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承辦法官生病,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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