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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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犯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再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施用第││九十一年五月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同右判決│一級毒│有期徒刑│日至同年七月二│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確定日期:九│品│一年│十六日│號判決(判決日期:九│年十一月四日)││││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四月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九十二│搶奪│有期徒刑│日至同年六月七│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上字第四三○一││二年十月│日│一七號(判決日期:九│(判決及確定日││││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八月七├───┼─────┼───────┼──────────┼───────│││九十一年五月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同右判決│竊盜│有期徒刑│十六日至同年月│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一五│(確定日期:九││六月│二十七日│號判決(判決日期: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