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業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罪名「妨害性自主罪」應更正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漏載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偵查案號應加列以「98年度偵字第20243號、第20348號」、誤植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