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從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叁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玖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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