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組織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73號上訴人 彭俊翔 代理人 彭義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山莊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委會組織無效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本院所為103年度上字第4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心婷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