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爰審酌聲請人即被告之經濟狀況及被告之犯罪情節等情狀,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楊欣怡法官林俊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