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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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戊○○
丙○○○癸○○○庚○○辛○○己○○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壬○○
弄7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0,
547元【計算式: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5,
700元/㎡×原告請求分得土地面積245.71㎡=1,400,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110元外,尚應補繳13,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