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之事實及理由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其關於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