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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