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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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39號
聲請人即被告 呂東洲 選任辯護人 廖湖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618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東洲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呂東洲(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限制出境、出海。而該案業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618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
為此請求解除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以桃院勤刑進103易緝11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嗣該案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而於民國103年9月16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618號撤銷原判決,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7月,並宣告緩刑3年,且因該案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本院審酌被告業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宣告緩刑在案,應無再限制其出境、出海之必要,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