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成
右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元,折合銀元伍仟柒佰玖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