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右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0三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二號、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二十二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上訴人以被告犯行惡劣,使告訴人之婚姻破裂,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僅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且得易科罰金,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
三、惟按通常而論,通姦行為應該是一個道德方面的問題,在社會倫理及道德標準上或許可以加以批評及責難,但是,是否應將其歸入刑法的範疇呢?刑罰制裁是一種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是已經無其他方法可以加以使用時,才適用之。而且,對通姦行為的看法,受到西方開放思想的影響,社會上對通姦行為所加予之道德上的批判也不再如以前的嚴厲,故就刑法上而言,部分學者間已產生通姦罪除罪化之聲浪;另按破裂之婚姻,對任何人而言固屬沉重之打擊,然如離異後,能各自再覓得良緣,對當事人而言,未嘗不是塞翁之福。觀之本案告訴人乙○○與被告丁○○離異後,另結識紅粉知己 盧秀玲 ,兩人現今並育有一子,本院受命法官於另案(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十五號)被告 丘容光 與告訴人乙○○之訴訟中,更是目睹到盧秀玲之賢淑乖巧,及其對其與告訴人乙○○之子所散發之母愛 慈輝 ;凡此種種,本院除婉惜告訴人乙○○與被告丁○○之失和外,更慶幸告訴人乙○○能無牽掛另再選擇適合自己之伴侶。準此,本院面對告訴人乙○○之不平,乃期許告訴人乙○○能懷抱「離開心更寬」之胸懷,創造自己幸福美滿之未來。此外,本院並審酌被告均無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且犯後亦坦承犯罪,態度良好等一切情形,認為原審各量處被告二人均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對被告二人而言,已可收警惕之效,量刑妥適,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劉為丕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