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汶寬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8,87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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