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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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601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男因犯詐欺罪,所處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犯過失傷害罪,所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郭建男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沙鹿簡易庭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9日│││(已執畢)││├──────────┼────────┼────────┤│犯罪日期│99年12月中旬某日│100年3月8日│││至99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755號│偵字第1233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交易字第││最後││405號│8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29日│100年10月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交易字第││││405號│812號││├─────┼────────┼────────┤││判決│100年9月27日│100年11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2751號│執字第14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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