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伍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