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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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3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 許月娥林倉源 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母親許月娥、弟弟林倉源有智能上之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聲請鈞院對於許月娥、林倉源為監護宣告,本應於提起聲請時繳交費用,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費用,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同意准予扶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許月娥、林倉源為監護宣告事件,業經代理人蔡碧仲律師代理提出聲請,並經本院以98年監宣字第15號受理在案,本案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律扶助審查表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靜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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