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欣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