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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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逃匿,傳拘無著,自應將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唐淑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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