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4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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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4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四00五號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 蔡錫鏗
張月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陸萬壹仟陸佰元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書記官梁安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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