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7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3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9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3月27日起至130年3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於90年4月9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范金旺 為連帶保證人,依上開約定於90年4月12日向聲請人⑴房屋借款1,43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4月12日至110年4月12日止,共分240期,以每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於每月12日繳付,利率則依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8.42﹪減1.43﹪計6.99﹪貸放,貸放後第13個月起則改依當時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減0.87﹪為年息7.55﹪,且採機動利率計算,如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隨時比照調整;⑵循環借款1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4月12日至110年4月12日止,惟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利息則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8.42﹪加碼0.33﹪,計為8.75﹪按日計算,每月20日結息一次,並隨同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機動調整。另約定相對人如依約償付各期房屋借款且均無違約或遲延情事者,聲請人得將相對人已償付之房屋借款額度,於聲請人核准之範圍內,轉換為循環借款之額度;⑶借款21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4月12日至110年4月12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12日繳付,共分240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8.42﹪減0.02﹪,計為8.4﹪按日計算,並隨同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機動調整。又前開借款均約定如有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分別自⑴房屋借款部分:自94年3月14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尚欠借款本金1,275,473元及自94年3月14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⑵循環借款部分:自94年4月13日起,即未再繳納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64,527元及自94年4月13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⑶借款部分:94年3月13日起,即未再繳納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88,536元及自94年3月13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房屋借款/循環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木志┌─────────────────────────────────────────────────────────────┐│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17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中崙││1744│建││51│32│10000分│││││││││││││之53││└─┴───┴────┴────┴────┴────────┴─┴──┴──┴───────┴────┴──────────┘┌─────────────────────────────────────────────────────────────┐│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1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1│4│新竹縣○○鄉○○○段│住家用、│6│││││││││││6│平台│1│平│全部│共同使│││8│ 中崙村 10鄰中│1744地號│鋼筋混凝│7│││││││││││7││1│方││用部分│││2│崙327-11號││土造、7│.│││││││││││‧││‧│公││:中崙││││││層│7│││││││││││7││9│尺││段633│││││││││││││││││││││││建號、│││││││││││││││││││││││權力範│││││││││││││││││││││││圍:10│││││││││││││││││││││││000分│││││││││││││││││││││││之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