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陳淑華 即松展企業社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藍友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益辰工程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羅│97年5月20日│42,500元│LA0000000│││││東分行│││││├─┼─────────┼─────────┼─────────┼────────┼────────┼──┤│2│ 李婷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97年7月10日│29,100元│AL0000000│││││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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