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819號
原   告  李羅阿菊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
被   告  許輝煌
       許簡素秋
       許瓊雯
       許威能
       許瓊華
       許紜綺
       許均豪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渭漁
       廖麗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其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上
午11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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