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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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車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96號上訴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文琪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 律師被上訴人福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生福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蕭錫証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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