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二號
聲請人嘉義縣義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六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零一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收據。│├──┼─────────┼─────────────┼─────────────┤│二│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收據。│├──┼─────────┼─────────────┼─────────────┤│三│第一審送達郵票費│二百七十七元│原繳納三百九十元,嗣退還一│││││百十三元。│├──┼─────────┼─────────────┼─────────────┤│四│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五百元│民眾日報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收據。│├──┼─────────┼─────────────┼─────────────┤│五│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為:新台幣一萬一千九百二十五元(均由聲請人預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