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無蹤,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林慧英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