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14號上訴人 韋瀚玟 視同上訴人 韋國楨
張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複代理人 廖姵涵 律師被上訴人 陳武羝 特別代理人 陳朝榔 被上訴人 陳徐春妹 訴訟代理人陳朝榔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李國增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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