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708號
抗 告 人
即追加原告 劉豐榮
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斾 然間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
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此於簡易事件之抗告程序依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等規定,亦適用之
。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為追加抗
告人為原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
000元,其抗告於法尚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