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七四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第三三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五公克、空包裝重○.二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