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0號異議人 魏陳秀芳 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從未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以101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除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規定外,又有理由矛盾之違法,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對於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始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後段之規定自明。準此,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如非屬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即不得提出異議。本院101年7月18日裁定駁回異議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異議人於101年7月4日聲請訴訟救助),該裁定並非屬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依法不得聲明異議。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