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乙○○、丙○○○因97年度易字第7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茲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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