單位,經胡珍宣、戊○○、未○○│││││││告訴我到了94年05月1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等賣出股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獲利88000元。││├──┼───┼─────┼──────────┼────────────────┼────────┤│59│甲宙○│乙○○│94年03月12日│在奇摩交友網路因而認識 陳嘉珮 ,經│1.被害人供述(警││││己○○│共1,173,000元(每單│她介紹又認識同公司之己○○,經她│詢筆錄第1-4卷第││││午○○│位69,000元,為│們兩人介紹對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2863至2867頁)││││陳嘉珮│204,000股,共購17單│4年3月12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乙○○│2.合約書(警詢筆│││││位)│(Arron)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錄第1-4卷第2883││││││團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至2893頁)│││││(貸款1,450,000元)│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1單位│3.被害人審判筆錄││││││69000元就可獲利約138000元,以獲│(院卷第7卷第237││││││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至238頁)││││││投資。│4.被害人台東區中│││││││小企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4卷第│││││││2877至2881頁)│├──┼───┼─────┼──────────┼────────────────┼────────┤│60│甲S○│戊○○│94年01月24日│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因上網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壬○○│共897,000元(每單位│自稱丙○○女子後,她先以交友聊天│詢筆錄第1-4卷第││││午○○│69,000元,為156,000│為藉口,說要幫我介紹目前國外投資│2905至2913頁││││丙○○│股,共購13單位)│可獲利之理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2.合約書(警詢筆││││郭柏宏││資案,由丙○○介紹戊○○經理 和洪 │錄第1-4卷第2935│││││(貸款1,200,000元)│珮瑜、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至2941頁)││││││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3.被害人審判筆錄││││││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院卷第7卷第236││││││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個單位69000元│至237頁)││││││可獲利約2.5倍,郭柏宏向我說的很│4.被害人國泰世華││││││容易可讓本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其│銀行交易明細(警││││││所言,且經由該公司另一女子 馮愛玲 │卷第1-4卷第2931││││││表示她也貸款購買很多股票,並鼓勵│至2933頁)││││││我跟進購買,我以為他們講的是真的│││││││,才進而投資高盛公司。││├──┼───┼─────┼──────────┼────────────────┼────────┤│61│甲庚○│己○○│94年01月16日共│在高雄市於電話訪問聊天而認識自稱│1.被害人供述(警││││丁○○│1725,000元(每單位│甲○○女子後,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詢筆錄第1-4卷第││││卯○○│69,000元,為300,000│口,說要幫我介紹目前國外投資可獲│2943至2953頁)││││甲○○│股,共購25單位)│利之理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2.合約書(警詢筆││││午○○││,由甲○○介紹己○○、丁○○、黃│錄第1-4卷第2965│││││(貸款2,200,000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至2967頁)││││││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3.被害人審判筆錄││││││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院卷第7卷第243││││││如果投資一個單位69000元就可獲利│頁)││││││2.5倍,卯○○向我說的很容易可讓│4.被害人台南區中││││││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其所言,我以│小企銀等交易明細││││││為他們講的是真的,才進而投資高盛│(警卷第1-4卷第││││││公司。丁○○、己○○於貸款時,又│2969至2971頁及第││││││騙我說他們自己弟弟也是軍人,也買│2975至2979頁)││││││了300多萬等語,根本就是在騙我。│5.第一銀行匯款通│││││││知單(警卷第1-4│││││││卷第2983頁)│├──┼───┼─────┼──────────┼────────────────┼────────┤│62│宇○○│戊○○│93年08月17日│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因上網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未○○│共621,000元(每單位│自稱未○○女子後,她先以交友聊天│詢筆錄第1-4卷第││││午○○│69,000元,為108000股│為藉口,說要幫我介紹目前國外投資│2985至2993頁)││││ 鍾志明 │,共購9單位)│可獲利之理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2.合約書(警詢筆││││││資案,由未○○介紹鍾志明、戊○○│錄第1-4卷第3003│││││(貸款950,000元)│經理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至3017頁)││││││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3.被害人審判筆錄││││││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院卷第7卷第141││││││如果投資一個單位69000元就可獲利│頁)││││││2.5倍,鍾志明向我說的很容易可讓│││││││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所言,以為他│││││││們是真的,才進而投資高盛公司。│││││││││├──┼───┼─────┼──────────┼────────────────┼────────┤│63│甲酉○│辰○○│93年10月05日│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因上網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759,000元(每單位│自稱 李曉薇 女子後,她先以交友聊天│詢筆錄第1-4卷第││││戊○○│69,000元,為132,000│為藉口,說要幫我介紹目前國外投資│3019至3027頁)││││卯○○│股,共購11單位)│可獲利之理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2.合約書(警詢筆││││李曉薇││資案,並在94年4月初帶我到高盛公│錄第1-4卷第3043│││││(貸款1,100,000元)│由李曉薇介紹戊○○經理和卯○○跟│至3051頁)││││││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3.被害人安泰.陽││││││、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的簡報│信.國泰世華銀行││││││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交易明細(警卷第││││││資一個單位69000元就可獲利約2.5倍│1-4卷第3035至││││││,向我說的很容易可讓本金獲利賺錢│3041頁)││││││,讓我誤信所言,以為他們是真的,│││││││才進而投資高盛公司。││├──┼───┼─────┼──────────┼────────────────┼────────┤│64│甲b○│戊○○│94年04月10日│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因上網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卯○○│共621,000元(每單位│自稱李曉薇女子後,她先以交友聊天│詢筆錄第1-4卷第││││午○○│69,000元,為108,000│為藉口,說要幫我介紹目前國外投資│3053至3063頁)││││鄭庭葳│股,共購9單位)│可獲利之理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2.合約書(警詢筆││││李曉薇││資案,並在94年4月初帶我到高盛公│錄第1-4卷第3075││││鍾志明│(貸款790,000元)│由李曉薇介紹戊○○經理和卯○○跟│至3083頁)││││││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3.被害人交易明細││││││、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的簡報│(警卷第1-4卷第││││││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3073頁)││││││資一個單位69000元就可獲利約2.5倍│││││││,鍾志明向我說的很容易可讓本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所言,以為他們是│││││││真的,才進而投資高盛公司。││├──┼───┼─────┼──────────┼────────────────┼────────┤│65│甲E○│丙○○│93年12月11日│在奇摩交友網路而認識丙○○,他說│1.被害人供述(警││││郭柏宏│共414,000元(每單位│要幫我規劃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4卷第│││││69,000元,為72,000股│公司投資案,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3085至3089頁)│││││,共購6單位)│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2.合約書(警詢筆││││││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錄第1-4卷第3107│││││(貸款500,000元)│投資1單位69000元就可獲利約138000│至3115頁)││││││元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3.被害人台新帳號││││││信以為真進而投資。│(警卷第1-4卷第│││││││3095頁)│├──┼───┼─────┼──────────┼────────────────┼────────┤│66│亥○○│丁○○│94年02月20日│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因上網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丙○○│共1,104,000元(每單│自稱邱詩涵女子後,她先以交友聊天│詢筆錄第1-4卷第││││午○○│位69,000元,為│為藉口,說要幫我介紹目前國外投資│3117至3127頁)││││邱詩涵│192,000股,共購16單│可獲利之理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2.合約書(警詢筆││││郭柏宏│位)│資案,由邱詩涵介紹丁○○、 吳欣喬 │錄第1-4卷第3153││││││、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至3171頁)│││││(貸款1,850,000元)│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3.被害人台銀.台││││││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東區中小企銀.台││││││我說如果投資一個單位69000元就可│南區中小企銀交易││││││利約2.5倍,丁○○向我說的很容易│明細(警卷第1-4││││││讓本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所言,以│卷第3139至3143頁││││││為他們是真的,才進而投資高盛公司│)││││││。││├──┼───┼─────┼──────────┼────────────────┼────────┤│67│甲己○│卯○○│94年03月27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胡珍瑄,開始│1.被害人供述(警││││丙○○│共414,000元(每單位│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跟我說她自己│詢筆錄第1-4卷第││││戊○○│69,000元,為72,000股│也有投資,並在04月初叫我到高盛公│3175至3183頁)││││午○○│,共購6單位)│司由丙○○及卯○○跟我介紹高盛公│2.合約書(警詢筆││││胡珍瑄││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錄第1-4卷第3205│││││(貸款540,000元)│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至3213頁)││││││資41萬就可獲利約90萬元,以獲利非│3.被害人訊問筆錄││││││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偵卷第3卷第97頁││││││。│)│││││││4.被害人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238│││││││頁)│││││││5.被害人台新.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4卷│││││││第3197至3203頁)│├──┼───┼─────┼──────────┼────────────────┼────────┤│68│甲宇○│乙○○│94年01月22日│在因朋友而認識乙○○,他說要幫我│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897,000元(每單位│解決財務問題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4卷第│││││69,000元,為156,000│司投資案,由乙○○跟我介紹高盛公│3215至3223頁)│││││股,共購13單位)│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2.合約書(警詢筆││││││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錄第1-4卷第3229│││││(貸款1,000,000元)│資就可獲利約一至二倍,以獲利非常│至3235頁)││││││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141│││││││頁)│││││││4.被害人台新.國│││││││泰世華交易明細(│││││││警卷第1-4卷第│││││││3237至3243頁)│├──┼───┼─────┼──────────┼────────────────┼────────┤│69│B○○│乙○○│94年01月13日│朋友介紹因而認識乙○○,乙○○在│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138,000元(每單位│4年一月間有聽到我缺錢問題,就開│詢筆錄第1-4卷第│││││69,000元,為24,000股│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私下提供我關│3249至3257頁)│││││,共購2單位)│於高盛公司投資案的相關訊息,並在│2.合約書(警詢筆││││││月我帶我朋友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錄第1-4卷第3263│││││(貸款150,000元○○○區○○○路○號5樓之2)由乙○○│至3269頁)││││││我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3.被害人彰銀交易││││││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明細(警卷第1-4││││││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二倍,│卷第3271至3273頁││││││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70│甲丑○│卯○○│94年04月09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壬○○(0938│1.被害人供述(警││││壬○○│共207,000元(每單位│15215),我們剛見面時,壬○○以│詢筆錄第1-4卷第││││戊○○│69,000元,為36,000股│公司拿錢要我跟他回高盛公司,一到│3279至3287頁)││││午○○│,共購3單位)│高盛公司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2.合約書(警詢筆││││││,4月初壬○○帶我到高盛公司由黃│錄第1-4卷第3303│││││(貸款300,000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至3309頁)││││││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3.被害人審判筆錄││││││,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20多萬元就可│(院卷第7卷第240││││││獲利約8萬多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頁)││││││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71│i○○│戊○○│93年09月29日│因朋友介紹而認識戊○○,他說要幫│1.被害人供述(警││││丁○○│共483,000元(每單位│我解決財務問題為由,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4卷第││││洪佩瑜│69,000元,為84,000股│公司投資案,戊○○並介紹高盛公司│3319至3327頁)││││午○○│,共購7單位)│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2.合約書(警詢筆││││││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錄第1-4卷第3341│││││(貸款600,000元)│69000元就可獲利約120000元,│至3355頁)││││││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72│F○○│未○○│93年09月04日│未○○作電話市場調查方式介紹投資│1.被害人供述(警│││││共276,000元(每單位│高盛公司投資案,並以獲利2倍以│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48000股│上來吸引使我誤信而投資│3365至3373頁)│││││,共購4單位)││2.合約書(警詢筆│││││││錄第1-5卷第3391│││││(貸款700,000元)││至3405頁)│││││││3.被害人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144│││││││頁)│││││││4.被害人日盛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5卷第3407至│││││││3409頁)│├──┼───┼─────┼──────────┼────────────────┼────────┤│73│U○○│林彥柏│93年09月08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高盛公司員工│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345,000元(每單位│ 琪琪 (0000000000),她在高盛公司│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60,000股│上班,跟我說叫我經濟投資教我賺錢│3411至3419頁)│││││,共購5單位)│管道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2.合約書(警詢筆││││││,並在9月08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琪琪│錄第1-5卷第3425│││││(貸款450,000元)│她哥哥林彥柏來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至3431頁)││││││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3.被害人審判筆錄││││││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34│(院卷第7卷第143││││││5000元就可獲利約70幾萬,以獲│頁)││││││利非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4.郵局存款收據(││││││資。│警卷1-5卷第3433│││││││頁)│││││││5.被害人日盛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5卷第3435至│││││││3437頁)│├──┼───┼─────┼──────────┼────────────────┼────────┤│74│o○○│戊○○│93年08月23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戊○○,我因│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345,000元(每單位│為跟她說我有貸款,她說要幫我降低│詢筆錄第1-5卷第││││鄭庭葳│69,000元,為60,000股│利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3441至3449頁)│││││,共購5單位)│我跟戊○○第二次見面時 鄭廷葳 也在│2.合約書(警詢筆││││││場才認識鄭廷葳也跟我介紹高盛投資│錄第1-5卷第3455│││││(貸款450,000元)│案,當時我只想把我的貸款降低利率│至3461頁)││││││,對高盛公司投資案沒有興趣,可是│3.被害人審判筆錄││││││她們一直游說我,由戊○○人跟我介│(院卷第7卷第143││││││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頁)││││││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4.陽信銀行交易明││││││說如果投資一倍的錢就有二倍的獲利│細(警卷1-5卷第││││││,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3463至3465頁)││││││真進而投資。貸款代辦公司的午○○│││││││幫我貸投資高盛公司的錢,沒有經過│││││││我同意就被鄭廷葳提領扣走,之後鄭│││││││廷葳才通知我到高盛公司與她們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投資高盛公司,當時已│││││││先被她們把錢扣走,才告知我買了5│││││││個位345000元,因為錢本來要還我另│││││││一個貸款,但已被她們扣走,戊○○│││││││跟鄭廷葳也說已經幫我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股票,錢拿不回來了,所以│││││││我迫不得已才跟她們簽隱名合夥契約│││││││。││├──┼───┼─────┼──────────┼────────────────┼────────┤│75│V○○│林彥柏│93年11月23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未○○,我第│1.被害人供述(警││││未○○│共1,035,000元(每單│一次跟未○○見面時只是出來吃飯,│詢筆錄第1-5卷第││││游淑敏│位69,000元,為│在第二次與未○○見面約游淑敏也一│3471至3479頁)││││郭柏宏│180,000股,共購15單│起出來跟我談一些經濟話題,未○○│2.合約書(警詢筆│││││位)│約我第三次出來見面時就說游淑敏說│錄第1-5卷第3485││││││高盛公司開會決定說三代同堂的親屬│至3491頁)│││││(貸款1,390,000元,有│可以認購高盛公司的隱名合夥契約的│3.被害人審判筆錄│││││告知貸款金額)│投資,由林彥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院卷第7卷第241││││││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頁)││││││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10│4.陽信銀行匯款收││││││000元就可獲利約20000元,在94年05│執據(警卷第1-5││││││賣出股票後就可拿到錢,且以獲利非│卷第3513至3515頁││││││常豐厚為由,可以獲利一倍以上,讓│)││││││我信以為真,而且郭柏宏就跟我說叫│5.台新.陽信.國││││││我先在隱名契約書上簽名,投資金額│泰世華銀行交易明││││││及購買的單位空著不要寫,因為當時│細(警卷第1-5卷││││││他們跟我說不能確定我能不能買,林│第3517至3527頁)││││││彥柏就假裝打電話到香港問說的我可│││││││不可以購買,過幾天未○○打電話給│││││││我說我可以購買。││├──┼───┼─────┼──────────┼────────────────┼────────┤│76│f○○│辛○○│93年09月15日│林淑貞打電話跟我做市場調查因而認│1.被害人供述(警││││林淑貞│共69,000元(每單位│識她,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2,000股│辛○○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3531至3537頁)│││││,共購1單位)│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2.合約書(警詢筆││││││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錄第1-5卷第3543││││││而且以獲利非常豐厚,讓我信以為真│至3549頁)││││││進而投資。獲利非常豐厚,獲利是投│3.被害人審判筆錄││││││資額的2倍以上。│(院卷第7卷第144│││││││頁)│├──┼───┼─────┼──────────┼────────────────┼────────┤│77│甲I○│丁○○│93年08月│因投資阿肯迪亞由 盧韻筑 介紹投資│1.被害人供述(警│││(原名│己○○│共828,000元(每單位│22萬多才認識己○○,之後我知道│詢筆錄第1-5卷第│││楊世傑│辰○○│69,000元,為144,000│阿肯迪亞是家詐騙公司,我就沒跟他│3559至3563頁)│││)│午○○│股,共購12單位)│們聯絡了,但在93年08月間 杜佳 │2.合約書(警詢筆││││ 杜佳玲 ││玲突然打電話給我說,他弟弟也是阿│錄第1-5卷第3595│││││(貸款1,220,000元)│肯迪亞的受害者,要成立自救會向阿│至3617頁)││││││肯迪亞要錢回來,就約我出來外面吃│3.被害人訊問筆錄││││││飯討論,杜佳玲又約己○○一起出來│(偵卷第3卷第64頁││││││,己○○當時跟我說他也是受害者,│)││││││說要跟我一起討論如何向阿肯迪亞要│4.陽信.國泰世華││││││錢回來,己○○說我投資阿肯迪亞的│.台新銀行交易明││││││22萬多貸款的利息太高,要幫我做負│細(警卷第1-5卷││││││債整合,才可以先解決我的負擔,貸│第3579至3589頁)││││││款共計12萬,錢已經在當天下來,下│││││││午16時左右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又馬上│││││││被領走了,隔天(21日)我跟我朋友│││││││一起到高盛公司找己○○,,當時我│││││││朋友被己○○支開,說只有我能在場│││││││,當時己○○就叫副總理丁○○來跟│││││││我講說比較清楚,我當時問丁○○為│││││││什麼錢會被領走,丁○○跟我說錢要│││││││做代償,我錢如果要馬上代償的話,│││││││就會被銀行列為黑名單,丁○○跟我│││││││說錢先放在高盛公司,然後就開始跟│││││││我介紹高盛投資的事情,我當時跟李│││││││秀萍說我沒有要投資,丁○○跟我說│││││││要我考慮,如果我沒有要投資錢一樣│││││││會還給我,當時在場的辰○○以半威│││││││脅的口氣說高盛公司很好為什麼不要│││││││投資,而且有說我是不是白痴,當時│││││││高盛公司的員工很多,氣氛很凝重,│││││││高盛公司門是鎖著的,我就跟他們說│││││││我先考慮看看,丁○○強迫我先簽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828000元12個單│││││││位,說在公司帳目中才能看出我被他│││││││們扣的828000元是我的,丁○○跟我│││││││說這份契約是證明作828000元是我的│││││││,我如果不要簽約,錢就不代表是我│││││││的,我當時受他們的脅迫如果不簽,│││││││錢要不回來,而且高盛公司大門是鎖│││││││著的,我想不一定可以走的出去,我│││││││原本就不想投資高盛公司,當時我迫│││││││於無奈就跟他們簽下契約,簽完約李│││││││秀萍叫我回去考慮,如果不要再跟他│││││││講,我當天回家後就跟他說我不要投│││││││資高盛公司,辰○○跟我說錢已經買│││││││了,現在沒有辦法退,要退的要找人│││││││來買我的股份,之後陸陸續續我還有│││││││跟他們說我不要投資希望他們退我錢│││││││,可是她們都一再跟我拖延,於│││││││94.03間我才叫我家人出來處理,我│││││││家人陸陸續續跟高盛公司的經理 莊宗 │││││││偉、副總子○○說不要投資,他們一│││││││在的以藉口拖延,到94.05月底才討9│││││││筆的錢約621000元,可是還有3筆│││││││207000元有要回來,但隱名合夥契約│││││││就被他們收走了。│││││││││├──┼───┼─────┼──────────┼────────────────┼────────┤│78│v○○│乙○○│94年4月中旬│我是約在94年3月底因我一位女性友│1.被害人供述(警││││陳嘉佩│共828,000元(每單位│人(陳嘉佩)在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44,000│限公司任職,打電話問我要不要投資│3621至3629頁)│││││股,共購12單位)│理財,就介紹高盛公司之相關投資資│2.合約書(警詢筆││││││訊,我因有點興趣就相約94年4月中│錄第1-5卷第3631│││││(貸款1,000,000元,非│旬到該公司高雄市○○區○○○路6│至3639頁)│││││午○○代辦)│號5樓之2參觀,參觀該公司完營業帳│││││││況後 陳員 就找一位該公司經理乙○○│││││││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之相關資訊,且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之真實性,告訴我公司│││││││股票匯在94年5月份上市,就可以拋│││││││售股票可獲得一倍以上利潤,於是我│││││││在94年4月17日便簽約購買12單位,1│││││││單位新台幣69000元,共投資83萬元│││││││,是由該公司經理乙○○及陳嘉佩與│││││││我完成簽約手續,並繳交信用貸款之│││││││個人身分證件、郵局存簿影本。││├──┼───┼─────┼──────────┼────────────────┼────────┤│79│甲f○│未○○│94年03月19日│接到聲稱在「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1.被害人供述(警││││鄭庭葳│共345,000元(每單位│公司」任職一位女性員工(鄭庭葳)│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60,000股│,打電話詢問我要不要投資理財資訊│3651至3657頁)│││││,共購5單位)│,就介紹高盛公司的相關投資資訊,│││││││我因有點興趣就相約於94年3月初到││││││(貸款680,000元,非歐│公司高雄市○○區○○○路○號五樓││││││威志代辦)│之二的「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參觀,參觀完該公司營業狀況後鄭│││││││員就找一位該公司的經理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司股票會在94年5月份上市,就可│││││││拋售股票可獲得1倍以上利潤,於是│││││││不疑有他,誤信進而投資││├──┼───┼─────┼──────────┼────────────────┼────────┤│80│甲l○│戊○○│93年12月22日│陳姿婷打電話詢問我要不要投資理財│1.被害人供述(警││││陳姿婷│共414,000元(每單位│資訊,就介紹高盛公司的相關投資資│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72,000股│訊,我因有點興趣就相約到該「高盛│3659至3665頁)│││││,共購6單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參觀,參觀│2.合約書(警詢筆││││││完該公司營業狀況後陳員就找一位該│錄第1-5卷第3671│││││(貸款550,000元,非歐│公司的經理戊○○介紹「高盛公司」│至3679頁)│││││威志代辦)│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3.被害人審判筆錄││││││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出「森林集團│(院卷第7卷第241││││││」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至242頁)││││││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司股│││││││票會在94年5月份上市,就可以拋售│││││││票可獲得1倍以上利潤,於是我不疑│││││││他,誤信進而投資││├──┼───┼─────┼──────────┼────────────────┼────────┤│81│C○○│己○○│94年03月25日│於93年底在高雄市城市光廊認識自稱│1.被害人供述(警│││││共207,000元(每單位│「景蓉」的己○○介紹投資高盛公司│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36,000股│會賺錢,並以獲利一倍以上吸引投資│3693至3699頁)│││││,共購3單位)│高盛公司,因而誤信投資。│2.合約書(警詢筆│││││││錄第1-5卷第3701│││││││至3711頁)│││││││3.被害人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238│││││││至239頁)│├──┼───┼─────┼──────────┼────────────────┼────────┤│82│甲N○│卯○○│94年02月26日│因「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員│1.被害人供述(警││││甲○○│共690,000元(每單位│工「石仟右」與我電話聯絡,說可以│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20,000│幫我處理「阿肯迪亞公司」的退會事│3713至3725頁)│││││股,共購10單位)│宜,當下我就答應請她幫我處理約五│2.合約書(警詢筆││││││十萬的退費,事後有找一位貸款公司│錄第1-5卷第3731│││││(整合信貸170萬元,至│員工午○○及該公司主任卯○○約在│至3741頁)│││││少貸款690,000元)│高雄市○○路上霖園飯店附近,說要│││││││幫我處理「阿肯迪亞公司」的退會事│││││││宜,及信用貸款整合新台幣約一百七│││││││十萬元,並遊說我至到「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參觀,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司股票會在94年5月份上市,就可│││││││拋售股票可獲得2倍以上利潤││├──┼───┼─────┼──────────┼────────────────┼────────┤│83│甲戌○│鍾志明│93年11月10日│高雄市○○路上享溫馨KTV聚會時認│1.被害人供述(警│││││共690,000元(每單位│高盛公司協理鍾先生(真實姓名不清│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20,000│楚),當下就問我說對投資股票有沒│3745至3749頁)│││││股,共購10單位)│有興趣,我回答說我想做投資可是我│2.被害人訊問筆錄││││││對股票不了解暫時不想要作投資,介│(偵卷第3卷第97至│││││(貸款1,000,000元,非│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98頁)│││││午○○代辦)│「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司股票會在94年5月份上│││││││,就可以拋售股票可獲得2倍以上│││││││利潤,誤信為真,進而投資││├──┼───┼─────┼──────────┼────────────────┼────────┤│84│黃○○│辰○○│94年02月25日│94年2月中旬約甲○○前往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警││││甲○○│共897,000元(每單位│,由「甲○○」、「辰○○」介紹「│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56,000│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3751至3759頁)│││││股,共購13單位)│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她們還│2.合約書(警詢筆││││││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錄第1-5卷第3765│││││(貸款1,400,000元)│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至3775頁)││││││,當時「辰○○」遊說我投資購買「│││││││森林集團」未上市股票,認購每股需│││││││繳交費新台幣六萬九千元當時我認購│││││││十二個單位,計新台幣八十二萬八千│││││││元整並於94年2月25日完成簽約續,│││││││當時「辰○○」告訴我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於94年5月後該公司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後,股票賣出的獲│││││││利相當可觀,「辰○○」有向我溝通│││││││遊說要我加入投資誤信進而投資。││├──┼───┼─────┼──────────┼────────────────┼────────┤│85│戌○○│戊○○│93年12月11日│接受「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被害人供述(警││││辰○○│共759,000元(每單位│電話拜訪認識員工「阿妹」,於在92│詢筆錄第1-5卷第││││鄭庭葳│69,000元,為132,000│年8、9月底時「阿妹」邀我去位於高│3785至3793頁)│││││股,共購11單位)│雄市○○路、中華路口「阿肯迪亞公│2.合約書(警詢筆││││││司」及「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錄第1-5卷第│││││(貸款400,000元,非歐│」參觀,也介紹她們經理給我認識。│3801至3809頁)│││││威志代辦)│經理及員工「阿妹」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她們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讓我誤│││││││信而投資。經指認照片,確定戊○○│││││││、鄭庭葳、辰○○向我介紹該公司營│││││││運狀況,邀我加入會員。││├──┼───┼─────┼──────────┼────────────────┼────────┤│86│R○○│辛○○│93年12月01日│接受「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被害人供述(警││││游淑敏│共621,000元(每單位│電話拜訪認識員工「淑敏」,經理「│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08,000│辛○○」及員工「淑敏」介紹「高盛│3811至3819頁)│││││股,共購9單位)│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2.合約書(警詢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她們還拿出│錄第1-5卷第│││││(貸款750,000元,由巨│「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3829至3829頁)│││││曜資產公司協理 蔡明宏 │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當││││││代辦)│時經理「辛○○」及員工「淑敏」遊│││││││說我投資購買9個單位新台幣六十二│││││││一千元,可連本帶利回收,而且94年│││││││5月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後,股票賣│││││││的獲利相當可觀,讓我誤信而投資││├──┼───┼─────┼──────────┼────────────────┼────────┤│87│G○○│丙○○│94年04月09日│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丙○○,當時她約│1.被害人供述(警││││戊○○│共1,104,000元(每單│我吃飯,她約我出來吃飯有三四次,│詢筆錄第1-5卷第││││午○○│位69,000元,為│同年04月中時問我想不想賺錢,我說│3847至3850頁)││││郭柏宏│192,000股,共購16單│沒有,丙○○就帶我到高盛公司(高│2.被害人訊問筆錄│││││位)│雄市○○區○○○路)去了解她們公│(偵卷第3卷第98頁││││││司營運狀況,之後她們公司協理郭柏│)│││││(貸款1,250,000元)│宏就跟我介紹大陸養殖漁業,當初我│3.被害人審判筆錄││││││不想投資,郭柏宏如果我投資100萬│(院卷第7卷第239││││││元就可賺到180萬元,獲利相當可觀│至240頁)││││││,再加上丙○○在現場的鼓吹,說她│4.郵局交易明細(││││││也有買而且獲利相當不錯,而且吳欣│警卷第1-5卷第││││││僑當場簽一份自己投資高盛公司森林│3861頁)││││││集團股票的名合夥契約書,讓我誤信│││││││高盛的投資真的不錯,所以連業務員│││││││都當場自己簽約投資,我看她簽約,│││││││又加上她的花言亂語,我也當場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歐先生跟我說這個利│││││││率比較低,過幾天打電話跟歐先生說│││││││我不想貸款了,可是當天郭柏宏叫我│││││││到公司一趟,說有事情跟我講,我一│││││││到公司她們公司 國柏宏 就介紹戊○○│││││││,說她專門把合約作廢及跟銀行貸款│││││││的相關業務承辦主管,我跟戊○○說│││││││我不想貸款,可是戊○○跟我說,高│││││││盛公司跟銀行是配合的,不想因為我│││││││一個人而破壞公司的信用,戊○○說│││││││我辦貸款辦到一半她是可以告我的,│││││││說我是要讓我們部隊收到法院通知書│││││││嗎,當時我心裡很害怕,在她哄騙下│││││││我不得不完成貸款手續,我還問他貸│││││││款所扣的手續費要怎麼辦,戊○○說│││││││不會,他會幫我全部還完,我就覺得│││││││好吧,銀行申貸過程中我的銀行存摺│││││││跟印章都在丙○○的手上,貸款核撥│││││││下來後馬上被她們把錢扣走,她們通│││││││知我到高盛公司跟我說我買16個單位│││││││0000000元,當時戊○○跟郭柏宏跟│││││││我說貸款的手續很多,不如投資高盛│││││││的森林集團股票,獲利會更好,再加│││││││上丙○○的慫恿,我當時就誤信才會│││││││同投資。││├──┼───┼─────┼──────────┼────────────────┼────────┤│88│Z○○│辰○○│94年3月│辰○○以幫忙處理捷達數位科技退會│1.被害人供述(警│││││共69,000元(每單位│事宜,開始介紹投資高盛公司投資案│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共購1單位)│,並以上事後獲利相當可觀為由,誤│3865至3871頁)││││││信投資高盛公司。││││││(貸款20萬元,非歐威│││││││志代辦)│││├──┼───┼─────┼──────────┼────────────────┼────────┤│89│甲乙○│未○○│94年04月09日│在網路聊天室先認識未○○,第一次│1.被害人供述(警││││丁○○│共1,725,000元(每單│她約我到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旁的簡餐│詢筆錄第1-5卷第││││戊○○│位69,000元,為│店吃飯,隔數日又約了第二次見面在│3875至3879頁)││││午○○│300,000股,共購25單│高盛公司後面50元披薩店見面席間用│2.合約書(警詢筆│││││位)│餐完後至高盛公司,由未○○與另一│錄第1-5卷第3897││││││名男性業務員(姓名我不記得了)當│至3905頁)│││││(貸款2,150,000元)│場介紹我說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3.被害人審判筆錄││││││司投資養殖漁業在新加坡、馬來西亞│(院卷第7卷第239││││││及即將在香港上市股票會賺大錢要我│頁)││││││出資合夥投資,我說我沒有錢可以投│4.郵局.台東區中││││││資,她說可以幫我找貸款代辦公司歐│小企銀.台南區中││││││先生幫忙貸款,並告訴我說等一下銀│小企銀交易明細(││││││行會打電話給我,問我貸款用途為何│警卷第1-5卷第││││││?要我跟銀行說是房貸或車貸,又隔│3881至3891頁)││││││數日戊○○打電話向我說沒有申請到│5.台南區中小企銀││││││,接著不到5分鐘副總丁○○打電話│匯款申請書(警卷││││││我說已幫我申請到25個單位,看我要│第1-5卷第3893頁)││││││不要投資我當時只告訴她考慮看看,│││││││接著銀行陸續打電話來問我要不撥款│││││││,我當時內心納悶不是沒有申請到嗎│││││││?為何丁○○打電話來後,歐先生、│││││││銀行都陸續打電話來他們是不是已事│││││││前串通好,因為當時我在軍中受訓無│││││││法外出查證而誤信,事隔一週我休假│││││││再去高盛公司找她時,未○○就把日│││││││前預先簽立之隱名合夥契約拿出來要│││││││我把金額1.725.000元及30萬股填去│││││││,只留一份契約書給我,兩週後並把│││││││存摺及印章寄還給我,我發現他們已│││││││幫我扣得費用太多手續費也不合理我│││││││曾打電話與戊○○洽談,她都藉故拖│││││││延投資海洋養殖漁業,一個單位69│││││││000元、上市後可以獲利好幾倍,讓│││││││我誤信而投資。││├──┼───┼─────┼──────────┼────────────────┼────────┤│90│甲T○│辰○○│93年10月16日│在網路上認識 鍾曉童 (真名為杜佳玲│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2,070,000元(每單│),找我出來見面藉機邀約我高盛公│詢筆錄第1-5卷第││││ 蔡馨芳 │位69,000元,為│司等他,說他有事情要處理,介紹她│3925至3929頁)││││杜佳玲│360,000股,共購30單│們經理辰○○給我認識,辰○○就跟│2.合約書(警詢筆│││││位)│我說明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錄第1-5卷第3953││││││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她們還│至3959頁)│││││(貸款2,000,000元)│拿出森林集團的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3.被害人訊問筆錄││││││簡報資料給我看,讓我相信投資森林│(偵卷第3卷第66至││││││集團股票的真實性,當時辰○○還跟│67頁)││││││我講說我如果投資200萬元就差不多│4.被害人審判筆錄││││││可連本帶利回收370萬元左右,獲利│(院卷第7卷第146││││││相當可觀,而且我如果投資200萬元│頁)││││││,等94年05月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後│││││││,股票賣出的獲利,減掉我還貸款│││││││200萬元,還扣掉高盛公司一成手續│││││││費,可以賺150萬元左右的獲利,當│││││││時在場的蔡馨芳及鍾曉童在旁鼓吹說│││││││一定賺,要我投資,我原本說我身上│││││││只有十幾萬可以投資,辰○○跟我說│││││││沒關係,建議我舉債投資,讓我誤信│││││││而投資││├──┼───┼─────┼──────────┼────────────────┼────────┤│91│甲癸○│甲○○│94年01月12日│甲○○打電話對我做市場調查,陸陸│1.被害人供述(警││││庚○○│共552,000元(每單位│續續跟我連絡,並告訴我說他在高盛│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96,000股│公司工作並邀約我到她們公司了解,│3969至3973頁)│││││,共購8單位)│甲○○跟庚○○就跟我介紹高盛公司│2.合約書(警詢筆││││││在海外投資森林集團的股票,並跟我│錄第1-5卷第3985│││││(貸款700,000元)│舉例說如果我投資五十萬元,等森林│至3993頁)││││││集團股票在94年05月至07月間上市後│3.台東區中小企銀││││││,就可將股票賣出而獲利125萬元間│交易明細(警卷第││││││利相當可觀,當時我還沒有決定要投│1-5卷第3995至││││││資,我回家後幾天甲○○跟庚○○陸│3997頁)││││││以電話跟我連絡,並鼓吹我去購買森│││││││林集團的股票,並說她們也有投資,│││││││甲○○跟庚○○再94年01月出約我到│││││││盛公司簽約貸款,叫我投資8個單位│││││││個單位69000元合計552000元,當時│││││││們叫我貸款70萬元,並說拿552000│││││││元來投資,扣除手續費及申辦費用,│││││││剩七萬元可支付貸款的利息及本金,│││││││等到森林集團股票在94年05月至07月│││││││間香港上市後的獲利,就可以直接償│││││││還貸款並可獲利六十幾萬元,我當時│││││││信以為真就投資該公司││├──┼───┼─────┼──────────┼────────────────┼────────┤│92│甲天○│辛○○│93年09月22日│上網認識 林雅惠 的女子約出來見面,│1.被害人供述(│││││共828,000元(每單位│可是當時辛○○的女友 佳文 也一起到│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44,000│場,佳文就開始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3999至4002頁)│││││股,共購12單位)│林股票的投資相關訊息,林雅惠又約│2.合約書(警詢││││││我到高盛公司由辛○○跟我介紹森林│錄第1-5卷第4007│││││(貸款1,150,000元)│股票的投資案,當時我跟他說沒有錢│至4015頁)││││││, 林彥博伯 說我可以貸款來買,且林│3.被害人及被害人││││││彥伯跟我說我如果投資後可以獲利一│之哥哥審判筆錄(││││││倍以上,就先叫我貸款能貸多少就貸│院卷第7卷第145頁││││││多少,且辛○○說我可獲利投資後獲│)││││││利約一倍約七、八十萬,當時我就簽│4.陽信.國泰世華.││││││了。│中國信託.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5卷第4025至│││││││4039頁)│├──┼───┼─────┼──────────┼────────────────┼────────┤│93│c○○│戊○○│93年08月13日│上網認識高盛公司任職女性網友,因│1.被害人供述(警││││卯○○│共483,000元(每單位│為當時我跟全方位停車場有糾紛,當│詢筆錄第1-5卷第││││林彥柏│69,000元,為84,000股│時鄭庭葳說可以幫來我解決,她打電│4041至4045頁)││││午○○│,共購7單位)│話給戊○○,說戊○○對法律很熟可│2.合約書(警詢筆││││鄭庭葳││以幫我解決,鄭庭葳把她自己的電話│錄第1-5卷第4071│││││(貸款610,000元,由鍾│給我,鄭庭葳到火車站載我到高盛公│至4079頁)│││││先生代辦)│司,戊○○藉口說要幫我解決全方位│3.被害人審判筆錄││││││的事,就介紹主管辛○○跟卯○○來│(院卷第7卷第143││││││幫我處理,辛○○就以介紹高雄市的│頁)││││││詐騙集團的手法,並說明高盛公司不│4.國泰世華.台新││││││是詐騙集團,以取得我的信任,鄭庭│銀行交易明細(警││││││葳也在旁說她也有投資,是戊○○介│卷第1-5卷第4081││││││紹她投資的,鄭庭葳說森林集團很賺│至4087頁)││││││錢,是一個非常好的投資並說我有一│││││││個很好的理財觀念,辛○○跟我說我│││││││可以買七個單位約483000元等94.05│││││││月森林集團股票上市後可以獲利二倍│││││││,且要獲利扣給高盛公司10﹪,剩下│││││││就是我的獲利,還貸款後我還約可獲│││││││二、三十萬元,讓我信以為真而投資│││││││││├──┼───┼─────┼──────────┼────────────────┼────────┤│94│甲申○│己○○│93年12月24日│朋友 鍾思敏 EVA介紹高盛公司任職的│1.被害人供述(警││││丁○○│共138,000元(每單位│己○○給我認識,93年12月間帶我去│詢筆錄第1-6卷第││││午○○│69,000元,為24,000股│高盛公司由丁○○介紹該公司森林股│4089至4092頁)│││││,共購2單位)│票投資案的相關資訊,且告訴我關於│2.合約書(警詢筆││││││該公司在香港洽商投資事宜,說買一│錄第1-6卷第4093│││││(貸款200,000元)│個單位69000元,獲利前景不錯,但│至4101頁)││││││我怕錢在核撥下來時被領走,我又自│3.台東區中小企銀││││││己把錢轉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土銀.板信交易││││││00000000000,當時丁○○與己○○發│明細(警卷第1-6││││││現板信銀行錢領不到,就約我到高盛│卷第4117至4127頁││││││公司問我說板信銀行他們領不到錢,│)││││││又跟我介紹森林股票相關投資訊息,│││││││說我可以買二個單位138000元,且至│││││││94年05月時可以領回二、三十萬元│││││││,我就跟她們簽約投資。投資後獲利│││││││約一倍約二、三十萬,讓我誤信而投│││││││資。││├──┼───┼─────┼──────────┼────────────────┼────────┤│95│甲j○│ 曾智隆 │93年08月11日│軍校學長曾智隆,他退伍之後跟我初│1.被害人供述(警│││(即蘇││共759,000元(每單位│核算,我如果買一個單位69000元就可│詢筆錄第1-6卷第│││ 牧晨 )││69,000元,為132,000│以賺約一倍的價錢約十四萬元,我依│4131至4134頁)│││││股,共購11單位)│的經濟能力可以買11個單位金額│2.合約書(警詢筆││││││759000元森林股票,且經他初算我│錄第1-6卷第4135│││││(貸款850,000元,非歐│如果投資至94年05月就可獲利│至4143頁)│││││威志代辦,是凱興公司│0000000元,獲利相當可觀森林集團│3.被害人審判筆錄│││││洪姓男子代辦)│的股票。投資後股票上市即可獲利。│(院卷第7卷第142││││││投資後獲利約一倍,讓我誤信而投資│頁)│││││││4.土銀.台南區中│││││││小企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6卷第│││││││4151至4157頁)│├──┼───┼─────┼──────────┼────────────────┼────────┤│96│甲Q○│未○○│94年03月04日及94年04│在網路聊天室認識黃筱雯(即未○○│1.被害人供述(警││││寅○○│月05日│),她們約我在高雄市○○路新堀│詢筆錄第1-6卷第││││戊○○│共1449,000元(每單位│江見面,當時只是純見面喝飲料,在│4159至4163頁及││││午○○│69,000元,為252,000│二月份的時候黃筱雯約我到新光山越│4195至4197頁)│││││股,共購21單位)│百貨公司旁的簡餐店吃飯,用餐到一│2.合約書(警詢筆││││││時, 黃員 約一名郭小美(即寅○○)│錄第1-6卷第4169│││││(貸款2,300,000元)│到餐廳來,郭小美當場稱黃員土地開│至4181頁)││││││發投資案有賺錢金額二萬元,黃員當│3.被害人訊問筆錄││││││時約我說有沒有興趣投資,我那時候│(偵卷第3卷第95至││││││跟她們說沒有興趣,在過一個禮拜後│96頁)││││││,黃員約我到她們公司,經由該公司│4.被害人審判筆錄││││││的主任戊○○(0000000000)詳述一│(院卷第7卷第139││││││些隱名合夥的投資案,可獲利1倍以│頁至140頁)││││││上讓我誤信而投資│5.被害人日盛等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6卷第4189至│││││││4193頁)│││││││6.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6卷第│││││││4211.4217頁)│├──┼───┼─────┼──────────┼────────────────┼────────┤│97│甲c○│卯○○│94年04月03日│在奇摩網路聊天室認識庚○○(│1.被害人供述(警││││庚○○│共621,000元(每單位│0000000000),紹我一本書富爸爸窮│詢筆錄第1-6卷第││││午○○│69,000元,為108,000│爸,並跟我說錢放在銀行等於在流失│4237至4240頁)│││││股,共購9單位)│財力不如投資,於是於第三次見面(│2.合約書(警詢筆││││││94年4月3日)我就跟他去高盛國際開│錄第1-6卷第4247│││││(貸款650,000元)│股份有限公司,經由卯○○之介紹海│至4257頁)││││││外森林公司是新加坡的漁產業與廢輪│3.台東區中小企銀││││││胎處理,聲稱高盛公司是森林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交││││││擁有壹億股權,將於94年5月在香港│易明細(警卷第││││││市,7月交割,卯○○與庚○○告訴│1-6卷第4271至││││││這是一項封閉型基金說一定會賺,起│4277頁)││││││先我很懷疑一直追問庚○○,後他以│4.交易明細表(警││││││淚流滿面指我不信任她,我因一時心│卷第1-6卷第4279││││││軟於94年5月5日又投資一個單位,事│頁)││││││後我覺得這樣投資的方式不對勁││├──┼───┼─────┼──────────┼────────────────┼────────┤│98│L○○│辛○○│93年8月19日│在網路聊天室認識KELLY(游淑敏)之│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897,000元(每單位│他約我出來吃飯,過幾天他問我要不│詢筆錄第1-6卷第││││游淑敏│69,000元,為156,000│要賺錢,就介紹辛○○給我認識,就│4281至4284頁)│││││股,共購13單位)│由辛○○介紹我高盛公司森林股票的│2.合約書(警詢筆││││││相關訊息,銀行核款後再跟與高盛公│錄第1-6卷第4321│││││(貸款1,200,000元,不│司簽立購買辛○○當時決定的13個單│至4329頁)│││││知名的代辦貸款業者)│位共897000元的投資,93年12月到│3.被害人訊問筆錄││││││94年1月間我區缺錢跟我朋友 約林彥 │(偵卷第3卷第94至││││││伯到簡餐店談退款,他說合約已經截│95頁)││││││止不能退款,可是我在高盛公司網路│4.台新.華南.陽││││││上還有看到94年的簽約分明是騙我,│信.國泰世華.富││││││在一月間彥伯又騙我說要離職,之後│邦銀行交易明細(││││││辛○○看我真的需要錢,才跟我退二│警卷第1-6卷第││││││成的錢現金十一萬十二萬間,或退六│4285至4303頁)││││││成的分期付款,我怕他跑掉就說要現│││││││金就好,隔天他就把錢拿給我,就把│││││││我的合約改到5個單位共0000000元的│││││││投資讓我損失四十幾萬,他說以後的│││││││事他都不管了。││├──┼───┼─────┼──────────┼────────────────┼────────┤│99│h○○│卯○○│94年03月14日│接到甲○○,打電話給我表明要作市│1.被害人供述(警││││甲○○│共690,000元(每單位│場電話訪問為由,我不疑有詐與其交│詢筆錄第1-6卷第││││己○○│69,000元,為120,000│談後進而交友往來,甲○○小姐介紹│4331至4334頁)││││午○○│股,共購10單位)│認識了主管己○○,一同對我說明理│2.合約書(警詢筆││││││財觀念並希望我投資捷達數位科技,│錄第1-6卷第4353│││││(貸款950,000元,未表│幫忙家計,並要我出資投資捷達數位│至4359頁)│││││示是否為午○○代辦)│科技enp數位資訊服務並簽立契約書│3.台東區中小企銀││││││出資35萬(含定金、手續費),我當│.合庫交易明細(││││││時誤信她們之詐術,事後至今年94年│警卷第1-6卷第││││││月我因打電話給甲○○想要瞭解我投│4375至4377頁)││││││資捷達數位科技的狀況如何,結果獲│││││││甲○○答稱該公司原本要上櫃結果沒│││││││有通知合夥人就惡意下新櫃,她並謊│││││││稱她也是被害人,所以我求助無門,│││││││投資捷達數位科技血本無歸,而石阡│││││││右也謊稱他的薪水也被扣在那裏意思│││││││表示她也是被害人其實她們是共犯一│││││││同聯合騙我的錢,另於94年3月間經│││││││甲○○之介紹認識高盛公司卯○○(│││││││面談師)經由其表明可以幫我把投資│││││││np數位資訊服務並簽立契約書之金額│││││││要回來,可是拿回來只剩下當初投資│││││││金額的四成到五成,即然拿回來我也│││││││是負債,所以要我投資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加坡森林集團基金│││││││,希望獲利後可以清償之前貸款之負│││││││債,因我急還債,欠缺思慮誤信黃泓│││││││霖、甲○○,所言而又貸款95萬買了│││││││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加坡│││││││森林集團10個基金共69萬元,當初契│││││││約期限是寫到94年5月31日,│││││││我因於94年4月中旬聽到日前曾│││││││接觸過高盛業務的女姓友人說高盛公│││││││司是詐騙,所以我就去高盛公司表明│││││││我要退夥,他們(卯○○、辰○○)│││││││安撫我叫我不要急的退夥,公司即將│││││││找到承銷商一再拖延,我未能如願退│││││││夥後又經友人 小玲 告稱該公司曾有合│││││││夥人退夥是邀集黑道及立法委員出面│││││││才獲得退夥,要我也比照這些方法去│││││││找黑道及立法委員出面幫忙,我認為│││││││合夥投資退夥不必按程序退夥,要靠│││││││找黑道及立法委員出面幫忙才能退夥│││││││,實在不可思議,加上我屢次向高盛│││││││公司反應均未能獲回應,後經由我媽│││││││媽出面要求退夥也未能獲得回應並稱│││││││必須為我找到另一投資人來購買我的│││││││股份才能退,我深深覺得我被騙了。││├──┼───┼─────┼──────────┼────────────────┼────────┤│100│t○○│辰○○│93年11月06日│ 石阡佑 藉打電作問卷調查為由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甲○○│共345,000元(每單位│石阡佑,介紹我投資高盛公司森林股│詢筆錄第1-6卷第││││午○○│69,000元,為60,000股│票,93年月間11月06日由辰○○介紹│4379至4382頁)│││││,共購5單位)│後,又拿森林公司的報紙簡報相關資│2.合約書(警詢筆││││││料給我參考,而且辰○○以森林股票│錄第1-6卷第4385│││││(貸款500,000元)│的獲利前景很好及森林公司財力不錯│至4393頁)││││││,當時我跟她們講說我沒錢,辰○○│3.被害人審判筆錄││││││跟石阡佑就建議我用信用貸款,我誤│(院卷第7卷第145││││││信而投資│至146頁)│││││││4.台東區中小企銀│││││││.土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6卷第│││││││4405至4411頁)│││││││5.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6卷第4423│││││││頁)│├──┼───┼─────┼──────────┼────────────────┼────────┤│101│s○○│壬○○│93年11月16日│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壬○○,認識的當│1.被害人供述(警││││鄭庭葳│共1,173,000元(每單│天就壬○○就跟鄭庭葳就跟我一起出│詢筆錄第1-6卷第││││午○○│位69,000元,為│去喝茶,當天她們就開始跟我介紹高│4427至4430頁)│││││204,000股,共購17單│盛公司的投資案,該公司的男性經理│2.合約書(警詢筆│││││位)│介紹森林的投資案,當時在高盛公司│錄第1-6卷第4433││││││就當場拿森林股票投資隱名合約要給│至4443頁)│││││(貸款1,650,000元,代│我,但我不想簽,可是壬○○跟鄭庭│3.被害人訊問筆錄│││││償50,000元,餘貸│葳就一搭一唱說森林股票獲利前景很│(偵卷第3卷第96頁│││││1,600,000元)│好,當時壬○○問我說經濟狀況,我│)││││││說有現金卡的問題,男性經理說有認│4.復華.中國信託││││││識銀行的朋友可以幫我處理為藉口並│.台東區中小企銀││││││拿走我的現金卡,壬○○跟鄭庭葳載│.台新.陽信銀行││││││我回家拿印章跟證件,回到高盛公司│交易明細(警卷第││││││之後她們就開始介紹森林股票投資,│1-6卷第4453至││││││就先哄騙我先在合約上簽名但股數跟│4473頁)││││││金額都沒寫,過沒幾天午○○就透過│││││││壬○○她們約我出來辦貸款手續但當│││││││時也沒有有告訴我說要貸多少錢跟買│││││││多少單位,等到銀行陸續跟我確認貸│││││││款資料才知道我共貸款160幾萬元│││││││,我查之後全部已經匯進到高盛公司│││││││,我當時有問壬○○為何我沒看到我│││││││所貸的錢,她們跟我說都已經匯到高│││││││盛公司,160幾萬扣除手續費及償還│││││││我二現金卡50000多元的卡債,之│││││││後高盛司男性協理跟我核算我只能購│││││││買17個單位0000000元,另扣除│││││││預留八個月銀行貸款還款金額,當時│││││││我發覺不對,想要退股,她們就以任│││││││何藉口推託不讓我退,而且有天另個│││││││自稱被害人男子主動打電話告訴我他│││││││也是高盛公司的被詐騙受害者,他說│││││││有聽一位高盛離職員工說高盛公司背│││││││後有黑道撐腰,可能比較難討回來。││├──┼───┼─────┼──────────┼────────────────┼────────┤│102│w○○│癸○○│94年02月02日│之前我有投資阿肯迪亞投資案,而認│1.被害人供述(警││││鄭庭葳│共1,380,000元(每單│鄭庭葳跟寅○○,由她們介紹我投資│詢筆錄第1-6卷第││││寅○○│位69,000元,為│盛公司,因為當時我想退阿肯迪亞投│4475至4478頁)│││││240,000股,共購20單│案的錢,而鄭庭葳跟寅○○(阿肯迪亞│2.合約書(警詢筆│││││位)│離職員工)介紹我跟癸○○認識,莊│錄第1-6卷第4495││││││宗偉當時跟我說他有幫人家退過阿肯│至4507頁)││││││迪亞投資案的錢,癸○○告訴我說要│3.被害人訊問筆錄││││││先銀行貸款,以讓銀行證明說就是因│(偵卷第3卷第96至││││││為投資阿肯迪亞才向銀行貸款的,但│97頁)││││││等行貸款核撥給下來之後,癸○○就│4.被害人審判筆錄││││││介我投資高盛公司森林股票,我在94│(院卷第7卷第140││││││年2月2日跟癸○○簽署購買20個單位│頁)││││││共計0000000元,但之後我一質問莊│5.台南區中小企銀││││││宗偉為何阿肯迪亞投資案的錢都沒有│.台東區中小企銀││││││下來,我陸陸續續跟他催阿肯迪亞的│.中國農民銀行交││││││錢,但他都以藉口推託因而我覺得受│易明細(警卷第││││││到癸○○的欺騙。但是今年2月時我│1-6卷第4483至││││││統計我的帳戶才發現被寅○○多轉了│4493頁)││││││約65000元,我有向寅○○反應,但│││││││她我說癸○○用這些金額去打通關節│││││││用的。││├──┼───┼─────┼──────────┼────────────────┼────────┤│103│X○○│辛○○│93年09月15日│因有貸款的需求所以經朋友介紹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共414,000元(每單位│一位男子辛○○,他向我介紹一個投│詢筆錄第1-6卷第│││││69,000元,為72,000股│資方案,並說明該方案可以賺錢並可│4543至4545頁)│││││,共購6單位)│還清之前的債務,所以我就貸款投資│2.合約書(警詢筆││││││該方案。│錄第1-6卷第4547│││││(貸款600,000元)││至4555頁)│││││││3.被害人審判筆錄│││││││(院卷第7卷第144│││││││頁)│├──┼───┼─────┼──────────┼────────────────┼────────┤│104│地○○│未○○│94年02月26日│在綱路尋夢圓聊天室認識了一位綱路│1.被害人供述(警││││丁○○│共1,035,000元(每單│上自稱黃筱雯的小姐,但據我所知,│詢筆錄第1-6卷第││││午○○│位69,000元,為│她留給台新、中國信託及陽信銀行的│4561至4567頁)│││││180,000股,共購15單│真實姓名是叫未○○,透過未○○認│2.合約書(警詢筆│││││位)│識了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總│錄第1-6卷第4589││││││經理丁○○(69年次)與凱興國際金│至4607頁)│││││(貸款1,430,000元)│融行銷的經理午○○,見面後未○○│3.被害人被害人父││││││她自稱是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親王 清山 訊問筆錄││││││的助理,並介紹讓我有生涯規劃、理│(偵卷第3卷第62至││││││財之理念,鼓勵我投資購買高盛國際│64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並向│4.中國信託.陽信││││││我宣稱她們公司投資土地開發賺了很│銀行交易明細(警││││││多錢,如果我購買她們高盛國際開發│卷第1-6卷第4581││││││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將來會賺│至4587頁)││││││很多錢。後來於94年2月26日│││││││是未○○帶我去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她們一位男姓主任(姓名我│││││││不知道)簽了第一份穩名合夥契約書│││││││,股數欄是先空白,那位主任說要等│││││││他向公司幫我爭取到我可購買的股數│││││││後才通知我,如果要把其他二家銀行│││││││所貸的錢退掉,要等三筆錢核定下來│││││││才可以辦理退款。到了94年3月│││││││7日我到銀行領開戶的存金簿和提款│││││││卡,午○○叫我把存金簿及提款卡交│││││││給他保管,他要幫我辦理退貸的事,│││││││原先是與午○○講明我只要貸新台幣│││││││30萬元去跟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未上市股票,其餘所貸的錢要│││││││退給銀行,當天(94年3月7日)晚上│││││││約19時許,由未○○陪同我至公司,│││││││當時公司的副總經理丁○○說你所貸│││││││的錢都在公司,公司已核定你可購買│││││││13股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集團在香港所發行未上市股票。│││││││││├──┼───┼─────┼──────────┼────────────────┼────────┤│105│甲a○│辛○○│93年09月16日│上六K網路聊天室認識VIVI女孩子〈│1.被害人供述(警││││戊○○│共828,000元(每單位│話0000000000〉經由其介紹再認識高│詢筆錄第1-6卷第│││││69,000元,為144,000│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CANDY,女〈電│4632至4636頁)│││││股,共購12單位)│0000000000〉,真實姓名我不知道,│2.被害人訊問筆錄││││││認識期間帶我至高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偵卷第3卷第65至││││││司由辛○○總監、戊○○幫我做公司│66頁)││││││營運狀況及現有投資標的〈投資新加│3.被害人審判筆錄││││││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介紹以│(院卷第7卷第144││││││及購買金額及事後股票上市後獲利暴│至145頁)││││││增,當時我有點懷疑,但禁不起VIVI│││││││及CANDY位之說服使我陷於錯誤掉入│││││││她們事先設計好的圈套,進而投資││├──┼───┼─────┼──────────┼────────────────┼────────┤│106│甲壬○│午○○│94年04月10日│陳嘉佩介紹投資高盛公司投資案,並│1.被害人供述(警││││陳嘉佩│共69,000元(每單位│當場寫二份合約書取信於我,並說投│詢筆錄第1-6卷第│││││69,000元,為12,000股│資會賺錢,讓我誤信而投資高盛公司│4660至4664頁)│││││,共購1單位)│。││├──┼───┼─────┼──────────┼────────────────┼────────┤│107│甲h○│癸○○│94年03月05日及94年04│在奇摩網路交友聊天室認識了一位網│1.被害人供述(警││││鄭庭葳│月05日│路上自稱壬○○的小姐介紹認識了高│詢筆錄第1-6卷第││││壬○○│共1,863,000元(每│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協理癸○○│4666至4670頁)│││││單位69000元,為│(62年次)0000000000,向我表示如│2.合約書(警詢筆│││││324,000股,共購27單│果購買他們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錄第1-6卷第4672│││││位)│司未上市股票,將來會賺很多錢。後│至4696頁)││││││來於94年3月5日及94年4月5日是 洪珮 │3.被害人訊問筆錄││││││瑜、鄭庭葳帶我去高盛國際開發股份│(偵卷第3卷第67頁│││││(未表明是否貸款、貸│有限公司和她們協理癸○○叫我分別│及第)│││││款金額及貸款經辦人)│先簽了二份隱名合夥契約書,股數│4.被害人審判筆錄││││││120000股及204000股,那協理癸○○│(院卷第7卷第237││││││說要等他向公司幫我爭取到我可購買│頁)││││││的股數後才通知我,去公司領回兩份│││││││隱名合夥契約書編號│││││││60221、60259,94年5月2日向│││││││癸○○表明急需用錢詢問如何賣掉股│││││││份之事,結果癸○○答稱必須問副總│││││││理丁○○再答覆我,結果均無下文,│││││││他們的態度都在推諉,使我覺得公司│││││││營運有問題,而且經常藉故開會避不│││││││接電話,當初說公司與新加玻森林集│││││││團有交叉持股94年5月會上市,底找│││││││到證券商交割股票後會獲利很多,我│││││││在看到網路刊載該公司所經營相關業│││││││務訊息以及相關人員介紹森林集團經│││││││營獲利情形,使我誤信該公司真有其│││││││事所以投資。││├──┼───┼─────┼──────────┼────────────────┼────────┤│108│甲X○│己○○│94年4月16日│邱詩涵打電話跟我做電話問卷調查而│1.被害人供述(警││││午○○│共345,000元(每單位│認識他,藉故叫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卷第1-6卷第4721││││邱詩涵│69,000元,為60,000股│市○○區○○○路○號5樓之2)為由,│至4723頁)││││郭柏宏│,共購5單位)│由郭馬克及己○○跟我介紹高盛公司│2.合約書(警卷第││││││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之簡報及│1-6卷第4730至││││││網路相關資訊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4734頁)││││││資69000元就可獲利約2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09│H○○│戊○○│94年3月20日│我在94年2月底將所有之日盛國際商│1.被害人供述(警││││洪佩瑜│共1,035,000元(每單│業銀行存摺交給戊○○,因為要介紹│詢筆錄警卷第│││││位69,000元,為│賺錢的方法之後需要一筆金錢才能投│1-7卷第4至5頁)│││││180,000股,共購15單│資,但我金錢不足經向銀行貸款並與│2.日盛國際商銀交│││││位)│戊○○簽約投資合約書完成後,李佳│易明細(警卷第││││││香怕我的投資資金不好領取才要求存│1-7卷第6頁)││││││摺交給戊○○保管。合約內有註明我│3.日盛國際商銀取││││││的股份多少,未領取股票時我便打電│款憑條3紙(警卷││││││話0000000000號均無法接通,才發現│第1-7卷第7至9頁)││││││有被詐騙之情事。我在94年3月30日│4.被害人訊問筆錄││││││16時31分日盛國際商銀被詐領68萬3│(偵卷第10卷第9至││││││仟元、94年4月11日日盛國際商銀詐│10頁)││││││領31萬、94年4月27日日盛國際商銀│5.合約書(偵卷第││││││詐領13萬8仟元,共113萬1仟元。該│10卷第11至15頁)││││││詐領地點為高雄市○○區○○○路│6.被害人審判筆錄││││││293號。│(院卷第6卷第35至│││││││39頁)│├──┼───┼─────┼──────────┼────────────────┼────────┤│110│甲m○│ 呂嘉蓉 │93年8月14日│當初呂嘉蓉要我到高雄四維路的高盛│1.合約書(院卷第│││││共138,000元(每單位│公司,他告訴我香港森林公司股票即│4卷第82至86頁)│││││69,000元,為24,000股│將上市,我到高盛公司後有另一位女│2.被害人審判筆錄│││││,共購2單位)│生說她也要投資,當時公司業務員有│(院卷第6卷第40至││││││拿一些照片、在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的│44頁)│││││(貸款23萬元,非歐威│投資之類的宣導資料,我有問你這樣││││││志代辦貸款)│講我如何相信,她有再拿出一些其他│││││││投資人佐證,他們說也有律師投資,│││││││有拿其他相關文件,說這是合法經營│││││││,由呂嘉蓉及其他2位女生在旁邊推│││││││銷遊說。││├──┼───┼─────┼──────────┼────────────────┼────────┤│111│甲H○│己○○│93年10月19日、93年│我透過朋友介紹,了解之後開始進行│1.被害人審判筆錄││││丁○○│11月28日共621,000元│投資,投資金額60幾萬元,大部分投│(院卷第7卷第235│││││(每單位69,000元,│資金額是貸款,我貸款50幾萬元,被│頁至236頁)│││││為108,000股,共購9│告己○○介紹丁○○向我遊說。││││││單位)││││││││││││││(貸款50幾萬元)│││├──┼───┼─────┼──────────┼────────────────┼────────┤│112│K○○││93年11月14日│其母王 秀微 於本院審理中陳稱: 吳重 │1.被害人之母親吳│││││共138,000元(每單位│達投資金額將近70幾萬元將近80萬元│秀微審判筆錄(院│││││69,000元,為24,000股│,全部都是貸款,我兒子是軍人,他│卷第7卷第236頁)│││││共購2單位)│有好多同學受害,現在貸款才還了約│││││││40萬元,我們是單親家庭,K○○│││││││還要負責家中經濟,因為本案,家中│││││││經濟陷入困境,希望我們的錢可以討│││││││回,請法院依法判決。││├──┼───┼─────┼──────────┼────────────────┼────────┤│113│b○○││93年12月19日│其父 沈振明 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沈│1.被害人之父親沈│││││共1,173,000元(每單│ 俊逸 在當兵時被騙貸款220萬元,向│振明審判筆錄(院│││││位69,000元,為│台灣企銀及日盛貸款,每月要還款│卷第7卷第242至│││││204,000股,共購17單│38000元,希望被告能夠繩之以法,│243頁)│││││位)│不要再出去騙人。b○○在本案貸款│││││││之前已經借款100萬元,為何還可以│││││││再貸款220萬元,銀行可能與詐騙集│││││││團勾串,請明察,希望可以拿回受損│││││││害之金額。││├──┼───┼─────┼──────────┼────────────────┼────────┤│114│甲g○│未○○│93年7月1日│我認識未○○,有一天我接到問卷調│1.被害人審判筆錄│││││共276,000元(每單位│查的電話,我與對方聊天,他邀約我│(院卷第7卷第243│││││69,000元,為48,000股│下來高雄找他吃飯,我當初以交友心│頁)│││││,共購4單位)│態見面,他並非一開始向我介紹,我│││││││跟未○○認識半年的時間,有一次我││││││(貸款276,000元)│下來高雄找他,他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我投資276000元,全部都是貸款,│││││││我是軍人,軍中生活單純,現在尚未│││││││清償完畢,我有去銀行做協商,每月│││││││要繳1萬多的貸款,我當初知道自己│││││││被騙想要自認倒楣,後來接到法院傳│││││││票,希望拿回受損害金額。│││││││││├──┼───┼─────┼──────────┼────────────────┼────────┤│115│天○○││94年3月22日│我的投資金額是10萬元以下,請法院│1.被害人審判筆錄│││││共69,000元(每單位│依法判決,我沒有意見│(院卷第7卷第238│││││69,000元,為12,000股││頁)│││││,共購1單位)│││└──┴───┴─────┴──────────┴────────────────┴────────┘
附表三:被害人姓名、被害單位及金額┌───┬───┬──┬────┐┌───┬───┬──┬────┐│編號(│姓名│單位│金額(││編號(│姓名│單位│金額(││按起訴│││(1單位:││按起訴│││(1單位:││書次序│││69000元)││書次序│││69000元)││)│││││)││││├───┼───┼──┼────┤├───┼───┼──┼────┤│1│甲W○│4│276000││18│甲k○│3│207000│├───┼───┼──┼────┤├───┼───┼──┼────┤│2│a○○│6│414000││19│甲K○│5│345000│├───┼───┼──┼────┤├───┼───┼──┼────┤│3│陳季豊│10│690000││20│甲n○│1│69000│├───┼───┼──┼────┤├───┼───┼──┼────┤│4│甲A○│4│276000││21│Q○○│5│345000│├───┼───┼──┼────┤├───┼───┼──┼────┤│5│甲Y○│3│207000││22│J○○│14│966000│├───┼───┼──┼────┤├───┼───┼──┼────┤│6│u○○│17│0000000││23│ 傅郁翔 │6│414000│├───┼───┼──┼────┤├───┼───┼──┼────┤│7│甲G○│1│69000││24│甲Z○│9│621000│├───┼───┼──┼────┤├───┼───┼──┼────┤│8│N○○│10│690000││25│甲M○│23│0000000│├───┼───┼──┼────┤├───┼───┼──┼────┤│9│許和明│14│966000││26│A○○│3│207000│├───┼───┼──┼────┤├───┼───┼──┼────┤│10│E○○│4│276000││27│S○○│5│345000│├───┼───┼──┼────┤├───┼───┼──┼────┤│11│甲辛○│10│690000││28│甲子○│5│345000│├───┼───┼──┼────┤├───┼───┼──┼────┤│12│k○○│10│690000││29│l○○│6│414000│├───┼───┼──┼────┤├───┼───┼──┼────┤│13│甲L○│5│345000││30│甲p○│17│0000000│├───┼───┼──┼────┤├───┼───┼──┼────┤│14│玄○○│18│0000000││31│I○○│7│483000│├───┼───┼──┼────┤├───┼───┼──┼────┤│15│甲亥○│7│483000││32│n○○│1│69000│├───┼───┼──┼────┤├───┼───┼──┼────┤│16│Y○○│5│345000││33│x○○│10│690000│├───┼───┼──┼────┤├───┼───┼──┼────┤│17│r○○│2│138000││34│j○○│1│69000│└───┴───┴──┴────┘└───┴───┴──┴────┘┌───┬───┬──┬────┐┌───┬───┬──┬────┐│編號│姓名│單位│金額││編號│姓名│單位│金額│││││││││││├───┼───┼──┼────┤├───┼───┼──┼────┤│35│T○○│18│0000000││54│甲R○│5│345000│├───┼───┼──┼────┤├───┼───┼──┼────┤│36│邵裕祥│2│138000││55│甲未○│16│0000000│├───┼───┼──┼────┤├───┼───┼──┼────┤│37│M○○│1│69000││56│y○○│8│552000│├───┼───┼──┼────┤├───┼───┼──┼────┤│38│甲i○│3│207000││57│甲黃○│5│345000│├───┼───┼──┼────┤├───┼───┼──┼────┤│39│甲戊○│6│414000││58│e○○│14│966000│├───┼───┼──┼────┤├───┼───┼──┼────┤│40│P○○│7│483000││59│甲宙○│17│0000000│├───┼───┼──┼────┤├───┼───┼──┼────┤│41│甲U○│2│138000││60│甲S○│13│897000│├───┼───┼──┼────┤├───┼───┼──┼────┤│42│楊智安│20│0000000││61│甲庚○│25│0000000│├───┼───┼──┼────┤├───┼───┼──┼────┤│43│甲B○│15│0000000││62│宇○○│9│621000│├───┼───┼──┼────┤├───┼───┼──┼────┤│44│m○○│18│0000000││63│甲酉○│11│759000│├───┼───┼──┼────┤├───┼───┼──┼────┤│45│甲D○│16│0000000││64│甲b○│9│621000│├───┼───┼──┼────┤├───┼───┼──┼────┤│46│d○○│9│621000││65│甲E○│6│414000│├───┼───┼──┼────┤├───┼───┼──┼────┤│47│甲d○│3│207000││66│亥○○│16│0000000│├───┼───┼──┼────┤├───┼───┼──┼────┤│48│甲甲○│3│207000││67│甲己○│6│414000│├───┼───┼──┼────┤├───┼───┼──┼────┤│49│宙○○│5│345000││68│甲宇○│13│897000│├───┼───┼──┼────┤├───┼───┼──┼────┤│50│甲巳○│7│483000││69│B○○│2│138000│├───┼───┼──┼────┤├───┼───┼──┼────┤│51│甲o○│21│0000000││70│甲丑○│3│207000│├───┼───┼──┼────┤├───┼───┼──┼────┤│52│甲F○│2│138000││71│i○○│7│483000│├───┼───┼──┼────┤├───┼───┼──┼────┤│53│甲O○│7│483000││72│F○○│4│276000│└───┴───┴──┴────┘└───┴───┴──┴────┘┌───┬───┬──┬────┐┌───┬───┬──┬────┐│編號│姓名│單位│金額││編號│姓名│單位│金額│││││││││││├───┼───┼──┼────┤├───┼───┼──┼────┤│73│U○○│5│345000││92│甲天○│12│828000│├───┼───┼──┼────┤├───┼───┼──┼────┤│74│o○○│5│345000││93│c○○│7│483000│├───┼───┼──┼────┤├───┼───┼──┼────┤│75│V○○│15│0000000││94│甲申○│2│138000│├───┼───┼──┼────┤├───┼───┼──┼────┤│76│f○○│1│69000││95│甲j○│11│759000│├───┼───┼──┼────┤├───┼───┼──┼────┤│77│甲I○│12│828000││96│甲Q○│21│0000000│├───┼───┼──┼────┤├───┼───┼──┼────┤│78│v○○│12│828000││97│甲c○│9│621000│├───┼───┼──┼────┤├───┼───┼──┼────┤│79│甲f○│5│345000││98│L○○│5│345000│├───┼───┼──┼────┤├───┼───┼──┼────┤│80│甲l○│6│414000││99│h○○│10│690000│├───┼───┼──┼────┤├───┼───┼──┼────┤│81│C○○│3│207000││100│t○○│5│345000│├───┼───┼──┼────┤├───┼───┼──┼────┤│82│甲N○│10│690000││101│s○○│17│0000000│├───┼───┼──┼────┤├───┼───┼──┼────┤│83│甲戌○│10│690000││102│w○○│20│0000000│├───┼───┼──┼────┤├───┼───┼──┼────┤│84│黃○○│13│897000││103│X○○│6│414000│├───┼───┼──┼────┤├───┼───┼──┼────┤│85│戌○○│11│759000││104│地○○│15│0000000│├───┼───┼──┼────┤├───┼───┼──┼────┤│86│R○○│9│621000││105│甲a○│12│828000│├───┼───┼──┼────┤├───┼───┼──┼────┤│87│G○○│16│0000000││106│甲壬○│1│69000│├───┼───┼──┼────┤├───┼───┼──┼────┤│88│Z○○│1│69000││107│甲h○│27│0000000│├───┼───┼──┼────┤├───┼───┼──┼────┤│89│甲乙○│25│0000000││108│甲X○│5│345000│├───┼───┼──┼────┤├───┼───┼──┼────┤│90│甲T○│30│0000000││109│H○○│15│0000000│├───┼───┼──┼────┤├───┼───┼──┼────┤│91│甲癸○│8│552000││110│ 曾陳菊 │5│345000│└───┴───┴──┴────┘└───┴───┴──┴────┘┌───┬───┬──┬────┐┌───┬───┬──┬────┐│編號│姓名│單位│金額││編號│姓名│單位│金額│││││││││││├───┼───┼──┼────┤├───┼───┼──┼────┤│111│ 胡文華 │4│376000││131│宇○○│3│207000│├───┼───┼──┼────┤├───┼───┼──┼────┤│112│甲e○│5│345000││132│g○○│4│276000│├───┼───┼──┼────┤├───┼───┼──┼────┤│113│ 張靜玉 │1│69000││133│b○○│17│0000000│├───┼───┼──┼────┤├───┼───┼──┼────┤│114│林怡君│1│69000││134│甲g○│4│276000│├───┼───┼──┼────┤├───┼───┼──┼────┤│115│甲m○│2│138000││135│甲J○│7│483000│├───┼───┼──┼────┤├───┼───┼──┼────┤│116│ 戴美雪 │1│69000││136│D○○│1│69000│├───┼───┼──┼────┤├───┼───┼──┼────┤│117│ 楊明川 │6│414000││137│天○○│1│69000│├───┼───┼──┼────┤├───┼───┼──┼────┤│118│ 李峰銘 │10│690000││138│甲寅○│5│345000│├───┼───┼──┼────┤├───┼───┼──┼────┤│119│ 林有信 │10│690000││139│蕭世彬│13│897000│├───┼───┼──┼────┤└───┴───┴──┴────┘│120│O○○│6│414000│├───┼───┼──┼────┤│121│p○○│1│69000│被害人共139人├───┼───┼──┼────┤被害單位:1176單位│122│甲H○│9│621000│被害金額:81,144,000元├───┼───┼──┼────┤│123│甲丙○│6│414000│├───┼───┼──┼────┤│124│K○○│2│138000│├───┼───┼──┼────┤│125│甲P○│4│276000│├───┼───┼──┼────┤│126│甲辰○│21│0000000│├───┼───┼──┼────┤│127│甲V○│5│345000│├───┼───┼──┼────┤│128│甲卯○│8│552000│├───┼───┼──┼────┤│129│甲丁○│10│690000│├───┼───┼──┼────┤│130│甲地○│2│138000│└───┴───┴──┴────┘
附表四:宣告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編│沒收物名稱│數量│││號│││├──┼────┼─────────────────┼───────┤│1│丁○○扣│高盛公司隱名合夥空白契約書│18份│││押編號13│││├──┼────┼─────────────────┼───────┤│2│丁○○扣│合約附件│1份│││押編號13│││├──┼────┼─────────────────┼───────┤│3│丁○○扣│ASUS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押編號14│││├──┼────┼─────────────────┼───────┤│4│丑○○扣│丑○○隨身碟1個、磁片2片│共3項│││押編號│││││D-8│││├──┼────┼─────────────────┼───────┤│5│午○○扣│磁碟片│7片│││押編號3│││├──┼────┼─────────────────┼───────┤│6│午○○扣│光碟片│7片│││押編號4│││├──┼────┼─────────────────┼───────┤│7│午○○扣│記憶卡│1片│││押編號5│││├──┼────┼─────────────────┼───────┤│8│酉○○扣│筆記型電腦1台、拆取式硬碟1個、滑鼠│共3件│││押編號1│1個(含光碟2片、數位錄影帶)││├──┼────┼─────────────────┼───────┤│9│酉○○扣│高盛公司網路簡報資料│1份│││押編號5│││├──┼────┼─────────────────┼───────┤│10│酉○○扣│合約書(含作廢)│14份│││押編號6│││├──┼────┼─────────────────┼───────┤│11│酉○○扣│SimLim投資公司聲明書│109份│││押編號6│││├──┼────┼─────────────────┼───────┤│12│酉○○扣│賢壑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邀請函影本資料│1冊│││押編號11│││├──┼────┼─────────────────┼───────┤│13│酉○○扣│高盛公司上市上櫃股票代號及森林投資│11份│││押編號14│公司介紹資料││├──┼────┼─────────────────┼───────┤│14│酉○○扣│雜記簿1份、森林公司資料2份、剪報1│6件│││押編號15│份、工作日程表等1份、記憶卡1份││├──┼────┼─────────────────┼───────┤│15│酉○○扣│高盛公司投資大陸設廠及森林公司漁場│11片│││押編號21│簡報資料廣播及VCD││├──┼────┼─────────────────┼───────┤│16│酉○○扣│1.森林集團香港註冊資料│15冊│││押編號19│2.新加坡案註冊資料│││││3.森林海產基建控股公司籌組資料│││││4.森林集團資料│││││5.基金會籌備會議記錄│││││6.不良資產收購方案│││││7.中國大陸漁場藍圖│││││8.高盛保全資料檔案│││││9.森林集團簡報資料2004年度│││││10.馬來西亞合約│││││11.森林殖漁科技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之│││││可行計劃書│││││12.simlimcroupbrochure│││││13.simliminformation│││││14.non-performingloan│││││15.circulationofinformationto│││││shareholders││├──┼────┼─────────────────┼───────┤│17│酉○○扣│森林公司簡報資料│1冊│││押編號20│││├──┼────┼─────────────────┼───────┤│18│酉○○扣│森林公司資料影本及雜記本│2本│││押編號23│││├──┼────┼─────────────────┼───────┤│19││桌上型電腦│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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