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涉嫌傷害兒童甲○○、 胡鈞皓 部分)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本案有關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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