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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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聲勇 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聲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游聲勇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7月9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0月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