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