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伍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