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小調字第22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田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28日逕為出境遷出登記,即已遷出國外,有相對人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因相對人長期不在國內,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且送達於被告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