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清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1年度執字第18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81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清火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
6款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賴清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竊盜│妨害風化│├────────┼────────┼────────┼────────┤│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0.2.7│100.5.30│100.2.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556號│偵字第14543號│偵字第1439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663號│1976號│2438號││├────┼────────┼────────┼────────┤││判決日期│100.7.27│100.8.30│100.10.31│├───┼────┼────────┼────────┼────────┤││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663號│1976號│2438號││判決├────┼────────┼────────┼────────┤││判決│100.8.22│100.9.26│100.1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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