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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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欣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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