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甲○○
1號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涂曉蓉附表:
一、預納必要費用360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釋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是否曾於前置協商退件前通知聲請人補齊必要文件。倘有,並提出相關通知文件。
三、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
四、補正債權人清冊(包含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補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債權之發生原因。
六、聲請前5年公保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七、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交通費、膳食費、電話費、油費等支出明細)。
八、現戶籍房屋係何人所有,何人使用。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釋明有無保險,如有,詳載保險期間及金額,並提出完整保險契約;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近2年內扶養費實際支出證明文件(支出細項,如膳食、衣服、交通、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十四、扶養人無謀生能力需受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十五、受扶養人近2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健保投保資料。
十六、依法應分擔受扶養人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如聲請人稱僅由其1扶養,應提出他扶養義務人之財產證明,及無法扶養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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