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9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巷10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96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22日下午3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參萬柒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
帳單彙總查詢、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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