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成
右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元,折合銀元伍仟柒佰玖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