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414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2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
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實體部分: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未載明上訴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廖國勝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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