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7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唯淯
被   告  黎孫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醫萬一千柒佰三十八元」記載,應更
正為「壹萬壹仟柒佰叁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中關於「醫萬一千柒佰三十八元」之
記載,顯係「壹萬壹仟柒佰叁拾捌元」之誤寫,業據本院調
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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