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邱素英
邱泉仁 被告 許彥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之請求,其中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8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利息不併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8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8,6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萬8,115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勃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