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8號),已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12月2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