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林濯俊
      林** (姓名、年籍及住居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6款規定,應
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及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
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
其上50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未被隱藏之異動索引、
被繼承人 林隆夫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遺產清
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
割協議書、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且依上開
資料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
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
告人數相符之繕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8日
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於108年12月3日送
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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