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簡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相 對 人 黃祺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祺証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
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理由「實務上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
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
調解之實益」。本件聲請人係金融機構,且係本於兩造間之
信用卡契約而有所請求,聲請人聲請調解表示「相對人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未料相對人屆期不依約履行,顯係故不清償,為
此聲請調解」云云,並未具體陳明本件有何進行調解程序之
實益及必要,爰依首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筱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