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993號
抗 告 人 游珺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旻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