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考之被告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就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43公克),業經本院於民國86年12月5日以86年度訴緝字第165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銷燬,嗣於87年1月7日已告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茲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竟於本件聲請結果未經裁定且後續執行程序未達完竣時,便將所有相關卷宗送往檔案室盡數銷燬,致令本院無從調閱相關卷宗查悉詳情,甚對前開扣案物是否仍然實際處於執行機關之監管狀態亦屬不明,另含誤植被告住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應更正為「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量「毛重1.73公克」應更正為「驗餘毛重2.05公克,驗餘淨重1.43公克」等瑕疵,參見卷附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內容、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即知,況前開扣案物既經宣告沒收銷燬,自無重複諭知沒收銷燬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