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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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政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政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政安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8日│100年6月2至100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5712號│偵字第180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92│100年度訴字第269││││號│6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28日│100年11月2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92│100年度訴字第269││││號│6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0月17日│100年12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611號│執字第14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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