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台興碳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至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明輝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間買賣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21,00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簡明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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