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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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675號
原   告  夏慧欣夏娃 診所
被   告 網羅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原告主張兩造簽訂推廣行銷合約及臉書粉絲團經營契約(下
稱「行銷契約」及「臉書契約」),故被告應依行銷契約
為原告建置網站、舉辦活動、增加粉絲人數等,另應依臉書
契約,為原告設計專屬LOGO,並按期在臉書發文及舉辦活動
,原告並已交付4萬5,000元之報酬予被告等語。經查:
(一)按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倘未完
成承攬之工作,即無報酬請求權。此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
,於受委託事務處理完畢,不論有無結果,均得請求報酬
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4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參酌兩造簽訂前揭契約,顯係由被告為原告之
臉書及部落格建置至契約所載之內容後,再原告支付一定
對價予被告,是兩造所簽立之上開部落格及臉書契約,應
為承攬契約,應可認定。另依據前揭契約,被告所需履行
之契約內容,顯有先後順序及時期之分,就臉書網頁之建
置,更有時程表可佐,應信於被告完成部分契約內容後,
原告即有依據完成之部分給付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
度台上字第1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據行銷契約,被告應為原告處理附表一所示之工作項目
,而被告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為原告設置網頁,並且有
連結可供他人進入該網頁,而已完成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
內容,有兩造LINE對話記錄及網頁翻拍照片在卷可參(本
院卷第52、78頁)。又查,依據臉書契約,被告應為原告
處理附表二所示之工作項目,而被告亦依據臉書契約為原
告設計LOGO,亦可信被告已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內容有
履行至一定結果,有兩造LINE對話記錄、被告歷次設計結
果存卷可查(本院卷第35至42頁)。則被告既已依據上開
契約完成部分工作,原告自應就完成之部分給付被告報酬
,應無疑義。
(三)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
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第1款規定甚明,本件兩造同意由
本院不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並為公平之裁判,有言詞辯論筆
錄可參(本院卷第155頁),合先敘明。查被告陳稱其就
臉書契約已完成之部分,應可取得報酬1萬元;就部落格
契約已完成之部分,應可取得1萬2,500元,有被告答辯狀
可參(本院卷第54頁),本院依據兩造所提出之資料後,
本件被告確有多次為原告設計LOGO、建置網站之工作結果
,並審酌上開工作之完成需具備一定之專業及時間之花費
等情狀,認被告上開主張之報酬數額,應為合理,而屬有
據。
(四)次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511
條前段規定明確。本件原告於107年12月3日將記載終止
契約之意思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被告,依前揭規定,部
落格及臉書契約即於同日終止,應為無訛。又按第二百五
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
止契約者準用之;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
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
之,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9條第1項第2款甚明。則於
部落格、臉書契約終止後,被告本應返還原告所給付之4
萬5,000元,然於扣除被告前揭可取得之報酬後,被告尚
應返還原告2萬2,50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萬2,500元
,及自契約終止日即107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
延利息,應有理由。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2,500元,及自107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一
┌──┬──────────┐
│編號│工作項目│
├──┼──────────┤
│1│建置夏娃診所FB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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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月發佈15篇文章│
├──┼──────────┤
│3│每月舉辦一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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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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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工作項目│
├──┼───────────────────────┤
│1│於「女人知己試用大隊」單元中間開放會員報名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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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女人知己粉絲團舉辦按讚/留言/分享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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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寄發試用報名通知信給女人知己之所有會員&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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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人知己LINE@生活圈發佈免費試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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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讓夏娃診所粉絲團同步按讚增加粉絲人數│
├──┼───────────────────────┤
│6│網頁版試用報告製作│
├──┼───────────────────────┤
│7│網頁版試用報告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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