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九十一年六月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同右判決│偽造文│有期徒刑│某日至同年十月│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確定日期:九│書│一年六月│三十一日│判決(判決日期: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同右判決│竊盜│有期徒刑│九十二年六月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一│(確定日期:九││一年│一日│號判決(判決日期:九│年十二月一日)││││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